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份,突然有一群黑衣人敲了劉先生家的門,把他的父親直接房里面拽了出來,說道:“這是我們的房子,你們滾!”原來是暴力清房,老人想回去拿一件衣服御寒都不行。
其中,有個叫“李某”的人拿出了一本還房產(chǎn)證,這本房產(chǎn)證確實是真的。
從2011年開始就在這里居住的劉先生一家卻拿不出房產(chǎn)證,這是怎么回事呢?
2010年,劉先生通過中介從原房主宋某手中買到了這套房屋,支付了一半35萬元的房款。
由于,當時宋某還沒沒有辦下房產(chǎn)證,于是雙方約定:劉先生夫婦先入住,等房本辦好以后再辦理過戶手續(xù)。
2013年,房本終于辦下來了,劉先生催促宋某趕緊過戶。
由于原房主也是貸款買的房子,必須為把貸款還清才能過戶,宋某就以手頭資金不足、家人出車禍去世等原因推諉,說來不了北京。
到了2015年,原房主宋某還是沒有過戶,劉先生就把他告上了法庭。
2016年11月25日,法院判決原房主違約必須配合過戶。
宋某因為沒有出庭,法院就出了一個公告。等公告期一過,判決書就能強制執(zhí)行了。
不過,債務履行期限只有兩個月,抵押行為就已經(jīng)結(jié)束了,李某為什么還不返還房屋呢?
這套房仍然被黃某父女占有,他們聲稱:李某沒有還清借款,所以就和他簽了一個租賃協(xié)議,把這套房的租金用來償還一部分本息。
傻子都能看出來,他們和李某是惡意串通的!
黃某父女倆口口聲聲說:以前根本就不認識李某。
既然不認識,也不是串通,為什么愿意借錢給李某呢?
黃某承認:是為了賺利息。
經(jīng)過調(diào)查,法院發(fā)現(xiàn)他不止一次進行放貸,出借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資金數(shù)額大利率高,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jīng)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yè)性,符合職業(yè)放貸的法律特征。
因為放貸行為是經(jīng)過特許才能從事的金融業(yè)務,黃某的放貸涉嫌非法,因此這份抵押合同被判為無效合同,上一份李某與宋某之間的合同也無效。
劉先生夫婦耗時7年之久,終于收回了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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