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財富傳承君之道的第249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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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盈余分配請求權分為抽象的請求權和具體的請求權,兩者之間的界限在于公司是否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公司未作出決議之前,股東享有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包括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請求按投資比例分取利潤,是一種概括的、抽象的權利,尚未確定是否給付、更未確定給付金額。公司作出決議之后,股東就享有要求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紅利的權利。
一、分配公司盈余應形成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滿足特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十五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因此,分配公司盈余可依據(jù)兩種方式:
1.存在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具有企業(yè)經(jīng)營自主權,根據(jù)《公司法》,由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運行執(zhí)行的是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股利分配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事項,公司的盈余分配雖然是股東的本質(zhì)權利,但是公司應否分配利潤是公司的商業(yè)行為,屬于公司自治范圍。對于公司長期有可支配利潤而不分配的情況,根據(jù)《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規(guī)定,小股東可通過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進行自力途徑。
2.公司存在盈余且部分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8期公報案例(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甘肅居立門業(yè)有限公司與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公司、李昕軍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中,雖然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當有證據(jù)證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zhuǎn)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在確定盈余分配數(shù)額時,要嚴格公司舉證責任以保護弱勢小股東的利益,但還要注意優(yōu)先保護公司外部關系中債權人、債務人等的利益,對于有爭議的款項因涉及案外人實體權利而不應在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作出認定和處理。
二、分配前按照法定順序?qū)纠麧欉M行處理
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股東享有獲得分紅的權利。同時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依照一定的順序,履行相應的程序,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經(jīng)股東會批準形成決議后,再經(jīng)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最后方能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利潤分配。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終字第2476號北京藍色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北京嘉年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上訴案中,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果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就惏咐蓞⒖甲罡呷嗣穹ㄔ?2017)最高法民申3628號顧永江、吳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三、公司章程未對股東分紅作出限制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六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中可以對瑕疵出資的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進行限制。
除此以外,因有限責任公司注重人合性,所以在不存在無效事由時,對非瑕疵出資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也可能有效: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09271號紀小菊與北京興國環(huán)球認證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nèi)部契約,是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diào)整公司內(nèi)部組織關系和經(jīng)營行為的自治規(guī)則,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具有拘束力。紀小菊于2007年1月因個人原因離開興國公司,未辦理其股權轉(zhuǎn)讓手續(xù)。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員工股東因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應辦理股權轉(zhuǎn)讓手續(xù),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進行相應股權的轉(zhuǎn)讓,從次年起停止分紅。興國公司2008年未向紀小菊分配紅利,符合興國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也不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對紀小菊要求興國公司給付2008年分紅款3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程序性要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等相關規(guī)定,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涉及的程序性要求一般可歸納如下:
序號
項目
內(nèi)容
依據(jù)
1
原告
股東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三條
2
共同原告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并申請參加訴訟的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三條
3
被告
公司
《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三條
4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
5
管轄權
公司住所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1.案由及主張金額問題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起訴方一般是沒有參與實際經(jīng)營的小股東,有鑒于此,原告可能難以獲取公司的實際盈余數(shù)額,且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般伴隨著股東知情權等糾紛一并產(chǎn)生,這就可能產(chǎn)生不同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終字第13號山東魯能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魯能仲盛置業(yè)(青島)有限公司與仲圣控股有限公司、青島海信房地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糾紛民事裁定書中,對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1)不同訴訟請求涉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多項案由的:仲圣控股向一審法院起訴的具體訴訟請求雖然涉及股東知情權、公司盈余分配權、委托代理銷售經(jīng)營權以及變更法定代表人行為的效力等,但這些訴求均系基于合資法律關系中的股東權提起的,不應將其視為不同性質(zhì)的法律關系。兩上訴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一并受理了四個不同性質(zhì)法律關系引起的糾紛與事實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潤分配金額的計算及管轄問題:仲圣控股在起訴狀第二項中有關利潤分配的訴訟請求雖然提出“暫計100,000,000元人民幣”,但在括號后又明確“具體數(shù)額以司法審計結果為準”,因此,該項訴訟請求應認為屬于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上訴人魯能集團有關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具體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中,并無證據(jù)證明仲圣控股惡意提高訴訟標的額,從而規(guī)避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綜上,本案糾紛由一審法院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和做出判決。
2.隱名股東不能直接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7021號郭永勝訴上海永良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一案中,郭永勝提起本案公司盈余分配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郭永勝為永良公司的合法股東且永良公司依法作出盈余分配的股東會決議。就郭永勝的舉證而言,僅能證明郭永勝與屠志良個人之間針對投資散堆箱事宜存在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的關系,而無法證實郭永勝訴稱的其與屠志良之間就永良公司的股份存在代持關系或郭永勝系永良公司的隱名股東。即便上述事實成立,郭永勝亦應當先行通過合法途徑實現(xiàn)顯名確權。目前,尚無任何法律文件確認郭永勝為永良公司的合法股東。同時,公司盈余分配依法屬于公司的重大事項,不是公司內(nèi)部股東分錢的簡單事宜,而是涉及到公司經(jīng)營、決算、稅收、計提、會計等各項制度,故必須經(jīng)股東會決議才能有效實行。該案件體現(xiàn)出法院認為只有顯名股東才有權請求公司分配盈余的當,且若無法定理由,法院不會直接進行利潤分配,而是尊重公司的自治權,要求股東必須根據(jù)股東會決議主張利潤分配。
五、律師分析及建議
盈余分配義務的給付主體是公司,若公司的應分配資金因被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zhuǎn)移公司利潤而不足以現(xiàn)實支付時,不僅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利益受損的股東可直接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濫用股東權利的公司股東主張賠償責任,或依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責任,或依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主張賠償責任。
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