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風雷
野豬已經(jīng)泛濫成災了。
在城市,杭州、南京、淮安多地都有過野豬在城區(qū)亂竄的報道。僅南京江寧區(qū),短短一個月時間就有六起野豬撞車的事故;淮安在城區(qū)逃竄的一頭野豬,使得一名市民腿部骨折,后被民警擊斃。
大城市如此,農(nóng)村地區(qū)更甚。
四川通江的調(diào)查,2020年全縣已經(jīng)有野豬至少20000頭了。
野豬泛濫成災,必然對人的正?;顒釉斐蓸O大的影響。無論城鄉(xiāng),快速移動、沖撞的野豬都對人的安全造成了極大的隱患,而在農(nóng)村還多了一項,那就是吃農(nóng)民賴以為生的莊稼。
并且,由于缺乏生態(tài)位上層虎、豹、熊、人等的壓制(人是因為年輕人向城市流動、農(nóng)村空心化+禁止捕獵),經(jīng)常在莊稼地周邊活動的野豬也學的越來越精明——最初吃玉米桿,后來只吃玉米粒;最初吃南瓜肉,后來只吃南瓜瓤。還有,“春拱種、夏毀苗、秋啃果”,一年四季都有它。
總之,專挑好的吃,反正都有人給它種。
野豬還是高繁殖率的、雜食性的群居動物,一般一次出動就十余頭的,和家豬不同,野豬的重心又在前部,其沖撞力可不是人能承受的。
因此,人只能遠遠躲開,然后它們在地里就隨意地吃、隨意地供。
這適應能力強、生存能力強、繁殖能力強的貨,只要沒有天敵,必然成災。
實在是不堪其擾??!
這個時候,膽大一點的被逼上絕路的農(nóng)民就必然想辦法自救了。
然而,野豬雖然不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卻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并且《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都對非法捕獵做出了禁止性要求。
近日南陽淅川縣一對夫婦在三月內(nèi)捕殺至少8頭野豬一事,就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理由很明確:淅川全境為禁獵區(qū),全年為禁期,電網(wǎng)為禁用捕獵械具,而吳某夫婦正是用電網(wǎng)捕獲野豬八頭以上。
判決一出,輿論嘩然。
很簡單,法律是為人服務的,而不是為豬服務的。野豬的法益不應該高于人的法益。
畢竟,吳某夫婦的非法捕獵與為獲利或為口腹之欲非法電魚的行為從動機上有著截然的不同。難道野豬泛濫必須容忍其糟蹋莊稼,即使其掠奪可能會導致這對農(nóng)民夫妻餓死也必須要容忍?還有,野豬泛濫對留守農(nóng)村的人的安全難道就不構(gòu)成威脅了嗎?
并且,縱使吳某夫婦兩有錯,但事出有因,這些前因應當給與充分的考慮。
原因一,野豬泛濫,莊稼近乎絕收,農(nóng)民苦不堪言。被告人吳某就辯稱:“野豬給地里莊稼糟蹋得非常嚴重,才滅了它。麥子損失了30多畝,吃得也沒啥了,100多畝玉米也被吃得70多畝絕收?,F(xiàn)在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愿意認罪認罰?!?/span>
原因二,按法律法規(guī),莊稼被糟蹋后可以去林業(yè)報損,那么,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事前的宣傳、普法是否到位,報損的政策流程是否簡化?否則,這種報損,按當?shù)仄骄€產(chǎn)的50—80%來補,一畝地補個百八十塊錢,手續(xù)復雜甚至要面臨各種可能的刁難,并且是來年才給,許多農(nóng)民,或者不了解,或者覺得不值,或者覺得太麻煩,那這該怪農(nóng)民?
原因三,野豬泛濫成災,并不是今年才顯現(xiàn)出來,當?shù)卣谌ツ昵澳甓几陕锶チ??并且,竟然吳某夫婦賠了4000元以彌補“對國家造成的損失”,那是不是可以說,這野豬被認主了?那么主人是否也該將野豬給當?shù)剞r(nóng)戶造成的損失賠一下?
今年7月28日,正好是淅川縣倉房派出所在吳某夫婦家搜出野豬頭的當天,南陽市林業(yè)局在其網(wǎng)站發(fā)布文章《我市野豬種群激增農(nóng)戶受損嚴重》,建議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捕獵。
這就意味著,捕獵行動落實下去,怎么著也得明年了,然后,類比四川巴中市通江縣,2021年全年才計劃補750頭,面對2萬頭以上的總數(shù),估計還不夠當年新生的呢,要知道一頭母豬孕期約為4個月一次可是能生十頭八頭的呢。
換句話說,如果農(nóng)民鋌而走險的違法犯罪該追究,那么當?shù)夭蛔鳛?、緩作為,是否也該追究?/span>
淅川吳某夫婦并不是孤例。去年三月,四川巴中市巴州區(qū)67歲的吳婆婆因為電死3頭野豬,被判非法狩獵罪,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而她家莊稼地里出現(xiàn)野豬已經(jīng)有7年,她在山上也搭棚子守了莊稼5年,如今的她,還在山上守著——如果不趕走它們,種的東西就沒了,“野豬猖狂的時候,自己每天晚上至少要起床6次”。
這又回到那個原初的問題,保護野生動物究竟是為了什么?人.權(quán).豬.權(quán),孰重孰輕?
當然,正因為野豬的群聚性和高攻擊了,的確不建議非專業(yè)人士隨意捕殺,否則很容易出安全事故。
簡單對比,通江請來四川唯一一支擁有持槍證的專業(yè)捕獵隊,兩天半時間,捕了8頭野豬,和吳某夫婦三月的“收獲”相當,但卻被野豬死了兩條獵犬;類似的北川捕獵兩天,僅獲一頭野豬,還被要死了一條價值4萬余元的獵犬。
可以看出,淅川縣夫妻兩的方法至少是低成本且有效的,只要人不靠近,也是安全的。
有網(wǎng)友就建議,能不能撤銷對吳某夫婦的刑事判決,改為行政處罰,哪怕罰金多一點?當?shù)赜嘘P(guān)部門能不能對野豬造成的莊稼損失賠償?shù)轿??能不能讓吳某夫婦到通江等地交流經(jīng)驗并協(xié)助捕殺野豬,算是一種以工代罰?
這難道只能是美好的想象?
要不然,以后將野豬請到家里來,好好的將其供養(yǎng)起來?否則,又要被糟蹋莊稼,又要面臨人身傷害風險,動手反擊還得吃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