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很難解決農(nóng)民工個稅和社保問題,其實類似打車平臺、外賣平臺、直播平臺如何解決兼職人員「甚至全職開車、送外賣」的個稅和社保問題更有點迷。
如果按照勞務合作關系,兼職跑外賣和開車的人其實我們都知道并未給平臺提供成本發(fā)票,哪怕你一個月跑1萬,也沒開過一毛錢發(fā)票給平臺,但是平臺會給消費者開運輸服務的發(fā)票,平臺成本怎么辦?個稅也不太可能按照勞務報酬預扣,畢竟這樣預扣有點重。
如果按勞動關系,好像更說不通了。首先個稅也沒有按工資薪金扣,畢竟如果扣了,自然人稅收系統(tǒng)都是可以查詢到的。而且勞動關系下社保更沒法解決。
要想搞清這個問題,二哥覺得我們先來捋一捋目前企業(yè)用工的主要形式。
這種用工形式是目前我國最基本的用工形式,也是較為傳統(tǒng)的用工形式,《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了這種用工的特點,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組成,屬于勞動關系調整的內(nèi)容。
該用工形式特點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大,相應的企業(yè)的成本負擔也重。因為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繳納社保,而且還會涉及殘保金、工會費、經(jīng)濟補償金等隨附成本。
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定義,職工薪酬,是指企業(yè)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
所以,全日制用工下,企業(yè)人工成本核算是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當然從核算我們也可以看出企業(yè)成本負擔情況。
很顯然,平臺公司并未采取這種方式處理,從成本上不靠譜,從實際執(zhí)行上也看不到這種方式的影子。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種靈活用工模式,它突破了傳統(tǒng)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剛性和局限性,它技能滿足用人單位臨時性用工的需求,降低用工成本,又能滿足部分勞動者的求職愿望,從而促進就業(yè)和新經(jīng)濟的發(fā)展。《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相比全日制更加靈活,相關方也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組成,也是屬于勞動關系調整的內(nèi)容。非全日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其是一種靈活就業(yè)形式,單位沒有社保繳納義務。社保是一項重大成本支出,所以社保入稅后,很多公司都在考慮通過全日制轉非全日制方式來規(guī)避社保費用。但是值得提醒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著嚴格的定義,比如:②支付工資的周期不超過15天且不低于當?shù)匾?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工資;不滿足條件都可能被認定為全日制用工,而且這種轉換損害的是勞動者本身的利益,很容易發(fā)生勞動糾紛,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企業(yè)在這種籌劃下很容易失敗,而后面臨的就是支付雙倍工資,支付賠償金等責任。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特別適用于經(jīng)濟新業(yè)態(tài)下的用工形式,比如主播、快遞、外賣等平臺型企業(yè),可以選擇使用此方式。但是這種很容易突破用工邊界 ,特別是時間的問題,很多跑過車的都清楚,如果按照這個用工的時間限制,完全掙不到錢。所以,如果是平臺采取這種方式處理的,好像也不太像。《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明確了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由三方組成,即勞務派遣公司、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根據(jù)用工單位的需求,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動關系屬于派遣公司(與全日制的法規(guī)約束相同),三方之間是連帶責任。①被派遣勞動者占用工單位總人數(shù)不超過10%;社保入稅后,很多企業(yè)認為勞務派遣自己不用承擔社保,可以順利規(guī)避社保風險,其實怎么說呢,這是一個轉移問題。勞務派遣人員不是不用繳納社保,只是不是直接由用工單位繳納,因為社保是由和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應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但是你想想勞務派遣是扮演的一個什么角色?它就是一個負責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等日常工作的公司。它們就這些工作,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續(xù)費而已,如果用工單位不把社保的開支支付給它,它是絕對不會承擔這部分開支的。二哥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二哥稅稅念公司的一名員工,2019年8月工資加各類補貼、獎金合計4000元,假設按實發(fā)工資比例繳納社保,單位社保1000,個人部分扣除400,那么二哥實際到手工資3600元。勞務派遣公司按照應發(fā)工資的5%收取管理費。二哥稅稅念公司需要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總金額就是應發(fā)工資+單位社保部分+管理費,合計為5200。而假設用工單位不支付這塊社保成本,勞務派遣公司當然也不會給二哥購買社保的,它也負擔不起。勞務派遣公司按照5200給用工單位開具發(fā)票收款,但是如果按照5200的銷售額全額交稅,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劃算,畢竟工資、社保這塊是無法取得進項稅的。財稅 【2016】第47號中關于勞務派遣有了差額征稅的規(guī)定,二哥用圖給大家歸納一下。也就是說,不管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你既可以選擇差額計稅,也可以選擇全額征稅。差額計稅就是有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但是扣除這部分你就不能開專用發(fā)票了,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下面是一種開具發(fā)票的方法,一張管理費的專票、一張工資、社保的普通發(fā)票,當然現(xiàn)實工作中這不是唯一的開票方式。雖然用工單位沒有直接為勞務派遣員工購買社保的義務,因為畢竟勞動關系是和勞務派遣公司建立的,但是實際上呢?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前企業(yè)設置的這道風火墻,把風險都轉移給勞務派遣公司,現(xiàn)在其實也走不通了,因為對于勞務派遣這類公司來說,這塊風險也要承擔起來,而且加上現(xiàn)在社保改稅務征收后,類似勞務派遣這類公司本身就是重點管理對象,想通過他們轉移風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所以,如果平臺通過勞務派遣來管理人員,其實這個問題就是轉移給派遣公司,實質一樣沒解決個稅和社保的問題,好像也不是這種情況。
《合同法》中明確了這種合作方式,這種合作形式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通過協(xié)議約定雙方的責任和內(nèi)容,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主體、自然人,屬于民事合同。這種也是目前很多稅籌公司在做的,通過轉化勞動關系成合作關系,改變用工關系來進行稅收籌劃。將公司內(nèi)的部分業(yè)務或職能工作內(nèi)容發(fā)包給相關的機構或者個人,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yè)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yè)務或職能工作內(nèi)容。
勞務外包其實是一個大概念,在36號文附注也找不到對應的稅目,如何看一種勞務外包屬于哪個稅目應根據(jù)不同的外包業(yè)務的要求。勞務外包如果是發(fā)包給建安行業(yè),實質就是建筑勞務分包,那么這樣就按照建筑業(yè)稅率9%計稅。如果是勞務外包給機械加工,那就是屬于外協(xié)外擴,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稅率13%計稅。其他的勞動力外包就屬于人力資源服務稅目下,按照6%計稅。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又不同,勞務派遣提供派遣工,而勞務分包提供的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對勞務派遣而言,只提供約定數(shù)量的派遣工,派遣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與勞務派遣公司不相關;對勞務分包而言,發(fā)包方需要的是分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與發(fā)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結算方式是工作人數(shù)乘單價;勞務分包簽訂的是勞務分包合同,結算方式是工作完成量乘單價。比如公司找個單位幫忙看管倉庫,我不管你派多少人來,我只和你簽訂這個服務的合同,你的工作就是按合同把倉庫看管好,至于你的人什么時候上班,工作怎安排,我不負責。其實這就是一個勞動力外包,屬于人力資源服務下的,按6%計稅。但是我們知道,這些勞務公司其實本身也是涉及用工,他們的雇員其實也是沒有解決個稅和社保的問題。但是如果他沒有再雇傭,每個個人就是一個合作主體呢?比如每個個體都是個體戶,這樣是否可以通過核定個稅、靈活繳納社保方式解決個稅、社保問題了呢?然后個體可以開票給平臺解決成本發(fā)票的問題了呢?當然,好像跑車的好像也沒這么干,沒見誰去成立個體開票的,而且你相信,全國這么多跑車的人,每個人都這樣去干,效率得多低下?那能不能有個專門的公司來運作這個事情?也就是幫這撥司機把這個事情做了,這個專門的公司通過承接平臺的業(yè)務,再分包給每個司機,然后再批量幫助司機處理個人的成本票、個稅、社保問題,比如通過批量將這些司機注冊成個體戶,通過核定個稅,靈活繳納社保方式解決自身的成本。新業(yè)態(tài)下,這些直播平臺、外賣平臺、打車平臺到底是怎么解決這些問題的?以上就是二哥的一點思考,僅供參考,當然如果有關注二哥的類似平臺公司的財務人員,還請不吝分享一下你們是如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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