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的內容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依據(jù),應當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要求,“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果和當事人的責任”。這樣一來,該條即成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屬性的立法依據(jù),任何法理分析都不應超出該條的立法原意。為促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理論探討和審判研究,筆者談點一孔之見,并以此就教于專家學者與同行。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屬性相關觀點分析
所謂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性質,即指該認定書屬于什么樣的證據(jù)屬性,亦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該認定書究竟屬于法定的八種證據(jù)中的哪一種。這個問題,理論上界與實務界素有爭議。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性質上應當屬于鑒定意見(吳潔、張邊芳著《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鑒定意見》,載2014年7月21日《檢察日報》“觀點”版);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純技術性的鑒定結論,有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行政行為,有觀點認為按照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通知》第四條對認定書以人民法院有權重新認定的觀點也是不妥的,有觀點認為在目前無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應以民事證據(jù)對認定書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只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認定書方可作為定案之證據(jù)(西安中級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專題調研,載《中國審判》2008年第11期第90頁)。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專業(yè)技術對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種技術鑒定,屬于一種民事證據(jù),不能當然地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予以審查。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判定各方的民事責任(最高法院李明義法院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實務研究》,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7期第25頁)。
分析上列各種觀點見解,很難作出對與錯的結論,至少都是有一定道理的。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鑒定意見,它的確依據(jù)了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驗、鑒定結論而制作;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技術性鑒定結論,它本身的確包函較多、較為復雜的技術鑒定成份;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行政行為,是因為公安機關具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身份,而且其認定書又類似行政處置結論。在筆者看來,在目前情況下,基于沒有明確的立法辦公室和司法解釋說明,按照西安貴院專題調研的最后一種意見和最高法院李明義法官解釋觀點,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為民事證據(jù),并按照民事證據(jù)認證方法審查確認其證明效力,既是一種恰當?shù)倪x擇,也是全國法院系經(jīng)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通常作法。這種司法傾向在目前是比較適宜的。
二、交通事故認定之法律屬性解析
綜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及公安部公交管(2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具有以下法律屬性:
?。ㄒ唬┙煌ㄊ鹿收J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執(zhí)法程序正當性的核心證明文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首先應當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組織搶救受害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對事故現(xiàn)場行勘查、檢查,收集證據(jù),必要時扣留事故車輛以備檢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進行專業(yè)性檢查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爾后,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檢驗、鑒定結論,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這表明,一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從接警開始,即迅速派員趕赴現(xiàn)場,緊急實施一系列職能工作,直到查事故的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通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載體形式全面記載和反映。由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交通執(zhí)法中的履行記錄,是公安交警部門執(zhí)法程序正當性的起核心證明作用的法律文件。
?。ǘ┙煌ㄊ鹿收J定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各階段和各環(huán)節(jié),都應當依法制作工作性法律文書。比如,交警指揮中心接到報警,通過詢問后并作登記、指揮中心處置事故警情時應當作好記錄;肇事車輛已逃逸的,交警部門應發(fā)布協(xié)查通報或者通輯令;交警在現(xiàn)場勘查中,應當測試事故車輛駕駛員酒精含量,通過照相、攝像、繪圖、并制作現(xiàn)場勘查筆錄,制作辨認筆錄,制作事故車輛檢驗,鑒定報告,尸體檢驗報告,傷情鑒定報告;交警在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上列這些書面文書均屬執(zhí)法中的法律文書,反映各種階段或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內容。但這些法律文書卻不具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屬性,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的認定與處理,具有整體性、綜合性、終結性和權威性。
?。ㄈ┙煌ㄊ鹿收J定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罰交通事故責任人的直接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卑凑铡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砉ぷ饕?guī)范》第十一章“處罰執(zhí)行”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主要是指:一、扣押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二、當接到人民法院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有罪判決書或者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后,作出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出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四、專業(yè)運輸單位的車輛六個月內兩次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該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事故發(fā)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當將專業(yè)運輸單位車輛肇事情況錄入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并將處理意見轉遞專業(yè)運輸單位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由其依法處理。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幾元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jù)(付國華、徐海根、楊正東著《高速路上發(fā)生涉保險交通事故時的舉證責任分配》,載《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第94頁)。
?。ㄋ模┙煌ㄊ鹿收J定書是涉交通事故訴訟中的關鍵證據(jù)
上列所論之三個方面,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對內證明效力,事實上它同樣具有對外的證明效力,此種證明效力至少表現(xiàn)為兩大范圍,一是從公訴刑事案件而言,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既將成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關鍵證據(jù),又將成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關鍵證據(jù)。二是從民事訴訟而言,凡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受理并按程序辦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所制作并送達給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未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或者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在相關組織協(xié)調不攏或者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狀態(tài)下,當事人都可以持交通事故認定書訴至法院,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籍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則成為權利人主張索賠的最基本、最關鍵之證據(jù),甚至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辯焦點,成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最基本、最關鍵之證據(jù)。
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法審查判斷的標準和基本原則
目前,人民法院在辦案實務中,在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形成兩種基本圤勢,一是“注重審查型”,此屬于基本走勢,即堅持民事證據(jù)的審查認定標準,主要理由有二、首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沒有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議為證據(jù),因此其作為刑事證據(jù)還是民事證據(jù),也無論其屬于證據(jù)中之哪一種,都必須接受庭審審查,只有審查認定為有效證據(jù)方可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之法律后果。二是“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懷疑地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以“當然有效”對待之。這種走勢已經(jīng)越來越少,目前僅屬于個別現(xiàn)象。
交通事故司法審查判斷的標準,是該認定書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與合法性。一般認為,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漸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產生的依據(jù)明確,所載明的內容全面,性質只屬于專業(yè)的法定的機關之公文書證,因而應當具備證據(jù)的“三性”原則。其一、它的執(zhí)法主體和執(zhí)法程序合法,具有合法性;它通過現(xiàn)場勘查并溶入豐富的技術含量,具有客觀真實性;它揭示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事實具有極強關聯(lián)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其規(guī)定為法定證據(jù),一旦審查認定其具備了“三性”,即應作為定案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與法律沖突原則。不與法律沖突原則,是任何證據(jù)之合法性原則的應有之義,是任何證據(jù)能被法官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的首要的基本的條件。比如行人朱某在路過城市的人行橫道時被楊某駕駛摩托車撞倒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楊某負同等責任,這種認定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認定楊某承擔全部責任(參見奉節(jié)縣法院(2010)奉法民初字第777號民事判決檔案)。二是程啟正當性原則。司法程序是一條司法正義的生產線(蔣惠嶺《司法程序觀》,載2003年10月23日《人民法院報》)。一旦程序失真,即可能導致辦案違規(guī),并可能產生認定的事故事實及成因分析或責任認定走樣。三是依法法質證原則。庭審中凡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厚疑的,應當通過證據(jù)對抗、質證、辯論,未澄清疑點,以實現(xiàn)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審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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