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原告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本條是新增加的內容。雖然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但是原告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原告在被告不作為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新法第 12 條中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才能作出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作出行政行為。對于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果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為舉證,會十分困難,尤其是在行政相對人根本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更是無從舉證。因此,規(guī)定在此種情況下,由原告提供證據更為合理。
原告提供證據也有兩種例外情況:第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定職權應當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是積極主動性,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主動為之,而無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因法定職責應當履責而沒有履責的,舉證責
任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如在公共場所,警察發(fā)現不法分子毆打他人的行為而不加以制止。在受害人起訴該警察所屬公安機關時,無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提出過申請保護的證據。第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如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例如,某公民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執(zhí)照時,將有關材料遞交給工商機關,該機關拒絕出具任何手續(xù),也不說明理由,就是不發(fā)給該公民個體工商戶執(zhí)照。該公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事實。為了保護該公民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要求工商機關提供當天受理申請登記的登記冊,而工商機關無法提供。人民法院因此推定該公民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事實存在。
二、原告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1.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制度和原則裁判爭議的活動。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原告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應對損害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損害事實,是指實際上已經發(fā)生或者一定會發(fā)生的損害結果,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賠償人身傷害的,原告應當提供證明傷情的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處方或者病歷復印件醫(yī)療費單據等。
行政機關除了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外,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guī)定,對自己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此外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2.行政補償案件。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的制度。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中,被征收人就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事實提供證據,要求給予補償。
3.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既違反法定程序沒有要求限期拆除建筑物,也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資格,因此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因該建筑物已經被行政機關拆除而不復存在,行政相對人無法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執(zhí)法時填寫的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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