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只能有一個,那就是必須用改革與發(fā)展的思路解決改革與發(fā)展中出現的問題。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貧窮不是社會主義,以貧窮為基礎的社會不可能創(chuàng)造持久的和諧。但是,中國改革與發(fā)展的經驗教訓也告訴我們:經濟發(fā)展了,社會并不一定和諧。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把公正的社會制度的建設貫穿在改革的全過程中。法律的基本價值就是公正,所以,法治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們廣東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構建和諧廣東,是我們的歷史責任和社會責任,也就必然要求我們建設法治廣東。
回顧歷史,中國古代也曾經出現了若干盛世,這些盛世幾乎又都是以傳統的儒家倫理為思想條件的。因此,有人提出,應該以中庸、“和為貴”、“妥協”的思想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手段,致力于恢復傳統道德的影響力。例如,在理論上有人認為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妥協”;再如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把“調解率”作為和諧社會構建中司法工作的評價指標。實際上,這些都是錯誤的認識。因為,我們的社會已經不是古代的社會,我們的和諧,不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的和諧。經過改革開放,中國已經逐步成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多元市場主體并存是這個社會的典型特征。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帶來的是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價值觀、道德觀的多元化。在這樣一個工商業(yè)高度發(fā)達的復雜的多元化的時代,是不可能恢復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的。
妥協不可能走向和諧
這并不意味著道德不重要,事實上,道德水平是一個國家法治發(fā)展的必要前提,沒有誠信友愛的道德狀況,也不可能有民主法治的社會制度;問題在于,共同的道德一般存在于同一性的社會,社會結構越是單一,道德越是高度統一;而在一個分化為多元利益主體的社會,必然存在多元的道德。盡管也有一些共同的道德信條,但是在多數具體問題上,在事關個人基本利益的問題上,道德觀、價值觀的分歧是顯而易見的。在這樣一個意義上,如果我們把“妥協”作為和諧社會的衡量標準,那么就等于是淡化利益差別,不承認利益差別,更不承認以利益差別為基礎的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就是放棄改革以追求社會和諧的“烏托邦”,只能淪落為空洞的說教,解決不了實際的問題;同樣,在一個利益嚴重分化的社會,司法裁判只能依據法律公平處理案件,判斷是非。如果我們過于強調“調解”,必然淡化司法的裁決功能,背離司法的本質。曠日持久的調解工作不僅給國家財政增添了大量負擔,使司法機關無力顧及自己司法裁判的本職工作,而且沖淡了法律的行為評價功能,淡化了依據法律建立起來的是非標準,從而使社會陷入是非界限模糊的混亂境地,根本上破壞了社會的持久的“和諧”??梢?,如果我們把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為社會和諧的必要基礎和根本前提,把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作為達到上述目的的基本方針,和諧社會的構建就必須立足于現代社會的基本社會條件。因此,中央關于和諧社會六個方面的總要求的表述中把“民主法治”放在首位,是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的。
法治是社會和諧的前提
法治最大的好處就是能夠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確定一個明晰的行為規(guī)范。道德相對是模糊的,法律相對則是清晰的。法律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有具體明確的標準,合法與否,犯罪與否,此罪與彼罪,存在相對清晰的界限。因此,它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分工為基礎的和諧社會關系的構建。社會的和諧與秩序是不可分的。社會秩序則是建立在準確的行為預期的基礎上。法律的明確化特點,使陌生人之間有條件建立互信,使他們之間的合作成為可能。例如貿易,熟人之間的貿易是建立在大家彼此熟悉進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此,甚至可以不需要簽訂任何合約;而陌生人之間的交易則必須依賴明確的公開的規(guī)則,以建立交易的安全機制。一個人在自己的家鄉(xiāng)可能是一個鄰居心目里的“乖孩子”;跑到廣州這個陌生的世界,可能會成為一個“飛車黨”雙搶集團的成員,甚至謀財害命。原因就在于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的約束機制不同。如果我們不能夠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就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條件下的社會和諧。
廣東創(chuàng)造中國法治歷史
從深層次看,現代和諧社會對法治的依賴與法律的三個功能聯系密切:首先,法律可以明晰我們的權利。在社會財富和個人財富不斷增加的社會,財富需要一種特定的權利形式加以明確和保護。沒有法律,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擁有什么財產。例如擬訂中的物權法對于房產權利的規(guī)定,沒有這個法律或者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我們對自己花費一生積蓄購買的房屋就必然缺乏安全感。沒有安全感,就不敢買房子;房地產商就不敢投資房產業(yè),國民經濟進而不可能得到發(fā)展。所以,權利的明晰不僅有助于我們對自己財產的保護,而且有助于國家的經濟建設;其次,法律可以為我們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的條件。市場經濟是一個競爭經濟,人民群眾的不和諧感受不是基于對競爭的恐懼,而是擔心不公平競爭。沒有公平競爭,就沒有公平分配。公平一定意義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法律,何來公平與和諧?第三,法律保證了我們的合作安全。現代社會是以社會分工為前提的社會合作?,F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需要一定的法律形式。例如需要對買賣合同、勞動合同、運輸合同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也需要政府權力的透明與公開行使,這些都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如果沒有法律制度,我們連自己基本的人權和財權都不能得到確認和保護,安有和諧?
廣東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和前沿。廣東人開創(chuàng)并成就了自己經濟領域的輝煌,也同樣創(chuàng)造著中國法治的歷史。因為我們的改革,使我們擁有了中國人前所未有的權利意識:我們的十多層樓高的高架橋,意味著我們在城市道路的建設上不敢或不想過分打擾民居;洛溪大橋停止收費,同樣是廣州人權利意識超強的結果。這些都是我們建設法治廣東的重要成就。因此,構建和諧廣東的同時,廣東人或許會進一步更深切地感受到建設一個法治廣東對于和諧廣東、和諧廣州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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