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2萬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達,聯(lián)系快遞公司卻被告知丟了!著急的張某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對方卻稱未保價只能賠1000元并退賠運費。日前,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最終,經(jīng)承辦法官積極調解,快遞公司賠償張某2萬元。
寧海小伙張某從事手機買賣生意。去年9月23日,他向云南客戶出售了21部手機,價值24190元。隨后,他通過某快遞公司進行了寄送,并支付了158元快遞費。理應3天就到達的包裹,5天后卻仍未到達。最終情況是,快件丟失了。但快遞公司表示,張某未對包裹予以保價,只能賠償1000元并退賠運費。
“沒有保價”是“不予賠償”的理由。而且這個理由已經(jīng)被快遞公司“說了千萬遍”。事實上,很多人對于這個“不予賠償”的理由已經(jīng)坦然接受了,認為是自己“沒有保價”才有了“不予賠償”的結果,也只能“打掉門牙往自己肚子里咽”了。
快遞公司辯稱,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滅失、損毀,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但最高不可超過1000元。而法官認為,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根據(j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貨運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達收件人之前未對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了張某包裹的滅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法官向“2萬包裹只賠1000元”說不,給 “沒有保價”的快件丟失糾紛做了法律回答,在類似侵權多發(fā)的當下,其意義在于:警示所有的快遞公司都需要履行妥善保管的責任和義務,“沒有保價”并不是“與我無關”的借口和理由。說到底,快遞公司的“家法”不能大于莊嚴的國法!
——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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