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過閃婚閃離,閃到什么程度?領證一小時后就要求離婚的,您聽說過嗎?
有這么一對新婚的小夫妻,女方在工作時因為工作優(yōu)秀,被男方的父母相中,介紹給自己的兒子,兩人見面后也聊得比較投機,于是二人迅速確立了戀愛關系。
二人相處了三個多月,經雙方父母同意,二人決定登記結婚,于是攜帶著戶口本到民政局登記領了結婚證,結果出了民政局門后,二人就因為一點小事發(fā)生了口角,男方一氣之下就嚷著要回去領離婚證,但是女方自然是不同意。一個小時內,自己就從一個姑娘變成了已婚,又要即刻變成離婚,這是仕忍孰不可忍啊,于是堅決不同意離婚。
但男方依然不依不饒,當天就準備了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未果,經開庭審理,男方并未提交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jù),于是最終判決雙方不予離婚。
有朋友可能就說了,不是說婚姻自由嗎?結婚自由,怎么離婚就不自由了呢?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去民政局登記離婚,自登記之日起,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雙方可以正式領取離婚證。如果協(xié)商不成,則要走訴訟離婚程序。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訴訟離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男方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雙方的婚姻具有前述情形,且法院認為雙方經過三個月的戀愛,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在這種情況下締結了婚姻,二人應珍惜婚姻,不應僅因一時口角就放棄婚姻,因此判決不予離婚。
看到這里不知道您有什么看法,趙律師認為:對待婚姻應該慎重,閃婚未必一定就不幸福,但是畢竟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就結婚,未來相處過程中,很多的了解和磨合的過程需要在婚后完成,因此既然已經閃婚了,在沒有特別大的矛盾和分歧的情況下,建議雙方都冷靜一下,嘗試再相處一段時間,如果經過再多一段相處仍然是針尖對麥芒,再考慮離婚也不遲,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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