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媳婦生下的孩子,是她和其他人進行人工授精懷孕的,憑什么要分我兒子的遺產(chǎn)?”江蘇南京,趙某夫婦滿腹委屈。
1998年3月3日,趙某與錢某登記結婚。兩人結婚以后,感情和睦甜蜜,但一直沒能懷上孩子。2002年,趙某以自己的名義,挨著父母房子305購買了一套45平方米的房子306。
2004年1月30日,經(jīng)過近六年的求醫(yī)問藥后,趙某終于接受了自己無生育能力的事實,夫妻兩人經(jīng)過共同商量,與南京軍區(qū)南京總醫(yī)院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了人工授精協(xié)議書,對李某實施了人工授精。
2004年4月,趙某因病住院,在住院檢查的過程中,趙某得知自己患了癌癥并且已經(jīng)是晚期,趙某同時又得知妻子懷孕了,于是明確向妻子表示不要這個孩子。
錢某則覺得,自己結婚這么多年,好不容易懷上一個孩子,現(xiàn)在丈夫又得了重病,雖然這個孩子不是丈夫親生的,但也是在和丈夫婚姻存續(xù)期間,與丈夫共同商量后才懷上,不愿意人工流產(chǎn),堅持要生下孩子。
2004年5月20日,趙某在醫(yī)院立下自書遺囑,在遺囑中聲明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將婚后以自己名義購買的房屋贈與父母。
2004年5月23日,趙某病故。當年10月22日,錢某產(chǎn)下一子,取名趙某陽。錢某與趙某結婚這些年來,因為一直忙于為丈夫尋醫(yī)治病,工作也不固定,只有1.8萬元存款。
錢某生下兒子以后,沒了工作,生活十分拮據(jù),每月靠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艱難維持生活。
趙某的父母在兒子去世、“孫子”滿月以后,手持兒子的遺囑,要求兒媳錢某搬離房子。錢某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丈夫趙某的遺囑無效。
本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錢某通過人工授精生育的兒子,是否屬于趙某的婚生子女?二是趙某自書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p>
本案之中,丈夫趙某由于自己沒有生育能力,經(jīng)與妻子商量后,共同與醫(yī)院簽訂協(xié)議施行人工授精手術,妻子因此懷孕生育的孩子,應該視為兩人的婚生子女。
趙某在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癥以后,雖然明確反悔,要求妻子進行人工流產(chǎn),不要這個孩子,但這個孩子是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妻子錢某并沒有同意。
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來講,既然雙方之前達成了合法的約定,那除非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無權單方面擅自變更或解除。所以,趙某通過遺囑否認妻子所懷胎兒與自己的親子關系,是無效的。
趙某立下遺囑,將自己婚后購買的房產(chǎn)贈送給父母的行為,又是否合法有效呢?雖然在民法中,我們堅持自治原則,承認遺囑的效力甚至大于法定繼承,但本案之中,趙某的遺囑至少在兩個方面是無效:
一是趙某婚后購買的房產(chǎn),應該屬于趙某與錢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錢某應該占有一半份額。趙某將全部房產(chǎn)贈送給父母,也就是未經(jīng)過妻子同意,將妻子的這一半份額也進行了處分,趙某顯然無權處分妻子的財產(chǎn)。
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既然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錢某人工授精的胎兒屬于趙某的婚生子女,趙某沒有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也是無效的。
經(jīng)鑒定,趙某所購的房產(chǎn)價值為二十萬元。最終,法院判決,房子歸錢某所有,但錢某在分得十萬元以后,另外十萬元,應該均分給趙某的孩子及父母。
錢某應該生下這個孩子嗎?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