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簡稱單位)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即個人與單位存在雇傭關系。
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員與集團公司不存雇傭關系,集團公司對該高管人員的處罰,罰款支出不能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如果子公司高管人員與集團公司存在雇傭關系,集團公司向該高管人員發(fā)放工資,集團公司對該高管人員工作未達績效考核要求等與工作業(yè)績相關的處罰,可從當月工資中扣除,扣除后的工資再按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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