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明顯不合理,憑什么向車主索要20萬元?偷別人家的東西還倒有理了?豈不知:自作孽不可活。
首先,小偷偷電瓶車,這就是一個不法行為。因該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行為人應(yīng)當(dāng)自己承擔(dān)責(zé)任。
其次,電瓶車車主給電瓶車充電,這也是一種正常的行為。誰家電瓶車沒有電而不讓充電的呀?如果因充電問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那么車主有責(zé)任。
但是,因為小偷的過錯而使偷電瓶車的小偷本身受到了損害,那么責(zé)任就應(yīng)該在小偷,而不在于電瓶車車主。電瓶車車主充電是不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只是小偷在偷東西的時候才造成其死亡。換句話說,如果小偷不偷東西、不偷電瓶車,那么他就不會觸電死亡的。對于小偷之死,可以說是其咎由自取,是其偷東西不慎造成的,與他人無關(guān)。
再次,在正常情況下,即使小偷偷電瓶車,又不是去剪電網(wǎng),所以一般是不會造成觸電死亡的。在本案中,小偷之所以觸電死亡,本身就是一種意外事件。
對于意外事件,電瓶車主是無法預(yù)料和無法防范的,所以他也不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管理不善的責(zé)任。
最后,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復(fù)雜性,小偷家屬要求車主賠償20萬,顯然沒有任何依據(jù)。但是作為車主,別講怎么說?小偷是因為偷你的電瓶車死亡的,即使小偷有罪,但是罪不至死。所以,對于小偷家屬給于適當(dāng)?shù)难a償更有利于事情的解決。
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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