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近日,大興警方破獲一起丟失的銀行卡存款被盜案件。
據嫌疑人王某交代,其撿到一張銀行卡后,發(fā)現背面貼有取款密碼,面對金錢誘惑,他便將卡內余額全部取走。目前,王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大興警方刑事拘留。
1月23日張先生報警稱,自己銀行卡和身份證在一個月前丟失未及時辦理掛失,現在銀行卡內33700元被他人分兩次從ATM機取出盜走。
經過一天的摸排蹲守,民警在轄區(qū)一小區(qū)內將嫌疑人王某抓獲,在其家中起獲被盜現金33700元。
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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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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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描述,“嫌疑人王某交代,其撿到一張銀行卡后,發(fā)現背面貼有取款密碼,面對金錢誘惑,他便將卡內余額全部取走”、“銀行卡內33700元被他人分兩次從ATM機取出盜走”、“民警在轄區(qū)一小區(qū)內將嫌疑人王某抓獲,在其家中起獲被盜現金33700元”。
可以得出以下事實:
銀行卡是撿到的,不是偷盜來的。
涉案金額為3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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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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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是,本案中的銀行卡是男子撿到的,不是偷盜來的,因此不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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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男子在撿到信用卡后,利用密碼從ATM機取款,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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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 。
本案中,涉案金額33700元,符合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數額要求。
綜上,男子拾得銀行卡后,利用密碼從ATM取款33700元的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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