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后得到房子的一方無法拿去補償款給另一方應該如何處理?下面,法律快車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法院視點
杜小姐和劉先生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房子歸劉先生所有,劉先生則需補貼杜小姐40萬元。離婚后,劉先生遭公司裁員,失去了穩(wěn)定的收入,杜小姐因此無法獲得40萬元房屋折價款,杜小姐只好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執(zhí)行法官調查后發(fā)現,劉先生除了這套房子外,名下確實已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由于劉先生拒絕變賣房產,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陷入兩難。
記者從虹口法院執(zhí)行庭獲悉,去年以來,該院執(zhí)行庭受理涉及離婚后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執(zhí)行案件220多件,其中一半以上都因為當事人既不愿意賣房又沒有能力賠款,而處于“擱置”狀態(tài)。執(zhí)行法官們?yōu)楫斒氯藢ふ曳吭础芭軘嗤取?,但效果依然不理想?/p>
得房人拿不出補償款
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對于夫妻共有房產這樣難以分割的不動產,則主要是由房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后,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給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通常是房屋價格的一半。但在實際生活中,擁有房產的人并不一定非常富裕。
虹口法院執(zhí)行庭近期受理了一份來自錢小姐的執(zhí)行申請。錢小姐和高先生離婚后,按約定可以拿到45萬元房屋折價款。但高先生月收入只有3000多元,扣除孩子撫育費和個人生活費后,供法院扣劃的工資款只有2000元左右,45萬元的房屋折價款全部到位大概要15年的時間。高先生對執(zhí)行法官嘆起了苦經。當初他和錢小姐買房子時,房價很低,不想兩人離婚時,房價已然是當初的近4倍。為解決矛盾,執(zhí)行庭法官多次在各房產中介處往返奔波,總是難覓可以替代的房源。
4種應對方法都有缺陷
據虹口法院執(zhí)行庭的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執(zhí)行此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并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二是雙方協商,無房居住的一方繼續(xù)生活在原房屋內;三是將共有房產變賣后分割房款;四是采取以現有房屋置換低價位小房產的方式取得差價后支付補償款。
第一種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雙方均無支付能力則難以實施;第二種方法則不符合“離婚分居”的傳統習俗,可操作性較差。后兩種方法雖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問題。按第三種情況變賣房產后,雙方都處于持幣買房狀態(tài),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購買新房,雙方都將成為“無房戶”。按第四種情況操作的話,法院并非房產中介機構,手頭沒有足夠的可供置換的廉價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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