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集中規(guī)定了以下幾類民事權利: 1.財產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采礦權、相鄰權、繼承權等。 2.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無因管理債權等。 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等。 4.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的對稱。民事主體為了使權利人實現其權利或不影響其實現權利而承擔的法律約束。它與民事權利呈對應關系: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也必有權利。表現為一定的行為約束。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即完成一定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法律義務,它由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履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義務人義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權利人無權要求義務人超過限度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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