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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洪、張昊蘇:從作者研究談白話小說文獻學的基源問題


引  言

無論是從學術命題的價值來看,還是從學術史的角度來說,中國古代白話小說研究中的一些根本性問題,均或多或少地與文獻層面的激烈爭議相關聯(lián),而且集中地表現在名著研究之中。

《小說舊聞鈔》

不過,對于白話小說文獻的研究,卻始終沒有被按照“學”的角度來做系統(tǒng)梳理——魯迅、孔另境、朱一玄等前輩更多地從資料層面處理這些內容,常以“小說史料”[1]命其書名,文獻研究“辨章學術”之旨趣并未充分發(fā)明;而提及“小說文獻”的一些著作[2],多數仍將其看作是“??莆墨I學”之一種,雖有側重論證和細致考辨,但從事系統(tǒng)性建構的研究,尤其是細致研判白話小說文獻特殊性的內容還不算多[3]。宏觀而言,這為白話小說研究者帶來多方面的限制:

其一,由于通論性、理論性的著作不多,白話小說研究者的文獻學意識相對薄弱(這是較之古典詩文研究者而言),這就影響到一些具體問題的研究深度。

白話小說研究中的不少爭論,雖然是討論文獻問題,但卻沒有采用文獻學應有的論證邏輯,其結論甚至具有非常強的誤導性——某些亟需展開深度文獻研究的議題,反而令文獻學者聞之避席,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太正常的現象。

這些具誤導性的論證,由于缺乏系統(tǒng)的文獻學評判,有一些甚至進入文學史[4]、乃至影響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5],其流弊亟需扭轉,需要對現有研究成果去蕪取精。

其二,白話小說文獻實際兼具兩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白話小說文獻研究,應被看作是“文學文獻”的一個分支,如目錄、版本、??钡取捌胀ㄎ墨I學”[6]的研究方法,對研治白話小說當然具備有效性(只是某些從業(yè)者的這方面基礎相對薄弱,故方法“特殊”)。

《中國小說史料》


另一方面,白話小說文獻的成書過程、作者研究、版本研究等問題,又彰顯出諸多復雜性、獨特性,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性的文獻研究方法,需要根據現存文獻的實際情況,加以針對性的調整、開新。對于“獨特性”的一面,雖有前賢篳路藍縷,但畢竟問題復雜,頭緒繁多,還有待于規(guī)律性的總結。

其三,在這樣的背景下,白話小說文獻研究者之間,常常缺乏共同的討論基礎,于是,學術爭議很容易導致治絲益棼——不同小說的研究者多采取不一樣的論證策略和考據標準,持不同學術意見者亦多以“假設”“猜測”混淆“研究”,真正能夠系統(tǒng)梳理材料,平心衡定各家說法得失的研究目前看還是少數,更未見到能夠總體性認識這些問題的史著。

如果我們以胡適的《紅樓夢考證》(1921)作為現代意義上白話小說研究的出發(fā)點,則這一領域的研究已走過百年歷程。不論站在何種立場上評價,現代學術體制的“整理國故”和“文學研究的考據化”[7],與白話小說文獻研究的關系頗為密切,可以說,白話小說研究者曾引領過一時的文獻研究風氣。

胡適《紅樓夢考證》

但,即使是從考據學這一特定層面回溯百年學術史,依然能夠發(fā)現很多亟需解決的流弊——由于在根本方法上存在一些弊端,以往積累的考據成果并非全部可靠。在新的學術環(huán)境下,當有必要重建白話小說研究的基礎,進一步厘清白話小說文獻研究的“通性”與“個性”。

這,就需要系統(tǒng)梳理“小說文獻學”這一研究領域的邏輯起點,嘗試建構白話小說文獻研究規(guī)范,避免既往那些“事倍功半”的無謂爭議。若然,或許能夠推動白話小說文獻的系統(tǒng)梳理、考辨,并在此基礎上撰著出更精密的白話小說史。

限于篇幅,本文僅反思白話小說“作者”研究的若干理論問題——這絕不是白話小說唯一的重要爭議話題,但該問題卻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尤其是與詩文作者研究相比),且與白話小說的成書過程、版本??钡群诵膯栴}密切勾連。

在把握作者問題的時候,對于白話小說文獻的諸多領域,都必須要有所認知。故,本文稱之為“白話小說文獻學研究的基源問題”。

一、什么是作者?

相比起詩文往往為文人獨立創(chuàng)作[8],古代白話小說的作者常常有較大爭議,且多為長期不易推進的學術公案。

首先的爭議就是:什么是“作者”?白話小說是否都有“作者”可考?

一部作品,假如從頭到尾都由一個人完成,那么其“作者”身份當然無可爭議。但是,古代白話小說,尤其是那些“世代累積型”的小說,從初具雛形到完全寫定,常常經過多人之手(包括有名可考者和無名可考者),時間跨度亦較長,文本沿革也多存“斷環(huán)”,研究難度極大。

這就需要首先界定,這種情況下的白話小說,有沒有一般意義上的“作者”?應該用什么方式來確定“作者”?研究者需要充分認識白話小說作者的復雜性,并嘗試尋找一種可以適用于大多數作品的標署體例,以使小說史的書寫更具學理深度和說服力。

《中國小說史料學研究散論》

在以往的作者考據,或小說史書寫中,可以看出研究者對何為“作者”,并沒有找到固定標準。以對幾部名著作者的通常認知為例,略檢當代整理本的不同標署方式,就可以看出,研究者采取了不同的作者認定標準。

第一種,把(可能的)初稿整理者標署為作者。

如《三國演義》,不論何種版本,基本都稱元末明初的羅貫中為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的整理本“盡量恢復了毛本的原貌”[9],實際上是以毛倫、毛宗崗父子的刪訂作為文字標準,但依然持“羅貫中著”的標注方式,在封面署名中根本不提及毛氏父子的貢獻。類似的,部分以金批為底本的《水滸傳》整理本,也不會在署名層面上考量金圣嘆對《水滸傳》正文的修改。

第二種,把最后的寫定者標署為作者。

如《紅樓夢》后四十回,長期將程偉元、高鶚看作是續(xù)書作者,對于程偉元、高鶚所談到的“竭力搜羅……數年以來,僅積有廿馀卷,一日偶于鼓擔上得十馀卷”“聚集各原本詳加校閱,改訂無訛”[10]一類說法,學者往往不加深思、辨析,認為既然后四十回在程、高手中完成,那么就將二人判定為后四十回的續(xù)作者。

程甲本《紅樓夢》程偉元序

第三種,把某個典型“定本”的完善、寫定者標署為作者。

如《西游記》,其前有元末明初的“全真化”版本[11],其后有“證道書”版本,但學界一般認為作者是明中后期的吳承恩。黃永年、黃壽成點校整理的《西游證道書》,在中華書局出版的“中國文學四大名著”本中,徑自署名《西游記》。雖然對“吳承恩”持模糊處理的方式,但前言指出“吳承恩的名字是學者們考訂出來的,只是證據還不夠確鑿”[12]。至于能否用明“百回本”之“作者”、書名概括清初改編的《西游證道書》,則不在討論之列。

第四種,僅標署最大貢獻者為作者。

脂硯齋評本的《紅樓夢》,評語構成比較復雜,按照流行觀點,“《紅樓夢》各脂本中匯錄了如此眾多而復雜的評語,這些評語僅署名的就有十人之多,而其中可歸入脂評的至少有五人”[13]。但如對評語加以署名,一般只署脂硯齋一人,而很少有學者在署名層面上關注今存脂本上的評語出自多人之手[14]。這雖不是嚴格意義的“小說作者”,但思維方式卻是相通的,可為參證。

第五種,盡量標署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貢獻者為作者。

相對而言,這種署名方式較少。比較典型的例證是,《水滸傳》明代開始,就有施耐庵作、羅貫中作、施耐庵羅貫中合作三說?!叭宋谋尽鼻把砸詾椤艾F在學術界大都認為是施耐庵作”[15],但在封面署名則寫“施耐庵、羅貫中著”,可能就是出于盡量求全的考慮。最新出現的《紅樓夢》后四十回“無名氏續(xù)”說[16],則是嘗試把可能做出貢獻,但毫無文獻依據的“無名英雄”納入作者研究的視野,較之前者走的更遠。

人民文學出版社版《水滸傳》

以上幾種,屬相對常見的白話小說作者標注方式。除此之外若再細分,當然情況更加復雜。

在現有的文獻條件下,上述幾部小說的“作者”還難以得出定論,各種標署既面臨文獻困境,也自有理據。此處不打算逐一評判各觀點之是非,而是希望提出,真正值得我們反思的問題是:

如果站在小說史和文獻研究的高度看,造成標署體例極度混亂的根本原因顯然是——“什么是作者”的一系列問題——在哪個/哪些關鍵環(huán)節(jié)作出貢獻,才能夠被稱為“作者”?“作者”必須有某些確定信息,還是可以成為“無名氏”?如果某一關鍵環(huán)節(jié)的貢獻者無法考知,是否可用其他環(huán)節(jié)的貢獻者在署名時代替?“作者”之名既定之后,是否可以由此統(tǒng)攝一切流傳版本,并遮蔽其他“不太重要”的整理、刪訂者?

《古代小說文獻叢考》

這些問題,在以往討論中幾乎沒有得到太多正視,更罕有宏觀思辨。不客氣地說,這顯示出相當一批小說文獻的研究者,既沒有用小說史的總體視角思考問題,也沒有關注到古典文獻研究的一些常見理念和方法,僅僅是希望為小說冠上某個作者“名字”,以便于一般的傳播、稱引。

于是,《金瓶梅》的提名“作者”竟然達到七八十位,《紅樓夢》的提名“作者”正以加速度追趕,已經超過二十位。而“作者”“施耐庵”的故事也已編成多種小說、電影、電視。

我們認為,應該首先切分“作者”研究中的不同層面,在此基礎上才能繼續(xù)深化認識,并進行有學術意義的討論。主要觀點如下:

第一,作為社會一般文學知識來說,在通常情況下,不妨沿用以往公認的署名方式,將作者姓名看作一個約定俗成的“符號”,而不必過度糾結文獻學爭議。

從現實背景來看,將小說作者的復雜爭議引入到公共領域,可能會引發(fā)不必要的混亂。拿早期文獻來舉例,先秦子書的時代背景、成書歷程等問題素有爭議,但向社會大眾介紹時,就可以從簡提取“最大公約數”,認為其可代表某一特定思想家的觀點,如認為《道德經》就代表老子的觀點(盡管老子究竟是何人也有爭議);司馬遷《史記》“十篇有錄無書”,今本中有不少褚少孫等人的續(xù)補文字,但在一般性的描述里也可以較少涉及,不必特意署名為“司馬遷著、褚少孫續(xù)”。

從這個角度來看,一般出版物所標署的小說作者也許有“箭垛子”之嫌疑,但卻并非沒有文獻學依據。相較而言,《紅樓夢》的“無名氏續(xù)”及類似說法,至少從目前來看反而不宜迅速進入大眾傳播領域。

人民文學出版社珍藏版《紅樓夢》

第二,作為文學史的書寫,則應當進一步揚棄“作者”這一空泛的概念,以加強白話小說文獻研究的精細程度。

文學史、小說史上所談的一般性小說問題,很多時候指的是系列文本群展示的共同傾向,在這個背景下當然無需特別糾纏“作者”和“版本”的問題。但是,文學史的評價,尤其是較為普遍的藝術分析、主旨闡發(fā),常常是聚焦于某一個版本(且多為最具代表性)的文本加以論析。

在這里,重要的是這個具體版本的文字特殊性。如《水滸》之金本、《三國》之毛本,全書主體部分當然是沿用了既往內容,但那些最具文學性、甚至帶有“現代性”的微妙之處,卻往往出自明末清初這兩位批評家的整理與改寫。如果是要描述、研究這些內容,就要考察這一文本對應的具體歷史時間和實際影響,并區(qū)分其來源于作者/述者/評者/抄者等等,更早的所謂“施耐庵”“羅貫中”不妨暫時擱置。

從署名的角度來說,后世那些重要的修改者當然有資格加入“作”者行列(當然具體署法、體例可以再商榷)。而若對小說名著加以更細化的研究,更重要的似乎是對成書、版本的發(fā)展過程加以系統(tǒng)描述,而避免用某一作者姓名概括在百十年間仍在不斷變化的文本——這,常常會將研究者引入某些思維誤區(qū)。從“史”的方面講,小說史理應深度呈現白話小說生成、修改的復雜層累過程,以研判文本形態(tài)之變化[17],而非用過于簡單的符號遮蔽歷史本身。

《二十世紀中國小說文獻學述略》

第三,作為專書文獻研究,要思考的是作者研究的核心意義究竟何在。作為純粹的求真研究,作者研究的獨立意義無需置疑。

但在此基礎上,若想認定一部小說出于、或不出于某位作者之手,對于小說研究的其他領域有何幫助,則需要加以更清晰的思辨與論證。

古代文學研究素有“知人論世”“以意逆志”的傳統(tǒng),但在白話小說研究中,即使是確定了“作者”的那些小說中,這類關系也往往相當隱微——文言、白話寫作本是兩套不同的語言邏輯,而作者對白話小說創(chuàng)作亦常常隱言、諱言,給深度研究增添了較多難度,作者身份(往往由文言材料證明)和白話文學創(chuàng)作不易找到堅實的關系[18]。這就導致,作者研究有可能變成一個符號性的研究,而并不能成為直接影響小說其他領域研究的關鍵依據。

如果“施耐庵”的唯一文學價值是寫作了《水滸傳》的話,那么《水滸傳》署名張耐庵、李耐庵是沒有本質影響的。從文學思想史的角度來看,小說的作者是誰不重要,其在何時成書并產生影響才是重要的事[19],有助于解決這一問題的作者研究是較有價值的綜合性命題,其他則應該看作是一個獨立命題。同時:另一隱憂也時而浮現:所謂“綜合性”研究實際上采取了某些過于激進的論證方法,有時會導致對其他命題的誤導。這一點,我們將在下節(jié)繼續(xù)展開論述。

施耐庵塑像

二、考據作者的基本方法與闡釋誤區(qū)

前節(jié)所述,主要是分析“作者”這一問題的理論限制。即使不考慮這些問題,單就具體研究出發(fā),此前學界有關“作者考據”的一些研究方法、考據思路,也有值得系統(tǒng)反思、改良之處。如何將歷史人物與某一特定的小說文本建立起聯(lián)系,需要運用更精密的研究方法。

由于文獻資料有限,且古代文人往往諱言自己的白話小說創(chuàng)作,有相當一部分作品并不能確定“作者”的具體身份。有些小說的作者,雖然能夠找到一些線索,甚至出現幾位可能性較高的“候選人”,但能夠稱為“鐵證”的依據往往也是不充分的。

就常識來說,記載同一事件的不同文獻,由于史料性質有別,其證據效力也有高下之差。既往小說作者相關的研究中,學者對文獻的真?zhèn)?,即文物鑒定的層面有比較深入的探索——事實上,這與偽文物的層出不窮實為表里。而對于文獻記錄內容的準確性(或曰正訛),尤其是作者視野、傾向與具體結論的關系,有自覺反思的研究就相對較少,且乏理論總結。

《中國古代文學史料學》

學界有關“史料學”的通論性著作,對史料的分類、鑒別的基本方式均有相關論述[20],但主要仍是歸納“通則”,專門根據小說文獻特殊性展開系統(tǒng)分層的,似還有不足。本文試著為小說作者相關的文獻史料作初步辨析,更深入的個案研究則有待來日。

其一,利用本人自述。如作者本人在書的某一位置署名,在作品中提及作者姓名,或在其他作品中聲明了自己的寫作過程,這一般被認為是最可靠的材料。

其二,利用外證記載。如作者的好友、同時或稍晚之人,根據某些材料判定某人寫作了某文本,這類材料多被學者高度重視,在作者研究中占據重要地位。

其三,利用文本細節(jié)。如通過小說作品中透露的信息,推斷作者可能是/不可能是什么樣的人,從而縮小研究范圍。這類材料,“推理”的成分遠高于“考辨”,只能理解為旁證,但由于小說作者材料的有限性,往往成為不少學者著力運用的論據。

以上只是非常粗略的分類。理想狀態(tài)下,幾類材料邊界相對清晰,大致證據效力可以估測,可以相互呼應、辨析,得出唯一可能性。

如按通常的思維方式,上述三類材料的證據效力一般來說遞減,其層次可以判斷。但在實際的研究中,所面臨的情況會非常復雜,體現出白話小說作者研究的高難度。由于文獻有限,學者在面對材料時,往往因過度欣喜而無暇細致甄別。此類結論,未必是錯誤的;但論證過程一定是有問題的。

比如,“作者自道”看上去是第一手資料,但應該如何運用,學界的認識也有比較大的差異。

甲戌本《紅樓夢》第一回

最著名的,《紅樓夢》第一回“楔子”,其中所述“改《石頭記》為《情僧錄》。至吳玉峰題曰《紅樓夢》。東魯孔梅溪則題曰《風月寶鑒》。后因曹雪芹于悼紅軒中披閱十載,增刪五次,纂成目錄,分出章回,則題曰《金陵十二釵》”[21]諸語,當然首先應該看作是曹雪芹對個人著作權的自我聲明。

但是,如讀者將其中內容完全坐實,則會從中引出對《紅樓夢》成書過程、作者合作等問題的諸多推論。

至于甲戌本獨出的“至吳玉峰題曰《紅樓夢》”“至脂硯齋甲戌抄閱再評,仍名《石頭記》”[22]等語,雖然出現在小說正文中,但此特殊異文究竟與曹雪芹原筆是何關系,也必須首先加以考定,才能正確判斷這一材料所包含的歷史信息。

小說原文、作者自述尚且如此,好友之記錄、同時人之傳聞,也不能輕易不加辨析地相信——如與曹雪芹卒年相關的幾則史料,可指向壬午、癸未、甲申諸說,必有一則或多則是較欠精準的。

天啟《淮安府志》

由于小說創(chuàng)作的情況比較特殊,故相關文獻記載也常常存在值得推敲之處。最典型的如《西游記》的作者研究,在沒有明確證據說明《淮安府志》等書著錄之“西游記”必為小說《西游記》的情況下,不少學者就直接認定了《西游記》系吳承恩所作[23]??紤]到古代同名異書情況往往出現,“西游記”本身又不是非常特殊、難以偶合的名字,這種論證是尤其需要慎重的。

以小說文本中展現的某些特殊“語言指紋”[24],為作者研究縮小范圍,也存在諸多危險。如,《金瓶梅》的“賈三近”說,就是典型的濫用推論之例,這類現象在白話小說作者研究中實不少見。即使是較為持重的論證,也常常出現將推論與考據混淆的現象。

比如,在一部小說中出現某種方言詞,只能證明作者的文學語言與該方言存在相似性,并不能證明作者必與該方言區(qū)有直接關系(其他地區(qū)的方言可能也有類似詞語)、也不能證明作者必為該地之人(可能僅是居住、任職或通過某種方式搜集到相關素材)。立足于上述假定的“縮小范圍”很有可能會誤入歧途。

考慮到小說版本的復雜性,即使文本中出現了時代較后的名物、制度,也不能完全排除后人改竄的可能,在難以明確界分文本的不同層次之前,想要得出“定論”的難度是相當大的。

至于諱言己名[25]、妄托他人[26]之類現象,在白話小說研究中也有出現,這些問題共同構成白話小說作者研究的障礙。

約言之,就現有文獻情況來說,相關內容真?zhèn)?、正訛之交叉比比皆是,一份材料,在物質上看只是一項史料,但其中可能就同時含有多種性質、不同階段的內容,研究者若對材料不能時刻保持謹慎心態(tài),很容易得出欠嚴密的結論。

《中國古典文學史料學》

就目前來看,不少小說的作者,存在著、且將繼續(xù)存在重大爭議,很難出現百分之百的鐵案,但在做出推論前,至少應按照古典文獻學、考據學的基本程序對所據材料加以檢核,避免輕率使用,甚至據以定論。

此外,作者考辨還常常會引出一個更值得推敲的問題:

以往研究中,有的學者會采信作者研究的某些特定假設,而對小說詮釋提出新的說法,并把此假說看成是文獻鐵證。此類說法,雖往往形成自洽的循環(huán)論證,卻只能看作是“假說”。在假說基礎上建立的假說,沙上建塔之危險往往不少。而小說文本的虛構性、開放性,也同時允許著多種觀點的存在,看上去互相矛盾的假說往往在同一學術語境中并存。

此類論述,對于小說之索隱、探佚及本旨詮釋,有時也產生誤導作用,有必要系統(tǒng)加以辨析、清理。而從積極的層面來說,這是小說作者研究的延展性所在——若能厘清文獻問題,就足以在若干關鍵之處更新小說史認識。

三、作者研究與白話小說文獻學的展望

本文拈出白話小說作者研究中一些長期糾纏的復雜論題,對相關研究中的某些傾向持有批評態(tài)度,并認為這些問題已經限制了小說史研究的繼續(xù)推進。

《文獻學概要》(修訂本)

但是,這絕不是否定作者研究的學術價值,亦并非否認前賢既往研究的學術史貢獻。不論從哪種角度看,作者研究都在白話小說研究中占據著相當重要的位置,而現有材料、論證也已經開辟了不少可能的研究路徑。

某一具體觀點之對錯,只屬于“一城一地之得失”,并不真正影響對某位文獻研究者的評價。更重要的評價標準應該是從材料、方法出發(fā),關注哪些研究可能成為當下白話小說文獻研究的方法基礎,并給予更高的學術史評價。

事實上,我們希望指出的是:正是因為這一問題極為重要,且相當復雜,從業(yè)者才應該不斷提升方法自覺,推進深度研究。這,也許能夠成為推動小說文獻學乃至小說史研究范式的重要切入點。

我們認為,系統(tǒng)推進這一問題的理論反思,不能僅停留于個案分析、綜述,而是要站在小說史的高度上,結合文獻學既有研究方法,加以系統(tǒng)、全面的思辨。如果能夠形成一部《白話小說文獻方法論》式的著作,相信對于促進這一領域會大有裨益。試約舉思路如下:

其一,文獻“學”的意識應進一步加強。

從大略來看,白話小說文獻研究者,雖然從事的也是文獻研究,但是與其他文獻研究的關系相對疏離;在個案方面雖有比較豐富的研究積累,但學理思考卻稍嫌簡略。在觀察、借鑒既往小說文獻學者的一些考辨、推論時,應注意整個論證過程是否合乎傳統(tǒng)文獻學、考據學的規(guī)范。對于一些性質復雜的文本,應參考近年來文獻學者對早期抄本的研究思路與理論自覺,以推動更為深入的小說文獻研究。

《中國文學文獻學》

其二,小說“史”的視野應與文獻研究相因應。

如果說,白話小說文獻研究存在某種成“學”的可能性的話,那么至少在領域內部應有相對清楚的文獻甄別標準,在充分把握文獻復雜性的基礎上,應關注那些有可能成為“共識”的研究規(guī)律。

比如,在考辨《金瓶梅》作者與闡釋文本的同時,應考慮到假如使用這一評價標準,對于《紅樓夢》作者研究會產生哪些影響,及在這種視角下的白話小說發(fā)展史將會呈現何種面貌。史家著述應有義例,一部受限于文獻資料的小說史可以不呈現“定論”,但應在文獻著錄的基本規(guī)范上展現邏輯自洽。

其三,“定論”與“假說”的邊界應進一步厘清。

“鐵證”有限,自然需要研究者發(fā)揮才智,以推論促進學術研究。不過,“推論”終究是一種存在明顯局限性的研究。在前文所涉及的幾部爭議性作品中,各書之“作者”究竟應如何標署,某些階段的參與者是否能夠確定,學界一直有不同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當然有成立概率高下之別,但尤應重視的是不宜把成立概率較高的假說直接目為定論。最典型的如《紅樓夢》自敘傳說,其能否成立、分寸幾何,仍有一定爭議空間,不同學者的具體描述也多有差異甚至捍格。但因持論者眾,遂在假說之上疊床架屋,導致一般研究者在初窺這一領域時,很難判定哪些論述是基于可靠史料的嚴謹考辨,哪些只不過是一家之推測。

《中國文學史料學》

其四,學術表述與行文利便的關系也應盡量建立規(guī)范。

每位文獻研究者,自有其考辨、推論的基本理路,也有對文獻性質、研究規(guī)范的不同認知。如果讀者不深入理解及此,那么就很難在最核心的議題方面理解既往研究。有些用語之表述,就很容易導致先入為主的成見。而受限于客觀條件,研究者很難在每篇論文中都詳細闡明這些問題。這也許需要兩途并行:只有基于比較嚴整的研究綜述,將相關問題、表述的意味詳加梳理并得到一定共識之后,隨文論述才較容易采用約定俗成之方式。這,同樣是一項系統(tǒng)性的工作。限于篇幅,本文僅作拋磚引玉,期待學界同仁共襄斯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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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魯迅《小說舊聞鈔》(北新書局,1926年)、孔另境《中國小說史料》(上海中華書局,1936年)、朱一玄《中國小說史料學研究散論》(南開大學出版社,1999年)。
[2]較有名的如潘建國《古代小說文獻叢考》(中華書局,2006年)、苗懷明《二十世紀中國小說文獻學述略》(中華書局,2009年)等。
[3]此前學者亦有提及“紅學文獻學”者(周汝昌:《紅學文獻學》,《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5期,第1-3頁。杜志軍、張云:《紅學文獻學論綱》,《中國文學研究》2016年第3期,第34-38頁。趙建忠:《〈紅樓夢〉文獻研究與紅學學科建設》,《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第1-5頁),但其思路與本文多有不同。
[4]比如,對曹雪芹的生平、《紅樓夢》的創(chuàng)作過程等問題,多數研究均系立足于推論,且材料解釋有明顯爭議,但有的文學史著并沒有系統(tǒng)呈現這些問題,亦未在描述中清楚區(qū)分“定論”與“推測”。
[5]僅以《紅樓夢》為例,文學史中對曹雪芹寫作過程的描述、對脂硯齋身份的確認與批語評價、對后四十回作者的認定,都或多或少摻雜了誤說(或至少是存在明顯論證瑕疵的觀點);而能夠影響社會大眾的謬論如“秦學”等更是數不勝數。
[6]杜澤遜:《文獻學概要》,中華書局,2005年,第6頁。
[7]詳參羅志田:《文學的失語:整理國故與文學研究的考據化》,《裂變中的傳承 20世紀前期的中國文化與學術(修訂本)》,中華書局,2019年,第251-327頁。
[8]當然,早期抄本文獻,尤其是先秦文本的復雜性并不低于白話小說文獻。這一點后文也將展開論述,此處只是就后世常見的“作者—作品”對應關系而言。
[9]羅貫中:《三國演義》“修訂說明”,人民文學出版社,2019年,第2頁。
[10]一粟編:《紅樓夢資料匯編》,中華書局,2004年,第31-32頁。
[11]對此問題,筆者已有系列研究(陳洪:《〈西游記〉“全真之緣”新證三則》,《新世紀圖書館》2002年第3期,第3-5頁;《〈西游記〉“心猿”考論》,《南開學報》2009年第1期,第19-26頁;《從孫悟空的名號看〈西游記〉成書的“全真化”環(huán)節(jié)》,《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13年第7期,第86-94頁;《〈西游記〉與全真教之緣新證》,《文學遺產》2015年第5期,第172-178頁),可以參看。
[12]黃永年、黃壽成點校:《西游記》“前言”,中華書局,2018年,第1頁。
[13]孫遜:《紅樓夢脂評初探》,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3頁。
[14]當然,也有學者認為脂批均系脂硯齋一人所批。此類說法多濫觴于周汝昌的“脂畸一人論”(詳見周汝昌:《紅樓夢新證(增訂本)》第九章“脂硯齋批”,中華書局,2016年,第702-718頁),但這僅是未得到共識的一家之言,并不能代表整理者標注作者時所持的認識。這里所談只涉及“體例”問題。
[15]施耐庵、羅貫中著:《水滸傳》“前言”,人民文學出版社,2019年,第1頁。值得注意的是,該版本的版權頁卻僅署“施耐庵著”,這也是體例不夠周詳之處。
[16]曹雪芹著,無名氏續(xù),程偉元、高鶚整理:《紅樓夢》,人民文學出版社,2008年。
[17]以“古書形態(tài)學”代替“單線演進論”的研究思路,已先見于《老子》等書之研究(《北大藏西漢竹書〈老子〉即將出版  推動簡帛古書研究向“文本形態(tài)學”發(fā)展》,《中國社會科學報》2012 年12 月17日)。將近代逐漸發(fā)現的諸多小說舊抄本,目之為某種特殊的“出土文獻”,也有助于開拓研究思路。
[18]譬如,能否由吳承恩的詩文證明/證偽其與《西游記》的關系,學界就素有不同意見。
[19]對此,羅宗強《明代文學思想史》(中華書局,2013年)的處理更為通達,不局限于小說“成書”,而是從其影響社會“文學思想”這一角度來安置斷代。
[20]詳見何忠禮《中國古代史史料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二編“史料的鑒別與利用”、張可禮《中國古代文學史料學》(鳳凰出版社,2011年)“方法編”等。
[21]曹雪芹:《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甲戌本)》,人民文學出版社,2017年,第15頁。
[22]曹雪芹:《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甲戌本)》,第15-16頁。
[23]對于《西游記》作者研究史的簡要追溯,可參蔡鐵鷹:《不可誤讀的〈天啟淮安府志〉和〈先府賓墓志銘〉——兼談〈西游記〉作者之爭的學理與方法論》,《淮陰師范學院學報》2021年第3期,第297-298頁。就現有材料來看,只能說明某種可能性較高,而不能認為已出現足以“一錘定音”的結論。
[24]楊琳:《〈金瓶梅詞話〉中的三種“語言指紋”》,《中國典籍與文化》2016年第2期,第67-77頁。
[25]如成書于清初的陳忱《水滸后傳》,故托“古宋遺民”,且明說“以時考之,當去施、羅之世未遠,或與之同時,不相為下,亦未可知”(樵余:《水滸后傳論略》,黃霖編:《歷代小說話》第一冊,鳳凰出版社,2018年,第123頁)。
[26]如逍遙子《后紅樓夢》偽稱“是書系曹雪芹原稿”,并以“曹太夫人寄曹雪芹先生家書”(逍遙子:《后紅樓夢》“前言”,春風文藝出版社,1985年,第9頁),誤導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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