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祥相,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師。主要研究道家哲學、先秦哲學、宋明理學、近現(xiàn)代哲學。
摘要:采用哲學語義分析法,是厘清老子“自然”思想豐富義蘊的思路與方法。但此前學者們對老子“自然”的意義層級與類型的區(qū)分,存在著過于簡化、概括不全的問題。本文將闡明,老子的“自然”存在著“四種主體,五個層級”:“道法自然”,是自因的“道”之自然;“輔萬物之自然”,是自在的“萬物”之自然;“希言自然”,是無為的“圣人”之自然;“百姓皆謂我自然”,是自為的“百姓”之自然;而“莫之命而常自然”,則是道之玄德“恒使萬物自己而然”的“自然”。
關鍵詞:自因的自然;自在的自然;無為的自然;自為的自然
“自然”范疇集中體現(xiàn)了老子的價值追求和哲學精神。在《老子》中,老子五論“自然”:“百性皆謂我自然”(第十七章),“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道法自然”(第二十五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第六十四章)。但由于使用的語境、詞性和用法各不相同,特別是“自然”所關聯(lián)的主體,或因主語省略而主體關聯(lián)所指不明,或因主語明確而主體不同,給尋求一統(tǒng)貫性的對老子“自然”的理解,造成極大的困難,也使學者們對老子“自然”思想的詮解爭議不斷。
在眾多爭議中,分歧最大的要數(shù)對“道法自然”的理解。如河上公認為,“道法自然”乃“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經(jīng)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劉笑敢認為,河上公的這一注解,無論“從語法上來講”,還是“從思想內容上來講”,都不恰當。他以為,“自然”在此當釋為“自然的原則”,故“道法自然”乃“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則”之義【1】。王中江也認為,河上公的解釋在句法上不妥,《老子》中所謂的“自然”都是指萬物和百姓的“自然”,故“'道法自然’的準確意思是:'道遵循萬物的自然’”【2】。
為厘清不同學者對老子“自然”理解的分歧,有學者提出,應使用哲學語義學的方法,澄清“自然”概念意義的模糊性。如蕭無陂主張,依據(jù)自然之“自”的不同含義,即“自”的“初始”義和“自己”義,可將自然區(qū)分為“根源性的自然”即物之自然和“自覺性的自然”即人之自然【3】。葉樹勛則主張,應根據(jù)自然“成因”的不同,將早期道家的自然區(qū)分為兩種不同類型的意義形態(tài):“非他然”的自然和“無意識”的自然。他認為老子所謂的自然,都屬“非他然”的意義形態(tài)【4】。林光華則提出,應依據(jù)老子的自然隱含“主語”的不同,將之區(qū)分為“無待自然”與“有待自然”,即道之自然與圣人、百姓之自然【5】。
以上觀點對澄清老子“自然”的豐富而復雜的思想意義有很好的價值,然而因為過于簡單,概括不全,遮蔽了各自歸納之外的老子“自然”的其他思想義蘊。在《老子》中,“自然”既是老子說明“道”自生、自成、自在、自化的范疇,也是老子對“道”之“玄德”的深刻體察與概括,還是老子對“萬物”所具有的自發(fā)性運動之性狀的說明,同時也還是老子為“圣人之治國”與“百姓之作為”確立的最高實踐法則。依據(jù)“自然”主體的不同,老子所謂的“自然”實包括:道之自然、物之自然、圣人之自然和百姓之自然。為何四個各具不同之特點的主體,老子認為它們都具有“自然”之特質?統(tǒng)貫四種不同之“自然”的核心義旨又是什么?同時,四種“自然”因主體的不同而導致的各自不同之特點又是什么?這些問題,實皆有待于進一步的討論與澄清。
一、“自然”的語義分析
因“自然”具有多重的語義,為避免因語義的含混性而導致后文問題討論的模糊性,故有必要先澄清“自然”本身的含義?!白匀弧?,是由“自”與“然”構成的復合詞。先說“然”,《說文》曰:“然,燒也?!薄叭弧弊畛跄恕叭肌敝咀郑玖x為燃燒。由燃燒之光亮引申出“照耀”之義。段玉裁注“然”曰:“通假為語詞,訓為如此,爾之轉語也?!奔础叭弧焙笥忠瓿觥叭绱恕敝x。因有了光之照耀,事物便“如”其所是地顯明于“此”,顯現(xiàn)到人之面前,所以,“然”又被用來指示事物向人所呈現(xiàn)的各種樣態(tài)與狀態(tài)【6】。
再說“自”。《說文》曰:“自,鼻也,象鼻形?!薄白浴北臼潜亲又笮?,乃“鼻”之本字?!氨恰痹诠糯小笆肌敝x,故作為“鼻”之本字的“自”也有“始”“初”之義?!笆肌薄俺酢北硎疽粫r間或空間的始點,故“自”用作介詞又引申出“由……”“從……”之義。“自”的另一個重要用法是作反身代詞,指“自己”“自身”。概言之,“自”主要有“初始”和“自己”兩義。
“自然”最初實取“自”的“自己”和“然”的“如此、樣態(tài)”之義,其本義為“自己如此”,“自己而然”。一個事物之“然”,必有其原因。事物的“所以然”之原因,如在己之外的他者,即由外物、外因等之作用,則謂之“他然”;如在己之內,乃由自己的本性、內因等之作用,則謂之“自然”。因此,所謂的“自然”,實乃指“其所以然之故根于自身,非外力之強加、強迫”【7】。它首先表達了對與“己”相對的“他者”之作用的排除,表明僅依靠“自己”的力量或本性即可達成“如此”的樣態(tài)、狀態(tài)。
故“自然”首先乃指“非他者使之然”。據(jù)此易誤以為,只要是由“自”所造成的樣態(tài)或狀態(tài),皆屬“自然”。貢華南指出,《老子》中“自”的用法可分為兩類:“一類屬于不合道者,如自生、自見、自是、自伐、自矜、自大、自貴等;另一類屬于合道者,如自化、自正、自富、自樸、自賓、自均、自知、自勝、自愛等?!辈⑻岢?,“只有既'出于自’又'合于道’者才稱得上'自然’”【8】。在上述“自X”的句式中,“自”不僅是動詞“X”的賓語,同時也是動詞“X”的主語。即“自”不僅是被進行“X”式作為的對象,同時也是發(fā)起“X”式作為的主體。出于前一類的“自”之作為,不肯定其為“自然”;只有后一類的“自”之作為,才謂之“自然”,說明并非所有由“自”而引發(fā)的“然”之狀態(tài),皆可稱為“自然”。
故對何種意義上的作為或性狀可稱為“自然”,關鍵在于對“自”的認定。在自生、自見、自是、自伐、自矜、自大、自貴等“不合道”的做法中,促使人做出上述“不合道”行為的“自”,乃偏離了“道”所賦予人的本真之性的“自”。這表明唯有出于“自”之中的“本真之性”而然,才可謂之“自然”。所以,生活中人們刻意矯飾隱藏自己的本真之性情的行為,被認為“不自然”。由此又引申出“自然”的“不刻意、不造作”之義。對此一意義的“自然”,為與“自己而然”相區(qū)分,可稱之為“自性而然”的自然。
相較而言,“自己而然”之自然,要排除的是在“自”之外,作為“非自”的他者的影響和作用;而“自性而然”之自然,要排除的則是在“自”之內,不代表“真實的自”,甚至還妨礙“自”的本真之性呈現(xiàn)的那些因素(如刻意造作之心)的影響和作用。這些因素,雖然也屬于“自”的內在要素,但因其被認定為不代表“真實的自”,故一定程度上可將之歸入“非自”的范疇。在此意義上,“自然”的上述兩義,依然可以將之統(tǒng)貫為自然的本義:“自己而然”。只不過后一義要求的是“真實的自己”。
“自然”在“自己而然”的本義上,又引申出了“天然,非人為的”之義。此一引申義主要針對與人相對的“物”之自然而言。事物若自己而然,自由地依憑自己的本性而變化發(fā)展,沒有人為、人工、人造之影響,當然是“天然,非人為的”。同時,事物若自己而然,則事物本身的變化規(guī)律決定著其將來必然會出現(xiàn)某種理勢或形勢,故“自然”又由此引申出“理所當然”“勢所當然”“當然”之義?!白匀弧边€可以指事物的“自然本性”,它是由“自然”的名詞化而引申出的含義。另外,“自然”還可以指“自然界”“大自然”,這一含義是到了近代才產(chǎn)生的【9】。
二、“自因的自然”與“自在的自然”:道之自然與萬物之自然 “自然”最初即指“自己而然”。那么老子最先使用“自然”,是為了說明何物的“自然”的特質?有學者主張:“老子所言'自然’并非用來說明'道’的情況,而是用以描述與之相對的萬物的狀態(tài)?!薄?0】然這樣的理解,可能對老子最初使用“自然”想要說明的對象存在誤解。 “自然”本指“自己而然”,因此嚴格的自己而然者,其產(chǎn)生、存在、運動、變化等一切活動都是“無他物使之然”。張湛言:“自然者,不資于外也”,“自然者,都無所假也”。(《列子集釋》)一旦其產(chǎn)生、存在、運動、變化等一切活動有他物使之然,須借助外物而然,則不可稱“自然”。宇宙中,其一切活動完全“不資于外”“都無所假”的,唯有作為宇宙萬物之總根源和總根據(jù)的“道”。故按嚴格的“自然”之本義,唯有“道”才可稱為“自然”;其他一切由道所生的事物,都無資格稱為“自然”。 因此,“自然”首先是老子說明“道”自生、自成、自存、自在、自動、自化的范疇。老子說明“道”乃“自然”主要在第二十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 此章中,不僅學者關注最多的“道法自然”,表明老子以“道”為“自然”;在其之前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獨立”“天下母”等,也無不說明老子認為“道”乃“自然”。首先,“有物混成”,王弼曰:“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萬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老子道德經(jīng)注》卷二)王弼以為此處的“成”,乃言萬物之成,并不準確。因老子在此所言之“物”,乃“先天地生”之“物”,故其乃指“道”。“有物混成”實乃言“道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自成”。范應元曰:“而言混成,則混然而成,乃自然也。”(《老子道德經(jīng)古本集注》上卷《有物混成章第二十五》)范應元將“混成”釋為“自然而成”,可謂正得老子之義旨。老子以“有物混成”首先暗示了“道”乃自然而成。其次,“獨立”也表明道乃“自己而然”。王弼曰:“無物匹之,故曰'獨立’也。”(《老子道德經(jīng)注》卷二)道混成之時,無物與之相匹偶。因在其之外無任何可資借之物,故只能自生、自存、自動、自化。再次,“道”為“天下母”,也規(guī)定了道只能自生自成。老子曰:“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第五十二章)道之為“天下母”,即為宇宙萬物化生最根本的“始源”。其作為萬物化生之“第一因”,只能“自因”。斯賓諾莎曾指出,實體必然“自因”,因“一個實體不能為另一個實體所產(chǎn)生”?!?2】道既是萬物化生之總根源,還是萬物存在之總根據(jù),也即斯賓諾莎意義上的“實體”,故作為萬物之根本實體的道,只能“以自為因”,“自己而然”。 此章中,學者解說分歧最大的是“道法自然”。本來依“道法自然”的句式邏輯,作為道之效法對象的“自然”,肯定是一對象化之物。但如果將“自然”實體化,則表面上不僅將產(chǎn)生所謂“五大”的問題,同時還將產(chǎn)生道為“自然之子”,而非最高存在的問題【13】。正是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河上公將之解釋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此一注解因過于簡略,又與經(jīng)文存在表面上的矛盾——經(jīng)言“道法自然”,注卻言道“無所法”,故常為人所誤解。如前述,劉笑敢就批評河上公的注解,無論“從語法上來講”,還是“從思想內容上來講”,都不恰當:“前三句的'法’都是動詞,唯獨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釋為名詞,殊為突兀,于理未愜。這樣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最后結果不過是法自己而已,既然如此,法地、法天、法道的說法豈不都落空了?”【14】劉先生認為河上公的注解在語法上不妥,這可能屬于誤解。因河上公的注解是對經(jīng)文義旨的意解,而非對經(jīng)文的隨文翻譯,即其并非將“道法自然”釋譯成“道性自然”。他其實是將“自然”當作道最根本的屬性,由此而將之當成道的另一個名稱。在其看來,道自己而然,“自然”乃道之本性,故曰“道性自然”。在唯道自己而然的意義上,道可名為“自然”。如此,“道法自然”乃“道效法它自己”之義。道只效法它自己,不效法在其之外的任何對象,故曰“無所法也”?!盁o所法”乃針對道之外的其他對象而言,并非言道全無所法。另外,如此釋解,也不會導致劉先生所擔心的“法地、法天、法道”的說法落空的問題。因在域中之四大中,王、地、天、道雖同稱為“大”,但因各自的特點不同,此四“大”存在著一個“大”之等級序列:王之“大”不如地之“大”,故王必須法地;地之“大”不如天之“大”,故地必須法天;天之“大”不如道之“大”,故天必須法道;唯道最“大”,唯道“獨立”,無可法之對象,唯有效法其自身。即唯有道才“無所法”,其他“三大”,都必須效法比它們更“大”的對象。 故老子在此章中乃直接以“自然”代稱“道”。將“自然”解為“道”的另一名稱,不僅可避免“五大”的問題,而且還可避免道為“自然之子”,而非最高存在的問題。因“自然”即“道”,故域中還是只有“四大”,沒有“五大”;同時,“道法自然”只是“道效法其自身”,在道之上并不存在一個比道更高的名為“自然”的實體。在老學史上,很多注家即將“自然”理解為“道”的另一名稱。如《老子想爾注》曰:“一者,道也……或言虛無,或言自然,或言無名,皆同一耳”;又曰:“自然,道也?!薄?5】林希逸亦曰:“道,自然也。”(《老子鬳齋口義》卷三《上德不德章第三十八》)說明很多注家還是把握到了老子以“自然”代稱“道”的思想特點。在春秋末彌漫性的“天命決定論”的思想背景下,“道法自然”命題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思想意義:道以自身“自己而然”這一根本屬性為法,意味著道的一切運動變化都是以“自”為法,自作主宰;不僅在自我生成時,以自為因,自本自根,獨立不倚,不須資借任何外物,而且在自我變化時,以自己的本性為一切活動的動因和依據(jù),自我作主,不須聽從任何神帝的號令。所以“道法自然”字面上雖然是“道效法它自己”之義,但它并非同義反復,而是具有特殊的思想義旨。 本來按嚴格的“自然”之本義,唯有“道”才可稱“自然”,然老子又提出“萬物之自然”的說法,其曰: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眾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第六十四章) 此章的“萬物之自然”存在兩種可能的解釋:一指萬物“自己而然”的狀態(tài),二指萬物的“自然本性”。但無論采取哪一種解釋,“萬物之自然”的說法,都顯得非常怪異。因萬物皆由道所化生,乃道使之然;其不是“自己而然”,本不可謂之“自然”。然而老子明確說“萬物之自然”,肯定萬物具有“自然”的特質。如此就要問,萬物何以能夠“自然”?萬物所具有的又是何種之“自然”? 由第五十一章的論述可知,萬物之所以能夠具有“自然”的特質,乃因來自于作為“自然”的道之“讓予”。老子曰: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亭之毒之,養(yǎng)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此章中的“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由于史上注家對“自然”的詞性和主體,以及“之”所指代的對象和“命”之含義的理解各不相同,故存在著眾多解釋的分歧。【16】筆者以為,此處的“自然”當解為動詞的使動用法,“自然”的主體是道、德,“之”作為“命”的對象應指“萬物”,此句整體之義為:道尊德貴,乃因它們從不命令萬物,而恒使萬物自己而然。如此釋解,既符合古漢語的語法習慣,又不須如史上大多數(shù)注家那樣添字作釋。 道對待萬物“常自然”即“恒使萬物自己而然”,故“萬物之自然”來自于道的讓予。首先,萬物由以“然”的“自”,來源于道生德畜。沒有道生德畜,萬物就沒有由以“然”的“自”之基礎。其次,萬物要維持其“自”的存在,也須道為之提供存在的根基。老子曰:“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第三十九章)沒有“道”之“一”為天、地、神、谷等萬物提供存在的根基,萬物都將失去存在的基礎。再次,有生之物,要維持其生存,也須道為之化生出育養(yǎng)其生所須的生存資料,“長之育之,亭之毒之,養(yǎng)之覆之”。又次,萬物能夠“自己而然”的能力,也來自于道的賦予。沒有道賦予萬物自發(fā)運動或自主行動的能力,萬物也不可能“自己而然”。最后,至為關鍵的是,道在賦予萬物“自然”的能力或本性后,使萬物依照自己的本性“自己而然”,其“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如果沒有道不依恃其生畜之功,不對萬物加以占有和宰制,萬物也無法“自己而然”。 從“為”與“無為”的角度而言,正因有道的“生”“畜”“長”“育”“亭”“毒”“養(yǎng)”“覆”等“為”,萬物才具有了“自然”的“自”之基礎;同時,正因道的“不有”“不恃”“不宰”等“無為”,對萬物“自然”之權利進行讓予,萬物才得以“自然”。老子曰:“為無為?!?第三章)道只有既“為”又“無為”,萬物才得以有“自然”的可能。故一些學者所主張的作為“客體”的萬物之“自然”,只源于作為“主體”的道之“無為”的理解【17】,實際上并不全面。 道之自然,完全地自生、自成、自存、自在、自動、自化,屬“絕對之自然”;萬物之自然,在“自”的生成、存在、育養(yǎng),以及“自然”之能力或本性的獲得等方面都必須依待于道,故屬“有限之自然”。如果依據(jù)道所獨有的自本自根、自生自成的特點,將道之自然命名為“自因的自然”,那么,萬物之自然,依據(jù)其能夠依憑自己的本性自由自在地變化發(fā)展的特點,則可將之命名為“自在的自然”。在老子哲學中,“自然”首先存在著“自因的自然”和“自在的自然”的區(qū)別。萬物的“自在的自然”,乃源于道的“莫之命而常自然”,即對萬物“自然”能力的賦予和權利的讓予。就“自然”的用法而言,“莫之命而常自然”的“自然”,則又是老子對“道”對待萬物“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既“為”又“無為”的“玄德”特點的深刻體察與概括。 三、“無為的自然”與“自為的自然”:圣人之自然與百姓之自然 老子肯定萬物具有“自在”意義上的“自然”,萬物包括“人”和與之相對的“物”。雖然“人”和“物”同屬“自在的自然”,但“人”之自然與“物”之自然還是存在重要的差別:人具有高度自覺的理性意識,能夠自覺認識并遵循自己和其他“物”的“自然”,以及在其之上作為存在之整體的“道之自然”。而人之外的“物”,要么根本無意識,要么雖有意識,但不能自覺認識自己及“物”的“自然”,所以根本無從認識“道之自然”。“物”只能被動消極順應道為之設定的“自然”本性或規(guī)律而存在、運動;人則可以在自覺理性意識的指引下,主動地進行自我籌劃,進行積極的作為。故“物”只止于“在之自然”,而“人”則由“在”之自然發(fā)展出“為之自然”。人通過“為之自然”,將自己從萬物中剝離出來,使自己區(qū)別于“物”,不再使自己停留于自在的自然狀態(tài)。 在“人”與“物”相區(qū)別的意義上,人的“作為”與物的“自然”恰好構成“對反”的關系。從“物”的存在角度而言,“物”的“自然”,要求排除“人為”的干涉與控制。人若對“物”有所作為,進行干涉與控制,則“物”將不得“自然”。正是在此意義上,“人為”變成了“自然”的反義詞。這一重大變化既反映出人將自己從自在意義上的“自然”系統(tǒng)的剝離,同時也反映出由人對“物”的干涉與控制所導致的人對自在的“自然”系統(tǒng)的破壞與疏離,使“人”和“物”不再處于“人、物”未分時的“一體”之和諧的各自“自在”之狀態(tài)。 有見于人不“同于道”(第二十三章)的作為,將破壞“物”之“自在的自然”,最終導致自己走向“自然”的反面,故老子首先提出圣人當“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輔”和“不敢為”的態(tài)度,正體現(xiàn)出圣人對萬物之主體的“自在”之權利的尊重與敬畏。同時,為免人因日漸脫離“自然”的狀態(tài)而不自知,老子又提出圣人當以法地、法天、法道之“自然”的方式,使人歸返于人與物“一體”之“自然”的整體和諧狀態(tài)。 在法地、法天、法道的序列中,圣人效法的最高對象乃道之“自然”。圣人法道之“自然”,既要法道之“自己而然”,又要法道之“莫之命而常自然”?!?8】“莫之命”即“不言”,“常自然”即“無為”。老子曰:“是以圣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第二章)圣人的“無為”“不言”,即法道的“莫之命而常自然”。圣人“無為”“不言”,雖然包含對外在自然物的“無為”“不言”,但主要乃針對百姓而言,因圣人之“言”,更多的是對百姓的聲教法令之“言”。 圣人“不言”乃法道的“莫之命”,所以,“不言”及其相似的行為是合乎道之“自然”的做法。故老子曰:“希言自然?!?第二十三章)此句因句式簡略,主語不明,一直存在著眾多解釋的分歧。有學者曾將之理解為“自然希言”的“倒文”【19】。蔣錫昌指出:“《老子》'言’字,多指聲教法令而言。如二章'行不言之教’,五章'多言數(shù)窮’,十七章'悠哉其貴言’,均是。'希言’與'不言’'貴言’同誼,而與多言相反……'希言自然’,謂圣人應行無為之治,而任百姓自成也?!薄?0】蔣先生謂《老子》的“言”多指聲教法令,極是。然將“希言自然”解釋為“圣人應行無為之治,而任百姓自成”,則使“希言”與“自然”分屬兩個主語,既不符合古漢語的語法習慣,也不符合傳統(tǒng)注疏的理解?!跋Q宰匀弧睂嵞搜浴笆ト讼Q?,故合乎自然”。圣人“希言”,雖未如道“莫之命”而完全“不言”,但因整體上合乎道“不言”的精神,故曰“自然”。因此,“希言自然”的“自然”,主語乃是圣人。圣人之自然,因其“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希言”“貴言”,故是一種“無為的自然”。 老子指出,圣人“無為”,將導致一種百姓“自為”的效果: 故圣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第五十七章) “自化”“自正”“自富”“自樸”等所言的是百姓在圣人無干涉與控制的狀態(tài)下,依憑自己的本性自作自為、“自己而然”的狀態(tài)。百姓依憑自己的本性“自化”“自正”“自富”“自樸”,是為百姓之自然。百姓自作自為,故是一種“自為的自然”。老子又曰:“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第十七章)此章的“百姓皆謂我自然”,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1.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作為“自然”之主語的代詞“我”,指的是百姓。如唐玄宗曰:“功成而不執(zhí),事遂而無為,百姓日用而不知,謂我自然而成遂”。(《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經(jīng)》)2.一些學者認為,代詞“我”指的其實是圣人,而非百姓。如劉笑敢認為,此句當理解為“百姓皆謂我,'自然也’”,不應理解為“百姓皆謂:'我自然也’”【21】。此句郭店楚簡本作“而百姓曰我自然也”,北大簡本作“百姓曰我自然”,傅奕本與范應元本也皆作“百姓皆曰我自然”。從文本上說,《老子》的經(jīng)文原來更可能作:“百姓皆曰:'我自然’”。因此,此章“自然”的主語,當是“百姓”。其整體乃言:圣人猶豫謹慎,不輕易發(fā)布政令,使事功自然成就,百姓不知圣人“不言之教”之功,而皆自謂我自然如此。 因此,圣人“無為的自然”與百姓“自為的自然”,存在內在緊密的聯(lián)系。首先,圣人通過“無為的自然”成就百姓“自為的自然”。正因圣人“無為”“不言”“希言”“貴言”,不干涉或宰制百姓,百姓才得以自由自在地自作自為。其次,百姓“自為的自然”也反過來成就圣人“無為的自然”。因百姓之作為如果事事須圣人親力親為引導,那么圣人也將無法“自己而然”。圣人“無為的自然”與百姓“自為的自然”,乃相互成就的關系。單方面強調圣人“無為”,百姓才能“自為”的理解【22】,將忽略百姓自發(fā)自主的積極作為,對成就圣人“功成事遂”之“自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四、結語 《老子》中五論的“自然”,雖然本義都是“自己而然”,但因關聯(lián)主體的不同,故意義各不相同:“道法自然”的“自然”,乃自因的“道”之自然;“輔萬物之自然”的“自然”,乃自在的“萬物”之自然;“希言自然”的“自然”,乃無為的“圣人”之自然;“百姓皆謂我自然”的“自然”,乃自為的“百姓”之自然。而“莫之命而常自然”,則是道之玄德“恒使萬物自己而然”的“自然”。因“玄德”的主體還是道,故此五個不同層級的“自然”,分屬道、萬物、圣人、百姓四種不同的主體。 上述“四種主體,五個層級”不同的自然,構成了老子“自然”思想的整體體系。五個層級的“自然”內在有著嚴密的邏輯關系:首先,道之“自然”是老子“自然”的首要含義,它是其他“自然”存在的前提與基礎。“自然”首先是為闡明作為宇宙終極本原的道自何而起而引入的范疇。老子通過“道法自然”,切斷了對宇宙終極本原的無限原因的追問,將終極本原的原因指向其自身,以“自因的自然”解答了作為“天下母”的道自何而起的問題。其次,正因為有了道的“自己而然”的本性和“莫之命而常自然”的玄德,萬物才得以具有“自然”的可能性。若沒有道之“自然”對萬物進行“自然”能力的賦予和權利的讓予,萬物不可能有“自在的自然”。再次,萬物“自在的自然”為圣人“無為的自然”奠定前提與基礎。正因萬物皆有自在的“自然”能力,所以圣人只要“輔萬物之自然”即可。萬物若沒有自在的“自然”能力,圣人也將無法“無為”。最后,圣人“無為的自然”成就百姓“自為的自然”,因此二“自然”是相互成就的關系,其互為因果關系。反過來,百姓“自為的自然”也成就圣人“無為的自然”。老子試圖以圣人與百姓各自“自然”的方式,達成理想的社會政治秩序??傊?,“自然”是老子統(tǒng)貫“道”“德”、萬物、圣人、百姓所有之活動和行為的最高原理和實踐原則。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自然”成為集中體現(xiàn)老子哲學價值追求和哲學精神的范疇。
注釋:
【1】劉笑敢:《老子古今——五種對勘與析評引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288-290頁?!?】王中江:《道與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實義考論》,《哲學研究》2010年第8期?!?】蕭無陂:《論早期道家“自然”概念的雙重意蘊》,《中州學刊》2010年第5期?!?】【10】葉樹勛:《早期道家“自然”觀念的兩種形態(tài)》,《哲學研究》2017年第8期?!?】林光華:《無待自然與有待自然——〈老子〉之“自然”及其當代意義》,《人文雜志》2017年第7期。【6】王力:《漢語語法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年,第124頁?!?】羅安憲:《論老子哲學中的“自然”》,《學術月刊》2016年第10期。【8】貢華南:《〈老子〉中“自然”諸義及其在魏晉玄學之分殊》,《學術月刊》2012年第8期。【9】劉笑敢:《老子之自然與無為概念新詮》,《中國社會科學》1996年第6期;王中江:《近代中國“自然”觀念的誕生》,載方維規(guī)主編:《思想與方法——近代中國的文化政治與知識建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1】本文所引之《老子》,皆從今王弼本。對影響義理的版本間文字之差異,另出文說明?!?2】斯賓諾莎:《倫理學》,賀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6頁。【13】《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經(jīng)疏》曰:“若如惑者之難,以道法效于自然,是則域中有五大,非四大也。又引《西升經(jīng)》云:虛無生自然,自然生道,則以道為虛無之孫,自然之子。”此一注解,正指出了“五大”和“自然之子”的問題?!?4】劉笑敢:《老子古今——五種對勘與析評引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288頁。【15】饒宗頤:《老子想爾注校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30頁。【16】【17】【22】葉樹勛:《道家“自然”觀念的演變——從老子的“非他然”到王充的“無意志”》,《南開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3期?!?8】此中的差別在于:其在自我行動時,當法道之“自己而然”;而在對待與己相對的他者時,則當效法道的“莫之命而常自然”?!?9】如羅運賢曰:“'自然’即'道’,'希言自然’,大道無言也,此倒文耳?!?蔣錫昌:《老子校詁》,北京: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155頁。)林光華也作相似的理解。(林光華:《無待自然與有待自然——〈老子〉之“自然”及其當代意義》,《人文雜志》2017年第7期。)【20】劉笑敢:《老子之人文自然論綱》,《哲學研究》2004年第12期?!?1】蔣錫昌:《老子校詁》,北京: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156頁。
(原載《哲學研究》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