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結語
-
前面,我們從實踐哲學
的學科定位、中心范疇、
第一原則及其三大板塊
(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
諸方面對萊布尼茨的實踐哲學
做了一個總體的綱要式的說明
-
下面
我們將會就萊布尼茨
實踐哲學的根本特征
扼要地談兩點看法
-
首先,我們來談一談
萊布尼茨實踐哲學的
普遍聯(lián)系和
普遍和諧特征
-
我們知道
萊布尼茨常常
以普遍聯(lián)系和
普遍和諧系統(tǒng)
的作者自居
-
而我們在本序前面論及的
萊布尼茨“哲學知識海洋論”
也典型不過昭示了萊布尼茨
特別注重強調普遍聯(lián)系和
普遍和諧的思想和原則
-
《神正論》
萊布尼茨
談到他的
實踐哲學的
普遍聯(lián)系和
普遍和諧的
總體特征時
-
不僅明確指出了:
結果確定地從其
原因中產(chǎn)生出來
必定地毫無疑問
-
盡管
有偶然性
乃至自由
-
但是它們
與確實性
或確定性
卻
并行不?!?/p>
-
而且還特別強調了
-
宇宙萬物
部分與整體
的普遍聯(lián)系
和普遍和諧
-
斷言:
“畢達哥拉斯
僅僅依據(jù)赫丘利腳印的大小
就能準確地判斷出他的身高”
-
而上帝
則能夠
“在宇宙的
每個部分當中
看到整個宇宙”
-
從上面的分析
我們不難看出
-
從整體
或全局
來去看
-
萊布尼茨的
實踐哲學
主要基于:
理性原則、
道德原則、
自由原則和
充足理由原則
-
下面我們就從萊布尼茨的
普遍聯(lián)系和普遍和諧原則
的角度出發(fā)來看看萊布尼茨的
這四項原則是如何一一體現(xiàn)在他的
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的
-
我們先談理性原則
-
如前所述
這里所謂
理性原則
所意指的并非
所謂矛盾原則
或同一律原理
-
而是萊布尼茨強調的作為
“實踐第一原則”的“自然法”
-
亦即
構成人類實踐基礎的
人的理性本性的原則
或曰理性原則
-
萊布尼茨《神正論》:
“哪怕沒有上帝
-
我們
也還是有義務
照自然法行事”
-
足以看出
理性原則
在萊布尼茨
的實踐哲學
中
享有無以撼動的
“第一原則”的地位
-
這項原則
無論在萊布尼茨的道德哲學里
還是在他的政治哲學和法哲學里
都有明白無誤的展現(xiàn)
-
就道德哲學而言
萊布尼茨
-
不僅強調指出:
“智慧應當
指導仁愛”
-
而且進而
強調指出:
“美德
乃依據(jù)智慧
行動的習慣”
-
而他的政治哲學竟然
將他所心儀的理想政體
稱作“理性帝國”并斷言:
-
“作為國家形式學說的
政治學的目標必定在于
理性帝國的繁榮昌盛”
-
至于
萊布尼茨的法哲學
當萊布尼茨在談到
法的根源或動力因時
-
針對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的
“權威制定說”也明確地
將其歸因于
“永恒理性之光”
-
一種
“由上帝
在我們的
心靈之中
點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
我們接著來談“道德原則”
道德原則與理性原則一樣
都是關于人的本性的原則
從而都隸屬于人性論范疇
--
正因為如此:
萊布尼茨將美德或德性
稱作人的“第二本性”
-
甚至
將“道德”
直接稱作
“實踐哲學”
-
其在道德哲學
乃至實踐哲學
的地位
自不待言
--
正因如此:
萊布尼茨
在他的政治哲學里
特別地強調了國君
的“以德配位”
和“以德治國”
-
他甚至
從人的理性或智慧
有限性的角度出發(fā)
-
斷言
對于國君
至關緊要
的
與其說是,柏拉圖所說的智慧
毋寧說是,其“道德高尚”
-
而萊布尼茨關于
“法是一種
道德力量”
的論斷
-
更是直接了
當?shù)乇磉_了
道德在其法哲學中
所享有的崇高地位
-
現(xiàn)在
談談“自由原則”:
自由與理性一樣
-
既是人的一種自然屬性
也是人的一種本質屬性
-
不過
自由與理性
也不盡相同:
-
理性
既關乎理論哲學
也關乎實踐哲學
(當其關乎實踐哲學
時常常被稱作“智慧”)
-
而自由則僅與
實踐哲學相關
-
也正是在
此意義上
-
我們視
自由為
萊布尼茨
實踐哲學的
“中心范疇”
-
萊布尼茨
強調地說:
自由
乃“人的本性中
最可珍貴的東西”
-
即是謂此
-
毫不夸張:
萊布尼茨
政治哲學的
中心問題
即是自由
-
他之批判
霍布斯的
“自然狀態(tài)”說、
“社會契約論”、
“權力轉讓”說、
“絕對主權”說
-
倡導
“相對主權”說和
“混合政體”乃至
臣民有權
反抗國君
-
無不在于捍衛(wèi)
人的自由權利
-
盡管
他與此同時
也同樣反對
“自由放縱”
-
并且因此,而同時提出了
“自由稍遜于理性”的觀點
-
他的道德哲學
既然如上所說
-
所闡釋的
無非是作為理性主體的人
依據(jù)確定理由原則和最佳原則
在善惡之間所實施的一種自由選擇
-
則
自由或者
自由選擇
為其道德哲學
之不可或缺
便毋庸贅言
-
至于
萊布尼茨
的法哲學
-
既然如前所述
-
其極力反對的是
霍布斯所鼓吹的
法律“權威制定說”
-
其極力主張的是
“由上帝在我們的
心靈之中點亮的”
“永恒理性之光”
構成了
“自然法在
我們身上
的動力因”
-
則人的這樣子一種
“自發(fā)性”或“自由”
-
便無疑
構成了種種自然法的
永世不竭的源頭活水
--
最后,我們
看看萊布尼茨的
“充足理由原則”
-
如果說對于萊布尼茨
“同一原則”或“同一律”
是其理論哲學的根本原則的話
“充足理由原則”或“充足理由律”
則構成了其實踐哲學的基本原則
--
正因為如此
-
萊布尼茨
無論是在其
道德哲學中
抑或是在其
政治哲學和
法哲學中
-
最后都無不
溯源于上帝
--
例如,在道德哲學中
萊布尼茨不僅將“仁愛之心”
成為“愛人人之人”
視為“美德的真正的試金石”
-
且還將仿效上帝視為證成
“愛人人之人”的根本路徑
甚至滿懷信心地指出:
“不管是誰
只要他愛上帝
他就會愛所有的人
-
在政治哲學方面
-
萊布尼茨
不僅在論及國君
應“以德配位”時
提出國君應當成為
“上帝影像”的觀點
-
而且還將以上帝為君王的城邦
視為“由最完滿的君王治下的
盡可能最完滿的國家
-
在談到法哲學時
-
萊布尼茨
不僅將“上帝的法”
稱作“最高等級的法”
-
而且還
將其視為一種
規(guī)范衡平法和
嚴格法的法
-
斷言其他的法
偏離上帝的法
不僅無益
反而有害
以至道出:
“法律若是越多
不義就會越多”
的警句
-
現(xiàn)在,我們來談談
萊布尼茨實踐哲學
的另一項根本特征
-
這就是
特別注重理論的,層次性分析
特別注重理論的,頂層設計
特別注重學理的,追根溯源
-
萊布尼茨
不僅講,仁慈
而且講,仁愛和圣愛
-
不僅講,個體善
而且講,公共善和至善
-
不僅講,“無痛苦”
而且講,“幸福”和“洪福 ”
-
不僅講,“嚴格法”
而且講,“衡平法”和“正直或虔誠”
-
不僅講,“交換正義”
而且講,“分配正義”和“上帝正義”
-
如此等等
所有這些
無不表明萊布尼茨是多么地
執(zhí)著于他的“立體思維”范式
-
多么注重他
的實踐哲學
的頂層設計
-
也即正是
多虧他的
這樣一種
執(zhí)著和努力
-
他才得以在
西方人類思想史
第一個構建起了
如此蔚然可觀的
實踐哲學的大廈
-
誠然,在他之前
許多哲學家和思想家
也都在道德學
(或倫理學)、
政治學和法學
等領域做出了
不朽的成就
但是,我們可以說
直到萊布尼茨時代
-
尚無一個哲學家
像萊布尼茨這樣
對實踐哲學做出
如此深入
如此概括
的思考
-
即使
他對于實踐哲學
各個分支學科的
哲學思考
-
也為有關領域的
相當一部分具有
深廣影響的專家
所不及
--
例如:
雖然亞里士多德
對道德學或倫理學的
學術貢獻與歷史影響
遠遠超出了萊布尼茨
-
但是就其理論深度或哲學深度而言
尤其就其對“普遍正義”的理解而言
-
顯然不及
萊布尼茨
-
這樣一來
亞里士多德
的倫理學
-
盡管非常卓越
卻終究未能達到
萊布尼茨所理解
的道德哲學
的理論高度
-
因為亞里士多德
不僅由于其強調
知德高于行德
-
而與萊布尼茨的
作為實踐哲學的
道德哲學
大異其趣
-
而且他所心儀的
“悠閑自適”
的生活情趣
-
與萊布尼茨所心儀的
“正直地生活”或
“有尊嚴地生活”
顯然也有高下之分
-
政治學和
政治哲學
方面的情況
似乎也是
大體如此
--
如前所述
在政治哲學領域
萊布尼茨的鋒芒所向
始終直指,霍布斯
-
霍布斯
可謂西方近代
政治學,或者
政治哲學領域
的一個大人物
-
至今還被許多的
西方政治哲學家
如施特勞斯
和科爾曼等
視為“近代政治哲學的創(chuàng)始人”
-
但霍布斯卻在他的
《論公民》和
《利維坦》
等著作中
依據(jù)他的
“極具想象力”的“
自然狀態(tài)”說和
“社會契約論”
得出了“權利轉讓說”和“絕對主權論”
這就遭到了許多人的尖銳批評例如
-
霍布斯的英國同胞
詹姆斯·哈林頓
在《大洋國》里
-
菲爾默爵士在
《政府起源》和
《族長論》里
-
海德伯爵在
《霍布斯先生
書中關于
教會和國家的
危險有害的
謬誤之一瞥》里
-
布蘭姆霍爾大主教
《捕捉利維坦
這條大鯨魚》
-
都曾
對霍布斯的政治學說
做過這樣那樣的批評
-
萊布尼茨與所有
這一些批評家的
最大區(qū)別在于他
-
不是像他們
那樣著眼于
-
這樣那樣
的具體問題
或枝節(jié)問題
-
而是
直奔霍布斯
政治哲學的
根基性問題
-
即霍布斯
的人性論
-
因為無論
是霍布斯的
“絕對主權論”
還是他的
“權力轉讓說”
-
歸根到底
都植根于
-
他的人性論即
他的“性惡論”
(“性私論”)
或者“狼性論”
-
而萊布尼茨也正是在認真
批判霍布斯性惡論的基礎上
從他的“人性善惡相兼論”出發(fā)
-
不僅
深刻地
昭示了
-
人類
政治實踐的
自由選擇的
本質
-
捍衛(wèi)了人的
不可轉讓的
自由權利
-
而且
也比較深刻地
論證了他自己
的“相對主權論”
和“以德治國論”
-
從而使得他
的政治哲學
具有更鮮明
也更為強烈
的哲學韻味
和邏輯力量
-
至于
萊布尼茨
的法哲學
-
似乎無需多言
-
盡管
萊布尼茨
自稱他從
“很年輕的時候起
就是一名法學家”
-
盡管
也有一些法學史家說
“在他(指萊布尼茨)
的同時代人中
-
他是以多產(chǎn)
的法學作品
而享有盛譽”
-
并且因此而將其稱作
“世上偉大的法學家”
之一
-
不過,毋庸諱言
若就其在狹義的
法學領域的成就
而言
-
萊布尼茨
不僅無法
與羅馬五大法學家:
烏爾比安、帕比尼安、
保羅、蓋尤斯和
莫迪斯蒂努斯
相提并論
-
甚至也
無法與
近代的
格勞秀斯
霍布斯和
普芬道夫
相提并論
-
但若就其在西方法學史上
第一個提出“法哲學”概念
-
針對霍布斯和普芬道夫
所倡導的法律實證主義
-
特別強調和論證了
“衡平法”與“正直或虔誠”
對于“嚴格法”的優(yōu)越性
-
特別強調指出:
法的許多的問題
若無哲學的引導
-
將是一個
難以走出
的迷宮”
-
至少直到
他自己那個時代
他都無疑是一個
無與倫比的
法哲學家
-
萊布尼茨的
一些批評者
聲稱萊布尼茨并不算是一流的
倫理學家、政治學家和法學家
-
他們的這樣
一些的說法
-
與其說是
對于萊布尼茨
實踐哲學思想
的一種批評
-
毋寧說是對于其
實踐哲學思想的
一種本真寫照
-
需要強調
指出一點
僅僅在于:
這絲毫不妨礙我們說
一直至他自己的時代
-
萊布尼茨
都是當之無愧的
一流實踐哲學家
-
在一定意義上
我們甚至可說:
-
他差不多
就是一位
無與倫比的
實踐哲學家
-
在西方
哲學史:
-
人們沒有將
“羅馬水道”
的設計者
稱作哲學家
-
而將把水看作
萬物“本原”的泰勒斯
稱作是第一個哲學家
-
究其原因
就在于泰勒斯
第一個提出了
萬物“本原”的
哲學概念
-
第一個
從萬物“本原”的高度
來去審視水和闡釋水
-
對于萊布尼茨的
實踐哲學
以至他的
道德哲學、
政治哲學
和法哲學
大體也應
作如是觀
-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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