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不同國家的判決書,因此而能夠觀察體會到各個國家因為法制傳統(tǒng)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從而裁判結果體現(xiàn)在判決書上也各有不同。前面刊載了兩篇來自英國的判決書,但還沒有刊載過我們國家法院的判決。今天就刊載一篇關于最為普遍的交通肇事的刑事判決書??沁@份判決書,是因為該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稍微有點特殊:其在交通肇事后并沒有逃走,而是在現(xiàn)場等待,但是隱藏了自己的肇事者身份,讓其妻子去代替自己,最終被認定為肇事后逃逸,并因此而加重了刑罰。
法官在判決書中對此情況也進行了說明(見判決書中后半部分標黑部分),適用法律正確。但是,這些語言可能會導致普通人不那么容易理解,沒有就此展開詳細說明。為何在原地呆著也被認定為逃逸?
逃逸的一般理解是離開現(xiàn)場,逃字的字面意思是躲避,如果按照這個意義理解,就有類推解釋之嫌;然而,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本意是追究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后雖然呆在原地,但是隱瞞肇事事實,讓交警以為其為圍觀群眾,本質上就是逃避追究。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渝0151刑初9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務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何麗麗,重慶道通保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銅檢刑訴[201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蘇強、檢察官助理龍琎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及其辯護人何麗麗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12日20時55分許,被告人曾**駕駛小型客車,從重慶市銅梁區(qū)XX街道出發(fā),途經(jīng)XX街道后沿省道207線(銅合路)往銅梁城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行至重慶市銅梁區(qū)省道207線XX公里XX米處(銅梁區(qū)XX廠大門外路段)時,由于夜間行駛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與正在路邊行走的行人蒲某、楊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蒲某受傷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銅梁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曾**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雖然一直在現(xiàn)場等待,但隱瞞其系肇事機動車駕駛員,并讓其妻張某頂替;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曾**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其系肇事車輛駕駛員的犯罪事實。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梁支公司已支付被害方702624元,被告人曾**支付喪葬費70000元及專家會診費3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舉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法律文書,被告人曾**的供述,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車檢報告,尸檢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結論,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
被告人曾**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20時55分許,被告人曾**駕駛小型客車,從重慶市銅梁區(qū)XX街道出發(fā)往銅梁城區(qū)方向行駛,行駛至省道207線X公里XX米處的XX廠大門外路段時,因夜間行駛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與路邊行人蒲某、楊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蒲某受傷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楊某報警,警察到達現(xiàn)場時,曾**隱瞞自己駕車肇事的事實,讓張某為其頂替。次日,被告人曾**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了其駕駛小型客車肇事的犯罪事實。
經(jīng)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曾**于2018年6月12日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曾**隱瞞事實并讓其妻頂替,是交通事故逃逸,因曾亞軍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沒有觀察到道路上的行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認定曾**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曾**認為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曾**隱瞞事實并讓其妻頂替,是交通事故逃逸”與事實不符,申請復核。2018年8月28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復核認為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認定程序合法,予以維持。
另查明,死者蒲某的近親屬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曾**及其妻子張某和相關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共計702624.2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xiàn)已履行完畢。被告人曾**補償了死者家屬喪葬費等3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法律文書,被告人曾**的供述,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車檢報告,尸檢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結論,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曾**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之規(guī)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曾**讓他人頂替其為肇事者,面對警察詢問時隱匿自己肇事者身份,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其雖在事故現(xiàn)場,但隱匿自己肇事者身份,符合“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實質,系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曾**交通運輸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但其未指控曾**的行為系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并將自首情節(jié)指控為坦白,情節(jié)認定不當,量刑建議不當,予以糾正。被告人曾**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死者親屬已得到足額賠償,量刑時可酌情考慮,綜合全案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結合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仁文
審 判 員 耿凌燕
人民陪審員 張仁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皎
饒慶松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廣西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時代周報》特邀法律評論員
熱愛橫渡,三次橫渡瓊州海峽
2016年挑戰(zhàn)往返橫渡
徹夜堅持19小時50公里
公開出版物有《橫渡,不一樣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無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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