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上半年營收、凈利潤雙雙下滑的大連銀行,又遭到了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
日前,大連銀行中山支行遭到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標的為6000萬元,立案時間為2021年8月9日。
這起執(zhí)行案件涉及到與貸款客戶的一起債權轉讓糾紛,起因是大連銀行中山支行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向大連宏孚企業(yè)集團(下稱:宏孚集團)轉讓了一筆債權,債務人為大連神牛乳品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神牛公司)(后破產)。
雙方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宏孚集團依約向大連銀行支付了6000萬元轉讓價款。
然而,因大連銀行沒有將雙方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于是宏孚集團受讓該筆債權最終落空。
于是,宏孚集團要求與大連銀行解除轉讓協(xié)議,并返還自己的6000萬元。但大連銀行則以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宏孚集團應自行承擔債權轉讓的商業(yè)風險等為由不予退還款項。
最后,宏孚集團將大連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該行償還6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01
花6000萬受讓債權卻落空
事情還要從十三年前說起。
根據(jù)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本案中的債務人神牛公司因債務問題,曾向種畜公司借款用于償還債務,后因神牛公司到期無法償還種畜公司的欠款,于是2008年12月被種畜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并指定北京市觀韜律所擔任債務人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2009年4月6日,種畜公司作為神牛公司的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約1.92億元。
兩周后,種畜公司與大連銀行中山支行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上述1.92億元的債權轉讓給該行。同日,種畜公司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遞交《債權轉讓通知》,并得到破產管理人北京觀韜律所的確認。至此,大連銀行享有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權利。
之后,大連銀行又想將該筆債權中的約1.18億元的債權進行出讓,而宏孚集團則同意以6000萬元的轉讓價款受讓大連銀行享有的該部分債權。
于是,2009年10月20日,大連銀行和宏孚集團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轉讓債權金額約為1.18億元(最終以破產管理人確認的破產債權為準)。同年12月底,宏孚集團向大連銀行中山支行支付債權轉讓價款6000萬元。
就在大連銀行與宏孚集團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同一天,大連銀行還與星海灣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1.92億元債權中的剩下部分——即約0.74億元的債權無償轉讓給星海灣公司,轉讓債權金額約為0.74億元(最終以破產管理人確認的破產債權為準)。
二者簽訂協(xié)議后,2013年11月15日,大連銀行中山支行與星海灣公司共同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于同年12月10日編制的債權表載明,星海灣公司債權申報金額約為1.92億元,確認金額約為0.87億元。
而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在法院調查令回執(zhí)中書面確認,其未接到過大連銀行關于債權轉讓給宏孚集團的通知書。
也就是說,在上述兩筆債權轉讓中,大連銀行僅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通知了其與星海灣公司的轉讓事宜,而并未通知其與宏孚集團的債權轉讓事宜。故最終導致1.92億元的債權全部劃入了星海灣公司的名義之下,星海灣公司從而成為1.92億元申報債權、0.87億元經確認債權的權利人。
而宏孚集團付了6000萬元債權轉讓價款,然而卻因大連銀行未向神牛公司破產管理人通知而導致受讓的債權落空。于是宏孚集團將大連銀行中山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6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02
法院判大連銀行返還6000萬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應解除和大連銀行是否應返還宏孚集團債權轉讓價款6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關于協(xié)議是否解除的問題,雙方協(xié)議中約定“大連銀行應向宏孚集團提供與債權相關的文檔資料原件;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然而,現(xiàn)大連銀行沒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提供了與債權相關的文檔資料原件并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大連銀行構成違約。
其次,根據(jù)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受讓人不能直接依據(jù)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有效成立而獲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只有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后,債權才實際轉移為受讓人所有。
本案中,因大連銀行沒有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故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宏孚集團未取得對債務人神牛公司主張債權的權利。因此,法院對宏孚集團主張解除《債權轉讓協(xié)議》給予了支持。
不過,大連銀行辯稱,宏孚集團受讓債權時,已經明確知曉債務人企業(yè)破產,所受讓債權可能會得不到任何清償,此種前提下仍然愿意受讓該筆債權,顯然自愿承擔了交易的商業(yè)風險。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商業(yè)風險是指在商業(yè)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引起的,給商業(yè)主體帶來獲利或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的一種客觀經濟現(xiàn)象。而大連銀行未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已先行構成根本違約,宏孚集團是否知曉債權能否清償并不能成為大連銀行違約的合法抗辯理由。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二者之間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并令大連銀行中山支行返還宏孚集團6000萬元轉讓款以及相應利息。
03
大連銀行二審、再審均遭法院駁回
不過,大連銀行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并不認同,之后又提起上訴。
而宏孚集團也對法院針對利息的判決不太認同提起上訴。其表示,在大連銀行占用自己資金期間,自己一直是大連銀行的貸款客戶,而貸款業(yè)務的貸款利率均超過年利率6%。
也就是說,大連銀行將占用宏孚集團的資金貸款給宏孚集團,收取超過年利率6%的貸款利息,而宏孚集團卻只能向大連銀行主張存款利息。
宏孚集團認為這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故請求法院改判大連銀行按照年利率6%計付利息,并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上訴費。
針對二者的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宏孚集團申請原審法院調取了破產管理人破產卷宗證據(jù)材料,從債權的形成過程看,案涉?zhèn)鶛嗖淮嬖凇?/span>
理由是宏孚集團與大連銀行在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時債務人已進入破產程序,雙方約定轉讓的是破產債權(以破產管理人確認的破產債權為準)。而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破產管理人沒有對宏孚集團受讓債權的具體數(shù)額進行確認,說明雙方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破產管理人確認的破產債權不存在。
而關于大連銀行應否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二者債權轉讓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一審法院對利息的確認并無不當。于是,駁回二者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大連銀行依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最高法院以大連銀行的再審理由不成立而最終駁回其再審申請。
因大連銀行中山支行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時返還宏孚集團6000萬元及相應利息,于是遭到了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
04
上半年營收、凈利潤雙雙下降
公開資料顯示,大連銀行是四大AMC之一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旗下的重要子公司(截至今年6月末持股比例為50.29%)。目前,該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成都、沈陽、丹東、營口設立8家分行,在大連地區(qū)設有總行營業(yè)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全行共184個營業(yè)網點,員工近6000人。
就在近日,大連銀行發(fā)布了2021年二季度信息披露報告。然而,該行上半年經營業(yè)績承壓,營業(yè)收入與凈利潤雙雙下滑。
報告顯示,大連銀行上半年實現(xiàn)營業(yè)收入34.54億元,同比下滑8.41%;實現(xiàn)凈利潤5.08億元,同比下滑11.71%。其中,上半年大連銀行的利息凈收入為26.59億元,同比減少4.8%,手續(xù)費及傭金凈收入2.88億元,同比減少33%,投資收益4.43億元,同比減少27.37%。
事實上,大連銀行的業(yè)績承壓由來已久。早在2018年至2020年間,該行凈利潤分別為16.31億元、12.5億元、10.04億元,同比分別減少10.14%、23.33%、19.73%。
資產質量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大連銀行資產總額4446.46億元,其中貸款總額2401.13億元,不良貸款69.03億元,不良貸款率約為2.87%,撥備覆蓋率147.44%,資產質量有所好轉。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大連銀行在今年以來也因內控疏漏頻頻被罰。據(jù)統(tǒng)計,上半年大連銀行及下屬分支機構被監(jiān)管部門處罰兩次,合計罰款140萬元。
具體來看,今年2月,大連銀行因異地非持牌機構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被大連銀保監(jiān)局罰款30萬元;4月,大連銀行天津分行又因地產開發(fā)貸款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被天津銀保監(jiān)局罰款110萬元。
此外,今年7月19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官網發(fā)布2021年第6批《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其中,大連銀行旗下APP也因違規(guī)收集個人信息被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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