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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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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涉及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以及被派遣員工三方主體,當被派遣員工發(fā)生工傷時,許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會相互推脫,導致被派遣員工的利益受損。到底該由誰為受傷的被派遣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
案情簡介
莫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職方方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括勞務派遣),后被方方公司派遣至矩矩公司上班,方方公司與矩矩公司有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方方公司、矩矩公司均未為莫某參加工傷保險。2018年6月19日,莫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9年5月23日,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莫某的死亡為工傷。2019年7月,莫某父、莫某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要求方方公司、矩矩公司連帶支付莫某工傷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57920元。
爭議焦點
矩矩公司應否對莫某工亡產(chǎn)生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一、方方公司向莫某父、莫某母支付喪葬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57920元;二、駁回莫某父、莫某母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評析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中,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非用工單位。莫某經(jīng)方方公司派遣至矩矩公司用工,三方之間形成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其中方方公司系莫某的用人單位,矩矩公司則系莫某的用工單位。故應當為莫某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是方方公司,矩矩公司并無為莫某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方方公司未依法為莫某參加工傷保險,應當負擔莫某工亡產(chǎn)生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而矩矩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只有在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才需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莫某系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導致死亡,矩矩公司在該事故中沒有過錯,因此無需對莫某工亡產(chǎn)生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顧問指引
根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則應當負責協(xié)助工傷認定的調(diào)查核實工作。如果被派遣員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而作為用工單位是否就不需要對被派遣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用工單位是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第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如用工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可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得對抗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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