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剛過去不久的“雙11”購物節(jié)無疑讓電商經營者們賺得盆滿缽滿,而網購一族甚至還沒來得及簽收“雙11”的“剁手成果”,便開始為接踵而至的“黑五”和“雙12”購物節(jié)摩拳擦掌了。據(jù)相關媒體報道,近年來,不少大爺大媽們也不甘寂寞地加入了網購大軍,電子商務發(fā)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在網購如此繁榮的當下,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電商活動存在一些不合法或不規(guī)范的情形。為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相關方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電商經營活動,2018年8月,《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楊春寶律師團隊在前不久也特意撰文對電商法對電商經營者的影響進行了解讀。本文將嘗試分析電商法對幾種典型的電商類糾紛的影響,以期對電商經營者[1]們提供有益參考。
[1]《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文中,我們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簡稱為“電商平臺”,將“平臺內經營者”簡稱為“平臺商家”。
一.電商平臺與平臺商家之間的糾紛
1. 平臺商家訴電商平臺
在成都麥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麥訊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天貓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18)浙01民終3058號)中,麥訊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天貓公司取消對其在天貓平臺開設的店鋪采取的監(jiān)管措施,恢復店鋪正常經營以及被監(jiān)管前的全部商品數(shù)據(jù)。該案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天貓公司因收到消費者投訴,稱涉案店鋪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假冒商品而對該店鋪實施監(jiān)管。而經法院進一步查明,涉案店鋪銷售的商品確系假冒商品,因此,麥訊公司的訴請最終被駁回。
在該案中,因涉案店鋪銷售的確系假冒商品,因此天貓公司的監(jiān)管措施并無不妥。然而,若是法院最終查明涉案店鋪并未售假,而系被知識產權權利人誣告,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否需擔責呢?如果說此前這個問題并無標準答案,那么電商法的出臺則給予了肯定的回答。依據(jù)電商法,知識產權權利人因向電商平臺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商家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系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商家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們理解,電商平臺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平臺商家之間的溝通橋梁,其作用不容小覷。如平臺商家提交了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并提供了初步證據(jù),電商平臺須將其轉送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訴或者起訴,15日內若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在處理侵權投訴的過程中,電商平臺如未能盡到合理注意或審查義務因而導致平臺商家或知識產權權利人損失的,將會被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
2. 電商平臺訴平臺商家
在高青松、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18)浙01民終4149號)中,淘寶公司以高青松在淘寶公司平臺上銷售假冒商品違反平臺服務協(xié)議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高青松賠償損失并支付淘寶公司因維權所產生的律師費。無獨有偶,在淘寶公司訴上海舜鳴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舜鳴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017)滬01民終13085號)中,淘寶公司因許文強在其平臺上開設的店鋪銷售假冒商品違反平臺服務協(xié)議為由,要求許文強和其作為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舜鳴公司連帶賠償淘寶公司損失以及合理支出的律師費。最終,該兩個案件的二審法院均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持了淘寶公司的訴請。
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審判機關根據(jù)電商平臺與平臺商家之間的約定,判令違約商家承擔違約和/或賠償責任,均基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的裁判。我們姑且先跳開上述兩個案件的事實部分,單就電商平臺規(guī)則而言,在以往,不少商家為了順利入駐電商平臺,通常會無條件接受平臺服務協(xié)議等各項平臺規(guī)則,致使該等商家在與電商平臺產生糾紛時失去話語權。而電商法則在法律上賦予了商家一定的話語權。依據(jù)電商法,電商平臺修改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應公開征求意見,并在實施前予以公示,且不得阻止不接受修改的平臺商家退出平臺。并且,電商平臺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商家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收取不合理費用。因此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如相關平臺服務協(xié)議或交易規(guī)則確實存在電商法所述的不合理之處,并造成平臺商家損失或損害的,平臺商家完全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電商平臺將無法僅以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抗辯理由。
二.消費者與電商平臺之間的糾紛
1. 產品質量糾紛
在杜傳令與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6)魯01民終6320號)中,杜傳令稱其向阿里巴巴電商平臺上的商家購買的商品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在接到其投訴后,阿里巴巴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其訴至法院,要求阿里巴巴向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二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1],認為阿里巴巴向杜傳令提供了涉案平臺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且在糾紛發(fā)生后協(xié)調雙方進行溝通,已履行了交易平臺應盡義務,并最終判決駁回杜傳令的訴請。
2. 虛假廣告糾紛
在李紅梅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6)京0115民初141號)中,李紅梅稱其向京東公司電商平臺上的商家購買的商品系普通食品,涉案商家卻對該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稱涉案商品具有保健功效,導致其被嚴重誤導和欺騙,要求京東公司和涉案商家向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同樣依據(jù)消保法,認定京東公司已在其平臺上公布了商家名稱、所在地、客服電話等商家信息,且已經提供商家有效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已履行平臺義務,無需對李紅梅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兩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可知,依據(jù)判決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果消費者在電商平臺消費的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電商平臺只需提供涉案商家的真實信息即可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而電商法則進一步加重了電商平臺的責任,即:
(1) 如電商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商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其應與涉案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2)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未履行對平臺商家資質審核義務或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電商平臺須承擔相應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平臺商家之間的糾紛
在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糧液公司”)與上海市松江區(qū)弘胤食品經營部(下稱“弘胤食品”)和許文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986號)(下稱“商標案”)中,五糧液公司以弘胤食品和許文強在淘寶公司平臺銷售假冒的五糧液商品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兩被告侵權行為屬實,并依據(jù)侵權責任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持了商標權人五糧液公司的訴請。
值得一提的是,楊春寶律師團隊在前文所述的淘寶公司訴舜鳴公司一案的判決書中發(fā)現(xiàn),五糧液公司起初將淘寶公司列為上述商標案的共同被告,之后又撤回對淘寶公司的起訴。我們從淘寶公司訴舜鳴公司的判決書中還發(fā)現(xiàn),淘寶公司在收到五糧液公司關于商標案的起訴狀后,對許文強在淘寶公司平臺經營的網店的違規(guī)情形作出了處分,刪除了侵權商品信息,并要求許文強自檢自查,及時刪除涉嫌侵權信息。此后該網店雖還處于營業(yè)狀態(tài),但已銷售停滯,幾乎不再產生營業(yè)額。
淘寶公司對違規(guī)商家的處分符合“避風港原則”。而電商法在確認“避風港原則”的同時,也強調了電商平臺的合理注意義務,即“紅旗原則”。電商法規(guī)定,電商平臺在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出的侵權通知(淘寶公司收到五糧液公司的商標侵權訴狀可視為是一種通知)和初步侵權證據(jù)后,應及時采取包括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商家,否則應就對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不僅如此,依據(jù)電商法,電商平臺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其中包括在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平臺商家之間就或有侵權進行溝通,并將相關侵權通知、未侵權聲明以及處理結果進行及時公示。此外,如電商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商家侵犯知識產權的,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否則與涉案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顯然,電商法對兩種不同情形下電商平臺的責任進行了區(qū)分:在“避風港原則”下,電商平臺在接到侵權通知若未采取法定必要措施,應就對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而在“紅旗原則”下,電商平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直接就對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的全部損害與涉案平臺商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無論適用哪個原則,舉證責任都在知識產權權利人,這與對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適用原則一致,而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舉證責任顯著不同。
結語
有交易就難免有糾紛,電商法的出臺無疑給電子商務領域的各類糾紛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而隨著國人對進口商品熱度的不斷增加,跨境電商的發(fā)展也越來越快,眾多全球知名品牌紛紛摩拳擦掌,爭相在天貓國際、京東全球購、洋碼頭等跨境電商平臺開設店鋪。但是,電商法僅對跨境電商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并未有詳細規(guī)范。近期,楊春寶律師團隊收到不少跨境電商客戶的咨詢,希望了解電商法對跨境電商的適用和影響,我們將對此進行另文探討。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連續(xù)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yè)務優(yōu)秀律師”,多次榮獲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并購律師大獎"等專業(yè)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楊律師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大成上海辦公室TMT業(yè)務組牽頭人。楊律師出版《企業(yè)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3本專著。楊律師執(zhí)業(yè)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孫瑱律師
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zhí)業(yè)前先后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yè)擔任全球、亞太區(qū)或中國區(qū)總裁或副總裁執(zhí)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yè)運營管理經驗,并具備非常優(yōu)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xié)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并發(fā)表數(shù)十篇并購、基金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yè)并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電郵:sun.z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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