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19年末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仲某某、鄭某某、高某某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人(均未滿16周歲)在遼寧省喀左縣某KTV、遼寧省沈陽市某KTV、安徽省臨泉縣某KTV等處進行有償陪侍(陪酒、陪唱服務(wù)),三被告人從中抽成獲利。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仲某某、鄭某某、高某某明知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均系未成年人,仍組織上述人員在KTV進行有償陪侍,并從中抽成獲利,其行為均構(gòu)成組織未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依法判決:被告人仲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鄭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高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鄭某某、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后經(jīng)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本罪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評價重點是被組織者所實施的行為在本質(zhì)上是否具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性質(zhì)。《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陪侍….。”很明顯,在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服務(wù)是為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范疇,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進行有償陪侍服務(wù),構(gòu)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不良社會風(fēng)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于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在KTV等娛樂場所有償陪侍行為,我院予以嚴厲打擊,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