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臺州市某農資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和生產銷售不合格復合肥行為被**市工商局行政處罰,工商局于2006年10月20日制作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處以180000元的罰款,并于10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該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并于10月25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過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并于2007年1月28日制作了行政復議決定書,于2007年2月26日向復議雙方送達了該行政復議決定書。當事人不服該復議決定,于2007年3月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在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表示自愿向工商局繳納罰款180000元,并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情況如下,2007年5月10日前繳納10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繳納。工商局同意了當事人的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于是,當事人以訟爭問題已在庭外達成和解為由,于2007年4月19日提出撤訴申請,人民法院于4月20日作出了行政裁定,準許原告臺州市某農資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并于4月20日和4月30日分別向工商局和當事人送達了該行政裁定書。
二、爭議焦點及評析
本案當事人若在獲得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的批準后不繳納罰款,工商局應在幾月幾日前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于該問題有如下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訟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倍缎姓A訴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柑幜P依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兩法對訟訴期限沒有特別規(guī)定。因此,本案起訴期限應適用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即2006年10月26日起三個月內。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币虼?,工商局應當在2007年1月26日后180日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同情形下,法定起訴期限的含義不同。本案涉及行政復議,當事人起訴期應為復議決定書生效后15日內。因此,當事人的起訴期限為2007年2月26日往后推算15日,即2007年3月3日前(因2月份只有28天)。工商局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2007年3月3日后180日內。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在復議后還涉及訴訟程序,所謂的法定起訴期屆滿包括當事人所有的訴訟權利,如復議后的起訴、一審判決后的上訴,申請法院執(zhí)行應窮盡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再有提起訴訟的期限屆滿后180日內,本案中是法院裁定當事人撤訴生效后起算,即工商局應在2007年4月30日后180日內申請法院執(zhí)行。
第三種觀點認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是有法律依據的,本案當事人申請了分期繳納罰款,且獲得了工商局的批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工商局作出準于當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是依據《行政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本案工商局應從約定的最后繳款期限,即2007年12月30日開始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時間。
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既然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分期繳納罰款的行為便符合了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獲得了批準,這只是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中的一種,在現實中還存在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分期或延期申請部分批準而部分駁回的情況。另外,目前還沒有法律對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時限進行規(guī)定。所以,是否準予當事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延期多久,如何分期,于何時繳納完罰款都成為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而事實上,《行政處罰法》對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有著重要影響,特別是對主觀上愿意繳納罰款,但確因經濟困難,特別是因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經濟困難而無能力繳納罰款的當事人不可不謂是重要的救濟途徑。所以,應當規(guī)范行政機關對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進行批準的行為,設定諸如實地勘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取得相關證據,形成書面材料,報領導批準,告知,作出決定等一系列程序。筆者認為不但應告知當事人是否準予其分期或延期繳款,還應告知其六十日的復議期限和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如果當事人不在決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且超過訴訟期限,行政機關在180日內申請法院執(zhí)行。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