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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著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配;不能履行舉著責任時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被告只能依據行為之前調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為合法。訴訟規(guī)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可納入。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方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可以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還負有復議程序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
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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