《民法通則》第136條規(guī)定因欠付或拒付租金引發(fā)的訴訟,適用一年短時效,旨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權,以期發(fā)揮租賃物最大效用。實踐中雙方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通常采取分期計付租金的方式,租金糾紛在分期履行的債務糾紛中最為常見。因欠付或拒付租金引發(fā)的糾紛,很多會涉及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爭論??此坪唵蔚膯栴}背后,是法官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個案衡量,包含著極大的司法智慧。
今日下午茶,我們就來聊一聊分期履行的合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
由一則簡單案例說開去
甲乙簽訂了五年期(2005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租賃合同,約定租金年付,第一期租金(即2006年租金)到賬后甲交付房屋,此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乙在支付兩期后拒不支付,但一直占有使用租賃物。甲于2011年6月訴請乙支付剩余租金,乙以甲主張2008、2009年租金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只愿補足2010年欠租。甲提出租賃合同屬繼續(xù)履行合同,是一個整體,其有權在最后一期屆滿時就全部未付租金主張債權。
此類案件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不鮮見,看似簡單的案例背后卻隱藏著一個極具探討價值的實務問題:同一租賃合同項下分期支付的租金,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左右搖擺的司法態(tài)度
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實施前,多個省級法院分別就分期計付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起算請示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幾個答復前后不一,且未區(qū)分分期履行債務的不同類型,答復內容是否可直接套用于拒付分期租金的個案仍待商榷,并未形成統(tǒng)一的司法觀點。
《訴訟時效司法解釋》頒布后,解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一次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作出直接回應。但何種分期履行的債務才屬于“同一債務”,司法解釋卻緘口不言。
通常來說,分期履行債務分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及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指債務在合同訂立時業(yè)已確定,雙方當事人只是依照設定的時間分期履行,譬如分期付款的商品房買賣。分期的發(fā)生不割裂債權債務關系的整體性,法律上仍應視作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合同之債指在繼續(xù)性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xù)發(fā)生的定期債務,譬如租金、水電費等。此類債務各期發(fā)生有先后且彼此獨立,可視為不同債務。
從文義解釋角度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五條僅明確了“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方式,對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則做了模糊處理,將是否可適用第五條留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
那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此類糾紛?
根據(jù)我們的案例檢索結果,各地各級法院在此問題上看法莫衷一是,處理態(tài)度大致有如下三種:
(1)直接判定分期支付的租金屬于“同一債務”;
(2)認為分期租金不屬于“同一債務”,但可類推適用“同一債務”處理規(guī)則;
(3)認為分期租金不屬于“同一債務”,每一期租金均應視為獨立債務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爭論背后的法理博弈
以租金為代表的分期履行合同之債訴訟時效起算問題之所以撲朔迷離,法院裁判規(guī)則始終未能統(tǒng)一,實質是因督促債權人及時行權的制度需求和保護合法債權的實質公平這兩種價值取向之間存在緊張關系,法院不得不在個案中尋求價值平衡。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原爽的觀點,以訴訟時效制度對債權的行使設限,是為避免債權債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保證司法效率。但效率原則卻難以保證每次具體的交易爭議都實現(xiàn)公平?!罢蛉绱?,在具體的糾紛裁判過程中,法官往往會從實質正義的理念出發(fā),尋找各種理由來限縮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空間,使債權人獲得最大限度保護。公平和效率這兩大原則的權衡,在模糊的邊界地帶顯得尤為艱難,分期履行合同之債就是一個典型范例?!?/p>
一方面說來,盡管分期支付租金是否屬于《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同一債務”存在爭議,但在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明的情況下,如將此糾紛都類推適用第五條,能使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租賃合同的過程中明確判斷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對于當事人合同權利的實現(xiàn)至關重要。且在租賃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債務未履行的事實一般確實存在,賦予債權人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訴訟時效的權利,會使司法裁判的標尺統(tǒng)一于債權人保護,更符合實質公平。
另一方面,從《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將延付或拒付租金規(guī)定為一年的短時效,可以讀出立法者希望督促債權人及時行權,避免債權債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以促進社會資源最大化利用的價值取向。從此類債務本身的特性看,各期租金的支付均有一定的獨立性,具備單獨主張的法律基礎。如允許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訴訟時效,可能誘使債權人故意怠于行權,從而利用租賃合同中高額的遲延支付違約金條款謀取不當利益。
我們的觀點
(一)分期履行的租賃合同不屬于《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同一債務”,此條規(guī)定不宜直接適用
雖然實踐中很多法院直接以分期履行的租賃合同屬于“同一債務”為由,判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但我們傾向于認為,租金合同屬于繼續(xù)性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持續(xù)定期發(fā)生的債務彼此在金額和履行期限上可能各不相同,且每一期單獨割裂出來都可獨立成完整的、可被主張的法律關系。故在狹義文義解釋范圍內,此類債務不屬于“同一債務”范疇,直接適用解釋第五條是否妥當有待商榷。
(二)《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五條是否可類推適用,應視個案情況酌情判斷
每一份租賃合同的內容及履行都具有鮮明個性,不可一概而論。相應的,訴訟時效起算日的確定,最好能根據(jù)合同內容和履行情況作進一步細分。
1.如果債務彼此之間的同一性大于獨立性,訴訟時效宜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譬如甲乙約定一年期租賃合同(2012年1月至12月),乙自7月起欠付房租,甲中途未經(jīng)催要,在2013年9月催告無效后直接起訴,如果此時堅持訴訟時間按期單獨計算,甲將喪失對7月和8月的租金請求權。在合同整體履行期限較短、各單獨期限彼此聯(lián)系相對緊密的情況下,應當統(tǒng)一計算訴訟時效。如堅持每期單獨計算,不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體性,而且可能導致債權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擔心債權超過時效而頻繁主張權利,且司法實踐通常只認可正式提出的書面主張作為證據(jù),但此類糾紛中,債權人通常采取口頭催告的方式主張債權,如債務人否認,則無法證明訴訟時效因催告中斷。這不僅造成債權人的過重負擔,更會動搖交易雙方的互信基礎,過于苛刻。
2.如果債務彼此之間的獨立性大于同一性,訴訟時效宜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譬如甲乙約定的合同租期長達20年(1990年-2010年),付款方式為年付,且約定了在不同年限之內的不同租金計價方式:前兩年乙可免費使用,自第三年起,租金每三年上漲20%。此時,各單期債務之間的獨立性較強,各債務之間的時間間隔也較長,如果債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債務人有充足的時間利用通知催告等方式促成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內未及時主張,在很大程度上可歸責于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此時如認定訴訟時效可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債權人可據(jù)此主張十幾年前的債權,不但會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極大不穩(wěn)定,更有違訴訟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權的設計初衷。
當然,也有觀點主張如果對此類問題不劃定統(tǒng)一的司法標尺,將裁量判斷的權利完全賦予法官,可能導致司法態(tài)度的不一致,有損法律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還有觀點主張我國訴訟時效長度較之他國本就偏短,為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最好的方法是賦予此類訴訟雙重時效:即欠付租金時,如果租賃合同仍在履行,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可視為對債務的認可,可以作為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依據(jù),只要租賃狀態(tài)持續(xù),就可將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作為起算點,同時,債權人也可就分期租金分別主張。
需要強調的是,對此問題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均無統(tǒng)一意見,我們謹在此分享愚見,以期拋磚引玉,引發(fā)更多同行的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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