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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與請求權基礎適用淺析

文/陳嶺  四川雅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如果把法律比作定紛止爭的利器,則請求權基礎適用如同利器之柄,尋根溯源,找尋請求權基礎,方能提綱契領,綱舉目張。

引子:筆者曾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甲在某中學應聘為教師并兼任校醫(yī)職務,在試用期期間,恰逢學校受上級指示安排學生體檢及購買社保事宜。學校代收學生體檢費用交于社區(qū)醫(yī)院,代為收取學生社保費用上交區(qū)社保局。按往年慣例,甲所在崗位教師負責代為收取該費用,但甲未經(jīng)學校授權,代為收取的學生體檢費用、社保費用數(shù)萬元,占為己有、拒不交出。后甲因涉嫌其他刑事罪名被起訴判刑入獄。

關于甲承擔刑事責任方面,本文不做評述。如何追究甲的民事法律責任?顯然,本案為民事訴訟中通常的給付之訴,此類案件關鍵在于查明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權基礎,才能有的放矢。

一、明確法律關系

本案中,需要明確以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構成何種法律關系?甲與學校構成何種法律關系?甲與學生構成何種法律關系?

該案前提明確:學校代為收取學生費用分別交給醫(yī)院、社保局,雖然學校未與學生簽訂任何合同,但從收取學生費用的目的,是為了學生做體檢、辦理社保,本質(zhì)上學校與學生形成委托代理關系。

雖然甲未經(jīng)學校明確授權,私自向?qū)W生收取體檢費用、社保費用屬于無權代理,但其身份足以使得學生相信其有代理權限,并向其繳納了相關費用,該代理行為應為有效。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奔着c學校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其一,雖然在試用期仍應為勞動合同關系;第二,基于代為收取費用形成的表見代理法律關系。

那么,學校能否以原告身份起訴甲,主體是否適格?如學校以原告身份起訴,其請求權基礎是什么?

二、順序檢視請求權

1、原告適用請求權檢視

所謂請求權基礎可概括為,何人得以何種規(guī)范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筆者參照鄒碧華法官的《要件審判九步法》以及王澤鑒教授《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1]一書請求權章節(jié)中所述的請求權適用,遵循請求權檢視順序如下:合同請求權→準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不當?shù)美埱髾唷?/p>

2、“訴的利益”作為前提條件

本案關鍵點在于:學校作為被代理人是否產(chǎn)生了經(jīng)濟損失。該點決定了學校如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是否具有“訴的利益”。筆者認為,該點應放在順序檢視請求權前進行驗證,否則前提若不滿足,檢視結果將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正基于此,律師建議學校代為墊付甲拒不交出的費用,并留存墊付的發(fā)票作為憑證,證明無權代理人甲因代理行為對學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如學校未墊付費用,甲的行為僅僅是對多位學生產(chǎn)生經(jīng)濟損失,學校難以舉證甲的行為對自己遭受損失,將會陷入不具有“訴的利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困境。

3、本案中請求權檢視順序

本案中,從甲收取學生費用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來分析甲與學校的關系,甲與學校形成表見代理,其范疇應為合同,請求權基礎應為合同請求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chǎn)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依照請求權檢視順序,如果學校未主張請求權要求甲返還費用,則各個學生可分別依據(jù)物權請求權,認定甲侵犯其財產(chǎn)權,要求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返還財產(chǎn)。然而,實際操作中每位學生分別起訴甲將會有很大不便。

三、“訴的利益”前置檢視程序

1、“訴的利益”概念

“訴的利益”是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能通過判決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廣義上“訴的利益”,是指特定的糾紛是否應由法院審判解決。狹義上“訴的利益”,是指法院裁判對原告訴訟的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實效性。必要性,指法院有必要通過裁判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例如,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排除訴訟方式的特別約定;實效性,指法院能夠通過裁判實際解決糾紛。如原告期望利益已現(xiàn)實擁有或只需意思表示即可獲得,或法院做出判決也不能實際解決爭議時,則該請求不具有“訴的利益”。

2、“訴的利益”的作用

“訴的利益”作為具有篩選與過濾作用,可防止原告濫用訴權提起虛假訴訟。起訴前,當事人如對糾紛沒有“訴的利益”,不能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其權利救濟。例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涉及倫理道德方面,不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該爭議就不能由法院民事訴訟加以解決。

因確認之訴中請求確認的對象沒有法律明文限制,故須通過確定”訴的利益”來限定確認之訴的對象。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于某個時間點將其打傷這一事實,此類訴就沒有“訴的利益”。即使經(jīng)審理確認被告打傷原告,也不會確定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實際效果。提起請求之訴前應先審查是否具有“訴的利益”,便于合理提起訴訟。

3、“訴的利益”檢視案例

A公司將成都市某小區(qū)商鋪及產(chǎn)權車位40多個捆綁轉(zhuǎn)讓于B公司。但在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過程中,市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以產(chǎn)權車位應優(yōu)先出售給小區(qū)業(yè)主為由,對40多個產(chǎn)權車位不同意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A與B對轉(zhuǎn)讓事宜并無異議,雙方為解決車位過戶問題,希望通過確認之訴,拿到法院判決辦理過戶。筆者不同意該訴訟方案,認為AB之間確認之訴缺少“訴的利益”。

首先,A公司與B公司之間并無爭議,究其爭議緣由是無法辦理車位產(chǎn)權過戶登記。法院的確權文書無法解決車位過戶問題,無法通過裁判實際解決糾紛。不動產(chǎn)過戶登記是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qū)ι暾埖牟粍赢a(chǎn)產(chǎn)權轉(zhuǎn)移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并頒發(fā)權屬證書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登記行為是對不動產(chǎn)物權變更的一種確認與證明,其本身并不是賦權行為,登記所產(chǎn)生的僅僅是公示和公信效力[2]。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具有一致性,但審查的目的和效力不同,行政審查是為了確定是否予以登記進而產(chǎn)生公示公信力,而司法審查是為了確定過戶行為的可執(zhí)行性進而裁決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不直接產(chǎn)生登記的效力,不會替代或影響行政審查[3]。

其次,車位過戶能否實際履行存在問題,缺乏可操作性。根據(jù)《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建筑區(qū)劃內(nèi),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yè)主的需要。上述糾紛中,A公司難以證明出售的車位已經(jīng)先滿足業(yè)主的需要。而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4]規(guī)定,如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原因,當事人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不可以要求履行。所以,在提起訴訟之前,首先應檢視是否具有“訴的利益”。

三、順序檢視請求權的作用

1、被告對抗原告請求權,有效行使抗辯

如果把請求權比喻成原告的長矛,針對原告的請求權,被告應當積極防御形成自己的巨盾。本案中,被告可使用請求權檢視,對原告提起的請求權進行至少以下三方面的抗辯:

a、請求權是否產(chǎn)生?被告可以針對甲與學校的代理關系、合同是否有效進行抗辯。

b、請求權是否消滅?被告可針對合同是否解除、清償、抵消、混同、提存、免除進行抗辯。

c、請求權是否可以實行?被告可針對合同是否存在雙務合同先于履行抗辯、以及先訴抗辯、時效抗辯等。

四、本案后續(xù)

在學校與甲民事訴訟案件中,學校為了挽回損失,在墊付費用后,向已身在監(jiān)獄服刑的甲提起民事訴訟,減少了學生分別起訴的諸多麻煩環(huán)節(jié)。甲對收取學生費用的案件事實全部認可,學校的訴訟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未提起上訴。

意外轉(zhuǎn)折是:一審法院判決并未以合同請求權作為基礎,而是以甲侵犯學校財產(chǎn)權為由,認定甲與學校為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請求權,判令甲賠償學校損失[5]。筆者私下揣測法官思維路徑:甲方私自占有侵權在先,學校財產(chǎn)受損在后,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故雙方為侵權行為。

法院化繁為簡,殊途同歸,判決結果相同,但思維的過程不同。筆者堅持認為,仍須按照順序檢視請求權基礎,判斷得出結論,如同體操運動員應當有的規(guī)范性動作必須做。

小結

綜上,律師在辦理給付之訴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尋找請求權基礎是最基礎的工作,遵循請求權順序檢視,減少了請求權重復適用環(huán)節(jié),也能為被告有效抗辯指明方向。將“訴的利益”前置于請求權基礎檢視之前,在提起訴訟前先審查是否具有“訴的利益”,便于原告合理提起訴訟。

編輯/daicy


[1]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

[2] (2017)渝05民終6118號;王成藝王守明與重慶昭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3] (2017)渝05民終6118號;王成藝王守明與重慶昭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5]  (2019)川0105民初1000號: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一中學與代軍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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