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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紀四十二(一)--唐朝租庸調制和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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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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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租庸調制與兩稅法的異同:唐朝繼續(xù)實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頒布均田令,并將前代的租調制發(fā)展為租庸調制。唐朝租庸調制與兩稅法的異同

規(guī)定丁男(21—60歲)、中男(18—20歲)受田一頃(百畝)。疾病殘廢者受田40畝。寡婦30畝,如為戶主則為50畝。所授民田2/10為永業(yè)田,子孫可以繼承。三年之內每畝種桑50棵,榆、棗各10棵,不適合上述品種地區(qū),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為口分田,身死則歸還國家,授與他人。在地廣人稀的寬鄉(xiāng),工商業(yè)者也受田,比農(nóng)民減半;在地少人多的狹鄉(xiāng),工商業(yè)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幾個特點:授田對象為男丁,婦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買賣的規(guī)定放松,不僅永業(yè)田可以買賣,口分田有時(如遷往寬鄉(xiāng)時)也可以出賣。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給園宅地(五口一畝,一般人三口一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頒行租庸調制:每丁每年繳納租粟二石,戶調隨鄉(xiāng)土所產(chǎn),綾、絹、絁〔shi詩〕各二丈,綿三兩。如果繳布,則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規(guī)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閏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納絹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絹三尺,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額外加役,不得超過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稅轉變?yōu)閷嵨锒悺?/p>

唐朝還在租庸調之外,規(guī)定了兩種資產(chǎn)稅:一是戶稅。戶稅“以錢輸稅而不以谷帛,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文獻通考·田賦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戶為九等,大歷四年(公元769年)規(guī)定,上上戶每年出錢4000文,上中戶3500文,上下戶3000文;中上戶2500文,中中戶2000文,中下戶1500文;下上戶1000文,下中戶700文,下下戶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戶納戶稅,九品按下下戶納戶稅,余品依此類推。

二是地稅。開始按田畝征收,后來改為按戶征收,以后又改為按田畝征收。按戶等征收時,上上戶五石,其次依等遞減。按田畝征收的標準是“畝稅二升”。無田或少田的商賈戶則依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遞減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戶稅和地稅,對租庸調制貧富無差的缺點起了一定的彌補作用。

均田制從北魏到唐中葉前后共實行了250余年。如果從占田制算起,則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斷續(xù)實行了460多年之久。從公元204年曹操實行租調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調制完全廢止,租調制前后有將近600年的發(fā)展史。這時期占統(tǒng)治地位的賦稅制度主要有兩個特征:

第一,從限制土地兼并,保證農(nóng)民對小塊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方面來保證國家賦稅的基礎。

第二,注意按負擔能力平均賦稅。曹魏按田畝征田租,西晉按戶等征戶調,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調,都體現(xiàn)了這一原則。

以人丁為計征對象的租調制和租庸調制的基礎是均田制。勞動者都能占有一小塊土地,從事生產(chǎn)勞動,所以按丁計征才有實現(xiàn)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壞,農(nóng)民重新喪失土地,這種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就不可能維持。

均田制是國家把它占有的部分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和少地的農(nóng)民耕種。國家對這些土地擁有所有權,而受田農(nóng)民則獲得對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在對無主荒地實行國有的同時,依舊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現(xiàn)了封建土地國有制與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雖然本質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這兩種土地占有形式之間畢竟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國家企圖通過土地國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惡性膨脹;另一方面,大地主階級則千方百計要吞噬國有土地,以擴大自己的地產(chǎn)。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暫時的,不可能是長久的。均田制所實行的土地國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發(fā)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現(xiàn)存的土地私有制,不僅如此,它還在很多方面照顧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對有爵位的貴族和從五品以上官吏,規(guī)定可以按品級授給永業(yè)田5—100頃,對有戰(zhàn)功勛位的,可以受勛田60畝至30頃。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為他們的私有財產(chǎn)。對官僚地主的優(yōu)待,使他們的經(jīng)濟勢力得以繼續(xù)擴大,使他們有可能大量兼并農(nóng)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對土地買賣的限制進一步放寬,不僅永業(yè)田可以出賣,口分田在百姓遷往寬鄉(xiāng)時,也可以出賣,這就為大地主通過買賣而合法兼并農(nóng)民的土地開了方便之門。另外,封建國家不過是地主階級的總代表,它之所以要實行均田制,主要是因為土地兼并的發(fā)展已經(jīng)危及了整個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權的鞏固。一旦社會經(jīng)濟有所發(fā)展,階級矛盾有所緩和,財政狀況有所好轉,作為地主階級總代表的封建國家,就不僅會放任土地兼并的發(fā)展,它的當權分子自己就會把國有土地攫為己有,成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田園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圍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則霸占了京師良田的6/10。到唐中葉,均田制名存實亡。土地兼并重新發(fā)展起來。大批均田農(nóng)民又喪失了土地,成為流民,有的則成為地主的佃農(nóng);不是已經(jīng)喪失了輸納租庸調的能力,就是不再為國家所控制,不再為國家輸稅。而大官僚大地主雖然兼占大量土地,剝削很多佃農(nóng),卻逃避賦稅,或僅納一丁一戶的租庸調。安史之亂(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進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徹底瓦解,租庸調制已經(jīng)無法維持,國家財政陷入嚴重危機。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楊炎為相,開始實行兩稅法改革。

兩稅法開始了中國賦稅發(fā)展史的又一個新階段。這個階段田賦制度主要表現(xiàn)出以下兩個基本特點:第一,資產(chǎn)稅開始取代人丁稅;第二,貨幣稅逐漸取代實物稅。這一取代過程雖然經(jīng)過多次反復,但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卻一直貫徹著,是田賦制度發(fā)展的一個趨勢。從唐中葉兩稅法開始,中間經(jīng)過北宋中葉王安石變法,明中葉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到清中葉攤丁入地改革,這種取代終于最后完成了。

兩稅法最先體現(xiàn)了上述的發(fā)展趨勢或變化。兩稅法的具體內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據(jù)國家原來各項財政支出額,確定國家的稅收總額,再把這個總額分配到各地,按戶稅和地稅兩個稅種向百姓征收。戶稅的具體征收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舊唐書·楊炎傳》)即不論主戶、客戶,一律編入現(xiàn)在所居州、縣的戶籍,在所居地納稅。征稅標準,不再按丁,而是按資產(chǎn)征稅,不論丁男、中男,一律按貧富即按其擁有的資產(chǎn)的多少來納稅。資產(chǎn)多的多納,少的少納。變過去按丁(戶)征稅為按資征稅。商人要在經(jīng)商所在州縣納稅,稅率為1/30,大致要和當?shù)鼐用穸愗撓嗤?。地稅則依兩稅法實施前一年耕墾的田畝數(shù)征收。兩稅一年分夏、秋兩次交納,夏稅納稅時間不超過六月,秋稅不超過十一月。

兩稅法簡化了稅制,把租庸調及各種雜稅合并,統(tǒng)一征收,稅目減少,繳納時間集中,納稅手續(xù)簡便。還取消了“不課戶”,不僅官吏要納稅,浮寄客戶及商賈都要承擔兩稅,擴大了納稅面,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兩稅法按資產(chǎn)課稅,更適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負擔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階級手中,而廣大農(nóng)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況下,如再按丁、戶征收租庸調,是極不公平的,而且越來越難于保證國庫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資產(chǎn)征稅,占有大量田產(chǎn)的大地主多納稅,而資產(chǎn)極少的農(nóng)民則少納稅,納稅數(shù)量和負擔能力更為相符,稅收也可增加。

兩稅法還有一個重要規(guī)定,即田畝之稅(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畝交粟二升的地稅)仍納谷米,而租庸調中應納布帛絹綿等實物的部分均改為折錢計征。一般商戶占有的不在墾田數(shù)內部分的土地的地稅,也另折現(xiàn)金交納。此外,原來的庸并入兩稅后,改為賦稅代替勞役,百姓可以錢代役,勞役租稅部分也變?yōu)樨泿抛舛惲?。這樣,兩稅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實物稅改為貨幣稅了。

兩稅法改賦稅征實為征錢,是唐代社會經(jīng)濟繁榮、商品貨幣經(jīng)濟顯著發(fā)展的結果。這一改革順應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歷史趨勢,同時又必然會反過來促進商品貨幣經(jīng)濟的發(fā)展。以貨幣納稅,在楊炎提出兩稅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區(qū)實行過。兩稅法把它推向全國,加速了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過程,擴大了貨幣稅作用的范圍。農(nóng)民為了納稅,必須賣出他們的農(nóng)產(chǎn)品,換回貨幣;一向自給自足的農(nóng)村自然經(jīng)濟必須和市場直接發(fā)生聯(lián)系,擴大商品生產(chǎn)的范圍。這必然會加速封建自然經(jīng)濟基礎的瓦解。所以,這是一項具有巨大進步意義的稅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貨幣經(jīng)濟雖有相當發(fā)展,封建自然經(jīng)濟仍占主導地位。商品經(jīng)濟尚未發(fā)展到應有的程度,以貨幣稅最終取代實物稅的條件還未完全成熟。正因為如此,兩稅法雖然以錢定稅,但征收時,又往往配繳實物。由于后來物價下跌,農(nóng)民往往需要數(shù)倍絹帛才能繳足兩稅錢額,加重了百姓負擔。到穆宗長慶元年(公元821年)采納戶部尚書楊于陵的建議,規(guī)定兩稅“皆易以布、帛、絲、纊,租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新唐書·食貨志》)。結果又恢復了實物稅。

兩稅法的不徹底,還表現(xiàn)在雜征并未取消上。兩稅法頒布時規(guī)定,兩稅之外,不得多征一錢。但不久就命各州于兩稅錢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國時期(公元907—960年)這種隨意加征情況更為嚴重。五代十國仍行兩稅法。但兩稅之外,還有各種名目的附加稅。如從后梁開始到后周,百姓于兩稅外還要交省耗錢,名義是為了補償糧食征納過程中的損耗。從后唐開始,又征所謂雀鼠耗,借口備倉儲糧食的損耗。后漢時,規(guī)定百姓向官府納錢時以80文為100文,官府付錢時則以77文為100文,稱省陌。此外,隨田賦帶征的附加稅還有對農(nóng)民自制農(nóng)具所征的農(nóng)器錢,對百姓造曲釀酒所征的曲錢以及牛皮稅等。

隋唐時中央仍設三省六部,管理財政稅收的為度支部(唐稱戶部)。下設度支、倉部、戶部、金部,分別管理賦稅征收事務。唐代州、郡有司戶曹參軍事與司倉曹參軍事,縣則有司戶佐、司倉佐負責稅收工作。鄉(xiāng)則百戶設里,里有里正擔當賦稅催納事務。唐自安史之亂后,地方所征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諸道節(jié)度使在本道支用,余下部分上交中央,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專門負責賦稅收支監(jiān)督和審核,國庫管理制度也更為完備。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征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歷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shù),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谷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于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tǒng)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jù)財產(chǎn)的多寡。戶稅在征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征收谷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shù)為準。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后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的重要意義 兩稅法是一項有著重要意義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斂,主要依據(jù)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jù)土地多少征稅。兩稅中的地稅是履畝征粟,戶稅雖說依據(jù)資產(chǎn),但土地是資產(chǎn)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jù)土地征稅。

 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制破壞后,土地占有情況愈來愈不均,于是舍人稅地就成為發(fā)展的必然趨勢。舍人稅地也意味著封建官府對農(nóng)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下,不管是地主、貧民,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shù)量卻完全一樣,這當然極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后,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xiàn)象。

 再次,租庸調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流亡客戶因為不在當?shù)厥芴?,所以既不編入戶籍,也不納稅。兩稅法“唯以資產(chǎn)為宗”,不管土戶、客戶,只要略有資產(chǎn),就一律得納稅。又因為貴族官僚原來就得負擔戶稅和地稅,所以也得交納兩稅。這樣,兩稅法的推行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面,即使國家不增稅,也會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兩稅法時,由于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并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政府規(guī)定取消各種雜稅。但這種局面只維持了極短的時期。不久,腐朽的統(tǒng)治者又想盡辦法搜刮,增添了許多苛捐雜稅,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負擔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起屠維協(xié)洽(己未)八月,盡重光作噩(辛酉)五月,凡一年有奇。
    

       代宗睿文孝武皇帝大歷十四年(己未,七七九年)
    

       八月,甲辰,以道州司馬楊炎為門下侍郎,懷州刺史喬琳為御史大夫,并同平章事。上方勵精求治,不次用人(用人不拘等次),卜相(征求選相的意見)于崔佑甫,佑甫薦炎器業(yè)(有才干,能辦事),上亦素聞其名,故自遷謫中用之。琳,太原人,性粗率,喜詼諧,無他長,與張涉善,涉稱其才可大用,上信涉言而用之;聞者無不駭愕。
    

       代宗之世,吐蕃數(shù)遣使求和,而寇盜不息,代宗悉留其使者,前后八輩,有至老死不得歸者;俘獲其人,皆配江、嶺。上欲以德懷之,乙巳,以隨州司馬韋倫為太常少卿,使于吐蕃,悉集其俘五百人,各賜襲衣而遣之。
    

        協(xié)律郎沈旣濟上選舉議,以為:“選用之法,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與當今德能勤績類似)今選曹皆不及焉;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歷、言詞、俯仰而已。夫安行徐言,非德也;麗藻芳翰,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執(zhí)此以求天下之士,固未盡矣。今人未土著,不可本于鄉(xiāng)閭;鑒不獨明,不可專于吏部。臣謹詳酌古今,謂五品以上及羣司長官,宜令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其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許州、府辟用,其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罪其私冒。不愼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眾才咸得而官無不治矣。今選法皆擇才于吏部,試職于州郡。若才職不稱,紊亂無任,責于刺史,則曰命官出于吏曹,不敢廢也;責于侍郎,則曰量書判、資考而授之,不保其往也;責于令史,則曰按由歷、出入而行之,不知其他也。黎庶徒弊,誰任其咎!若牧守自用,則罪將焉逃!必州郡之濫,獨換一刺史則革矣。如吏部之濫,雖更其侍郎無益也。蓋人物浩浩,不可得而知,法使之然,非主司之過。今諸道節(jié)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將以下,皆使自擇,縱其間或有情故,大舉其例,十猶七全。則辟吏之法,已試于今,但未及于州縣耳。利害之理,較然可觀。向令諸使僚佐盡受于選曹,則安能鎮(zhèn)方隅之重,理財賦之殷乎!”旣濟(此名,源于雕龍),吳人也。(和當世一樣,或出身,或來頭,或文憑,或資歷,全由組織人事部門定
    

       初,衡州刺史曹王皋有治行,湖南觀察使辛京杲疾之,陷以法,貶潮州刺史。時楊炎在道州,知其直,及入相,復擢為衡州刺史。始,皋之遭誣在治,念太妃老,將驚而戚,出則囚服就辯,入則擁笏垂魚,卽貶于潮,以遷入賀;及是,然后跪謝告實。皋,明之玄孫也。(表現(xiàn)了曹王皋的德與才。倘若無楊炎,豈不被誣陷了,現(xiàn)在還能天真嗎?)
    

       朔方、邠寧節(jié)度使李懷光旣代郭子儀,邠府宿將史抗、溫儒雅、龐仙鶴、張獻明、李光逸功名素出懷光右,皆怏怏不服。懷光發(fā)兵防秋,屯長武城,軍期進退,不時應令。監(jiān)軍翟文秀勸懷光奏令宿衛(wèi),旣離營,使人追捕,誣以他罪,且曰:“黃萯之敗,職爾之由!”盡殺之。(陰謀加越權
   

         九月,甲戌,改淮西為淮寧。
   

         西川節(jié)度使、同平章事崔寧,在蜀十余年,恃地險兵強,恣為淫侈,朝廷患之而不能易。至是,入朝,加司空,兼山陵使。
   

        南詔王合羅鳳卒,子鳳迦異前死,孫異牟尋立。冬,十月,丁酉朔,吐蕃與南詔合兵十萬,三道入寇,一出茂州,一出扶、文,一出黎、雅,曰:“吾欲取蜀以為東府?!贝迣幵诰?,所留諸將不能御,虜連陷州、縣,刺史棄城走,士民竄匿山谷。上憂之,趣寧歸鎮(zhèn)。寧已辭,楊炎言于上曰:“蜀地富饒,寧據(jù)有之,朝廷失其外府,十四年矣。寧雖入朝,全師尚守其后,貢賦不入,與無蜀同。且寧本與諸將等夷,因亂得位,威令不行。今雖遣之,必恐無功;若其有功,則義不可奪。是蜀地敗固失之,勝亦不得也。愿陛下熟察。”上曰:“然則柰何?”對曰:“請留寧,發(fā)朱泚所領范陽兵數(shù)千人,雜禁兵往擊之,何憂不克!因而得內親兵于其腹中,蜀將必不敢動,然后更授他帥,使千里沃壤復為國有,是因小害而收大利也?!鄙显唬骸吧啤!彼炝魧帯?br>  

        初馬璘忌涇原都知兵馬使李晟功名,遣入宿衛(wèi),為右神策都將。上發(fā)禁兵四千人,使晟將之,發(fā)邠、隴、范陽兵五千,使金吾大將軍安邑曲環(huán)將之,以救蜀。東川出兵,自江油趨白壩,與山南兵合擊吐蕃、南詔,破之。范陽兵追及于七盤,又破之,遂克維、茂二州。李晟追擊于大度河外,又破之。吐蕃、南詔饑寒隕于崖谷死者八九萬人。吐蕃悔怒,殺誘導使之來者。異牟尋懼,筑苴咩城,延袤十五里,徙居之。吐蕃封之為日東王。
    

        上用法嚴,百官震悚。以山陵近,禁人屠宰;郭子儀之隸人潛殺羊,載以入城,右金吾將軍裴谞奏之?;蛑^谞曰:“郭公有社稷大功,君獨不為之地乎?”谞曰:“此乃吾所以為之地也。郭公勛高望重,上新卽位,以為羣臣附之者眾,吾故發(fā)其小過,以明郭公威權不足畏也。如此,上尊天子,下安大臣,不亦可乎!”
    

        己酉,葬睿文孝武皇帝于元陵;廟號代宗。將發(fā)引,上送之,見辒辌車不當馳道,稍指丁未之間,問其故,有司對曰:“陛下本命在午,不敢沖也。”上哭曰:“安有枉靈駕而謀身利乎!”命改轅直午而行。肅宗、代宗皆喜陰陽鬼神,事無大小,必謀之卜祝,故王嶼、黎干以左道得進。上雅不之信,山陵但取七月之期,事集而發(fā),不復擇日。
    

        十一月,丁丑,以晉州刺史韓滉為蘇州刺史、浙江東‖西觀察使。
    

         喬琳衰老耳聵,上或時訪問,應對失次,所謀議復疏闊。壬午,以琳為工部尚書,罷政事。上由是疏張涉。
    

        楊炎旣留崔寧,二人由是交惡。炎托以北邊須大臣鎮(zhèn)撫,癸巳,以京畿觀察使崔寧為單于‖鎮(zhèn)北大都護、朔方節(jié)度使,鎮(zhèn)坊州。以荊南節(jié)度使張延賞為西川節(jié)度使。又以靈鹽節(jié)度都虞候醴泉杜希全知靈、鹽州留后;代州刺史張光晟知單于‖振武等城、綏‖銀‖麟‖勝州留后;延州刺史李建徽知鄜、坊、丹州留后。時寧旣出鎮(zhèn),不當更置留后,炎欲奪寧權,且窺其所為,令三人皆得特奏事,仍諷之使伺寧過失。
    

       十二月,乙卯,立宣王誦為皇太子。
    

       舊制,天下金帛皆貯于左藏,太府四時上其數(shù),比部覆其出入。及第五琦為度支、鹽鐵使,時京師多豪將,求取無節(jié),琦不能制,乃奏盡貯于大盈內庫,使宦官掌之,天子亦以取給為便,故久不出。由是以天下公賦為人君私藏,有司不復得窺其多少,校其贏縮,殆二十年?;鹿兕I其事者三百余員,皆蠶食其中,蟠結根據(jù),牢不可動。楊炎頓首于上前曰:“財賦者,國之大本,生民之命,重輕安危,靡不由之,是以前世皆使重臣掌其事,猶或耗亂不集。今獨使中人出入盈虛,大臣皆不得知,政之蠹敝,莫甚于此。請出之以歸有司。度宮中歲用幾何,量數(shù)奉入,不敢有乏。如此,然后可以為政?!鄙蠀u日下詔:“凡財賦皆歸左藏,一用舊式,歲于數(shù)中擇精好者三、五千匹,進入大盈?!毖滓云砸迫酥饕?,議者稱之。(財政管理制度
   

        丙寅晦,日有食之。
    

        湖南賊帥王國良阻山為盜,上遣都官員外郎關播招撫之。辭行,上問以為政之要,對曰:“為政之本,必求有道賢人與之為理?!鄙显唬骸半薇纫韵略t求賢,又遣使臣廣加搜訪,庶幾可以為理乎!”對曰:“下詔所求及使者所薦,惟得文詞干進之士耳,安有有道賢人肯隨牒舉選乎!”上悅。
   

      崔佑甫有疾,上令肩輿入中書,或休假在第,大事令中使咨決。
    

      德宗神武孝文皇帝建中元年(庚申、七八〇年)
    

      春,正月,丁卯朔,改元。羣臣上尊號曰圣神文武皇帝;赦天下。始用楊炎議,命黜陟使與觀察、刺史“約(估量)百姓丁產(chǎn)(人丁財產(chǎn)),定等級,改作兩稅法。比來新舊征科色目,一切罷之;二稅外輒率一錢者,以枉法論。”
   

       唐初,賦斂之法曰租、庸、調,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玄宗之末,版籍浸壞,多非其實。及至德兵起,所在賦斂,迫趣取辦,無復常準。賦斂之司增數(shù)而莫相統(tǒng)攝,各隨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紀極。民富者丁多,率為官、為僧以免課役,而貧者丁多,無所伏匿,故上戶優(yōu)而下戶勞。吏因緣蠶食,旬輸月送,不勝困弊,率皆逃徙為浮戶,其土著百無四五。至是,炎建議作兩稅法,先計州縣每歲所應費用及上供之數(shù)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為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使與居者均,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其租、庸、調雜傜悉省,皆總統(tǒng)于度支。上用其言,因赦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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