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科克曾經說過:家庭是每個人的城堡。應當說,家庭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種基本的結合方式,是人類社會組織的基本單元。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家庭傳統(tǒng)道德觀念。孟子曾言,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十分重視家庭倫理制度,儒家思想更是強調“齊家而后治國平天下”、“家齊而天下治”。與一些西方社會國家契約式的家庭法律關系不同,中國古代家庭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倫理道德血緣關系基礎上的,具有很強的農業(yè)社會特征,家庭成員中的成敗榮辱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有密切關聯(lián)。因此,古代家庭法律制度也具有了較深的倫理色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家庭倫理道德規(guī)范的直接轉述,將“以孝悌為本”等道德觀直接轉化為法律。
今天,傳統(tǒng)道德文明的主導地位在很多方面被法治文明模式所取代。法治文明成為構建當代中國文明形態(tài)的一項核心內容。這不僅在財產領域表現得淋漓盡致,在家事關系領域也有同樣表現。問題在于,在今天的家事治理中,法律應該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
我認為,在家事領域,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維護家庭秩序,保護家庭中相對弱勢一方(如婦女、兒童、老人等)的利益。但這絕不意味著法律應當面面俱到、事無巨細地介入家庭領域、調整家事關系。正如柏拉圖所言:“如果立法者屈尊去對家務管理發(fā)布大量瑣碎的指令……那么立法者會顯得缺乏尊嚴。”之所以如此,是由家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家事關系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另一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隨之而來的撫養(yǎng)教育等監(jiān)護關系。無論是婚姻關系,還是父母子女關系,都以倫理情感為其核心和基礎。梁漱溟曾經這樣描述,“倫理首重家庭?!痹谇楦蓄I域,很大程度上有一種冷暖自知的色彩,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尤其是在婚姻關系之中,夫妻二人之所以能夠組成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皆因為二者之間產生了排他性的情感依賴。在世俗的法治文明中,這種情感依賴經過法律的確認變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這正如黑格爾所言,“婚姻是精神的統(tǒng)一,其實質是倫理關系,婚姻的愛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背齼尚躁P系之外,信任、友愛和互助是婚姻情感依賴的重要內容。有些婚姻之所以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此種情感上的彼此依賴性降低乃至喪失。同樣,父母子女關系因為血緣或者擬制血緣關系而產生情感依賴,這種情感依賴也通常因為長期的共同生活和扶助而產生。正因如此,俗話才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喟。例如,夫妻之間基于生活瑣事發(fā)生口角,甚至對簿公堂,但法官作為夫妻情感的局外人,很難以專業(yè)法律技能對其中情感世界的是非作出判斷。因為,這種情感問題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變動性,難以為外人所準確認識和判斷。
從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角度考慮,法律應當鼓勵家事關系的自治,鼓勵當事人通過自治的方式來處理復雜的情感問題。如果法律對家事問題作出事無巨細的規(guī)定,則要求所有人在很多問題上整齊劃一。然而,人們不同的生活和知識背景,很可能決定了不同的家庭關系組織模式。這正如托爾斯泰所言:“幸福的家庭都十分相似;而每個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币胧狗蚱拗g的關系更加和諧幸福,則必須允許其根據自身家庭情況進行自主的生活安排。而整齊劃一的模式就意味著排除了構建多元化、彈性化的家庭生活的機會,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幸福。
對家庭關系,夫妻之間應當更多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而適當淡化法律的懲罰作用。對于那些處于情感世界之中的家事關系,法律應當盡量保持克制,交由倫理道德去調整。這不僅是因為情感世界本身的復雜性,以及通過法律調整情感關系的可行性,而且是因為法律治理模式面臨諸多實際困難。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四種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其中包括“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但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則不宜采用損害賠償的辦法,因為在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的背景下,夫妻存續(xù)期間內的財產損害賠償只不過是將財產從一個人的左手轉移到了其右手,基本起不到防止家庭暴力的效果。又如,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許多學者呼吁應當針對家庭暴力、夫妻一方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最終并沒有采納這一觀點。即便是在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不具有實務上的可操作性。因為家庭關系十分復雜,涉及到情感、血緣等非常復雜的因素,如果侵權責任法過度介入,可能適得其反,不僅起不到解決家庭矛盾的效果,甚至可能激化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和和家庭破碎。所以,在這一點上,法律應當保持其謙抑性。如果法律鼓勵人們將夫妻矛盾對簿公堂,可能會進一步激化夫妻矛盾。俗話說,“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和”。這就說明,簡單地采取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反而不利于夫妻關系矛盾的修復,增進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
當然,我主張法律應當在家事關系領域保持克制,并不是說就要放任包二奶等影響婚姻和家庭穩(wěn)定的行為,而是主張要將法律調整與道德規(guī)范結合起來,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與穩(wěn)定。正如俗語所言,家庭是事業(yè)的大后方。首先,一個穩(wěn)定的家事情感關系能夠為成年人的社會工作提供精神動力;其次,和諧穩(wěn)定的家庭環(huán)境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F在有大量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研究表明,與在穩(wěn)定家庭關系中成長的子女相比,單親家庭子女在智力發(fā)育、心理健康指數等方面都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因此,要綜合發(fā)揮法律和道德在家庭領域的調整作用,盡量形成穩(wěn)定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這對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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