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推他人致其頭部碰撞造成死亡應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1輯(總第30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靖,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仫佬族,無業(yè)。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02年2月18日被逮捕。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羅靖犯故意傷害罪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恩平市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2年2月12日(正月初一)下午7時許,被告人羅靖與他人在恩平市圣堂鎮(zhèn)馬山果場同鄉(xiāng)莫庭友家聚會飲酒。晚9時許,羅靖又與他人一同到果場辦公樓頂層客廳內打麻將,莫庭友站在旁邊觀看。由于羅靖在打麻將過程中講粗話,莫庭友對羅靖進行勸止,二人為此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莫庭友推了一下羅靖,羅靖即用右手朝莫庭友的左面部打了一拳,接著又用左手掌推莫庭友右肩,致使莫庭友在踉蹌后退中后腦部碰撞到門框。在場的他人見狀,分別將莫庭友和羅靖抱住。莫庭友被抱住后掙脫出來,前行兩步后突然向前跌倒,約兩三分鐘后即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莫庭友后枕部頭皮下血腫屬鈍器傷,系后枕部與鈍性物體碰撞所致,血腫位置為受力部位。莫庭友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與鈍性物體碰撞及撞后倒地導致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所致,其口唇、下頜部及額下?lián)p傷系傷后倒地形成。案發(fā)后被告人羅靖自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過。隨后其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
被告人羅靖辯稱自己的掌推行為只是爭吵中的一種本能反應,不是想故意傷害被害人,自己的行為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恩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靖故意掌推被害人莫庭友致其后腦部碰撞木門邊后倒地形成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在對被害人作出拳擊掌推的行為之前雖確實沒有預見到其行為會導致被害人碰撞門邊倒地死亡的嚴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掌推行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實施,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且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過失,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辯稱其掌推被害人并非出于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可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2002年5月17日判決:被告人羅靖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間內,被告人羅靖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1.本案被告人的掌推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如何分析故意傷害(致死)罪的犯罪構成中的主觀罪過形式?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羅靖的行為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羅靖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理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可以表現(xiàn)為復雜的罪過形式,即傷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兩種罪過形式的疊加。本案被告人羅靖在對被害人掌推時,其主觀上完全能夠認識到其行為可能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但仍故意實施了掌推的傷害行為。被告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在先,并由此直接導致被害人頭后枕部與門邊碰撞,進而倒地形成腦挫傷、珠網膜下腔出血,發(fā)生死亡。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間接因果關系。被告人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主觀上雖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對被害人的死亡卻具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羅靖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而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表明,依據該款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必須首先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傷害行為且使被害人的損傷達到輕傷以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的掌推行為并不能直接使被害人的損傷達到輕傷以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傷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羅靖與被害人系同鄉(xiāng),平時關系很好,又是在過年一起聚會飲酒、打麻將過程中發(fā)生爭吵推打,被告人對被害人掌推時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其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表現(xiàn)為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即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且客觀上被告人的掌推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第三種意見認為,羅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不能確認被告人的掌推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被害人大量飲酒,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掌推行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打后碰撞門邊以及跌倒等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上幾個因素相結合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法醫(yī)鑒定書認定被害人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與鈍性物體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導致的腦挫傷及珠網膜下腔出血所致,即不能排除大量飲酒、倒地碰撞等與被告人的行為無直接關聯(lián)的因素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也不能認定被告人的推打行為及所導致的碰撞門邊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無法認定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要求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沒有客觀依據,其行為應不構成犯罪。
三、裁判理由
原審判決最終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即被告人羅靖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節(jié)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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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沒有產生輕傷以上后果的一般毆打行為,是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的。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即能否以行為人的毆打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后果來作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故意傷害罪所要求的故意傷害行為。我們的看法是否定的。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只有產生輕傷以上的后果才負刑事責任,且傷害后果越重,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大。拳打腳踢掌推是一般毆打最常見的手段,如打擊力量不大、打擊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連續(xù)性打擊且打擊相當有節(jié)制,通常情況下,一般都不足以直接導致被害人產生輕傷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負刑事責任,但這并不說明一般的毆打行為的性質就不是故意傷害行為。事實上,一般的毆打行為仍然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只不過傷害的結果未達到法定的程度而無需負刑事責任。雖然只是一拳一腳一掌的輕微毆打行為,打擊力量不大,打擊部位并非要害,但如果該行為在當時特定的條件下能夠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后果,對此,行為人仍應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毆打他人致人跌倒磕在石頭上引發(fā)重傷、死亡后果,毆打特異體質的人引發(fā)重傷、死亡后果等。除非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純屬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顯排除毆打行為與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的推搡行為由于不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不能被視為刑法中的毆打行為或傷害行為,即使該行為意外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羅靖的掌推行為已非一般的推搡行為所能包容。首先,其掌推行為系發(fā)生在與被害人的爭執(zhí)對打當中;其次,其掌推行為是其拳打之后的連續(xù)行為,傷害的故意連貫于其中,且力度很大,否則不足以導致被害人身體失控,頭部發(fā)生碰撞;第三,在一定的情形下,即便一拳一腳一掌,同樣可以致人傷害甚至死亡。本案被告人羅靖的掌推行為,打擊部位雖非要害,但力度之大,已客觀地造成被害人身體失控而后退,造成頭后枕部與門邊碰撞,進而倒地形成腦挫傷、珠網膜下腔出血,發(fā)生死亡。因此,該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犯前款罪”,應理解為有傷害的故意和行為即可,不能機械地要求故意傷害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傷程度必須達到輕傷以上二因為通常情況下,故意傷害直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個輕傷害的犯罪前提。同時,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對已經死亡的被害人一般是無法也不可能再去評定最初(死亡前)的傷害程度是否達到輕傷以上。
?。ǘ┍桓嫒说恼仆菩袨榕c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罪責自負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的基本含義是: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危害結果發(fā)生時,要使某人對該結果承擔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在危害結果發(fā)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我國刑法雖沒有直接規(guī)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在刑法理論與實務中仍占有重要地位。雖然對刑法因果關系中的不少問題,理論界、司法界均存在不少分歧意見,但主張以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系理論來指導與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則是普遍的共識。刑法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相對性與絕對性、條件性和具體性等特點。因果關系一般表現(xiàn)為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即必然因果關系。有時雖然行為本身不包含產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性(內在根據),但是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介入其中,由后來介入的這一原因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了這種危害結果。這種情況下,先行行為與最終危害結果之間即表現(xiàn)為偶然因果關系。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因此,在審查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危害行為實施時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fā)來考慮。本案中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掌推行為本來不會產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先前的危害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頭部與門邊碰撞及撞后倒地,這兩個原因的介入又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的推打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即表現(xiàn)為偶然因果關系。把被告人的推打行為與其所直接導致的碰撞門邊及撞后倒地死亡這些存在客觀聯(lián)系的前因后果簡單割裂開來的看法是一種機械的觀點,是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曲解,不是我們所倡導的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某人故意實施某種危害行為,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偶然與其他原因相交錯,由后者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的,對行為人應當按照其所故意實施的行為性質定罪,把偶然結果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適當考慮。如本案中被告人的推打行為因偶然原因的介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只能作為追究被告人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情節(jié)來考慮。這一點在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
?。ㄈ┕室鈧χ滤揽梢员憩F(xiàn)為復雜罪過形式,即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復雜的犯罪構成又稱混合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諸要件有復合情況的犯罪構成。其特點在于構成要件是重疊的,有兩個客體、兩個行為、兩種罪過形式,且這些犯罪構成并非可供選擇,而是缺一不可、均須具備。復雜的犯罪構成包括行為復雜的犯罪構成、罪過復雜的犯罪構成和客體復雜的犯罪構成。罪過復雜的犯罪構成,也即包括兩個罪過形式的犯罪構成。其特點是,具備兩個罪過形式才能構成該種罪,同時,雖然具有兩個罪過形式卻又不是兩個犯罪。如本案中的故意傷害(致死)罪,即可包含傷害他人的故意和造成他人死亡的過失這兩種罪過形式。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可以是過失的,但從故意傷害(致死)罪與故意殺人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qū)別是很容易得出這一結論的。兩者區(qū)別的關鍵是故意殺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fā)生;故意傷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發(fā)生。因此,如果故意傷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不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那么它將轉化為故意殺人罪,而不能以故意傷害罪定性。
本案中被告人羅靖在實施掌推行為時,其對危害結果的故意范圍是什么呢?這就要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平日關系、犯罪的起因、打擊的手段與部位等因素人手進行分析和判斷。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時關系非常好,又是在過年同鄉(xiāng)歡聚一起飲酒打麻將的時候,因酒后小事爭吵才打了被害人左面部一拳,又推了被害人的右肩部一掌。因此,被告人在實施拳打掌推行為時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fā)生的。但在當時的特定條件下,其應當預見這種結果可能發(fā)生而沒有預見,因此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有過失的。被告人在推打被害人時具有傷害的故意,但對因此導致被害人頭撞門框,進而跌倒死亡卻是過失的。在這種復雜罪過形式中,雖然故意罪過所引起的危害結果輕于過失罪過引起的危害結果,但綜合整個犯罪構成來看,故意罪過是主要的,過失罪過是次要的,因此,只能根據故意罪過確定其為故意犯罪。因此,對本案被告人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執(zhí)筆: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謝建華審編:杜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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