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學校的安定團結,保障學校的安全穩(wěn)定、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化解教師之間、學生之間、師生之間以及教師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矛盾,增強師生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圓滿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制定本制度。
一、由校長牽頭,由各處室負責人和各班主任參與,建立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組織機構:
二、進行《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受理教師之間、學生之間、師生之間以及教師與學生家長之間、以及校內發(fā)生的其他糾紛爭議事項,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或者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調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前提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調解。調解人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四、調解人員應當認真、詳細地審閱和研究糾紛的全部材料,抓住案件爭議的關鍵性問題,從法律上和情理上幫助當事人分析爭議的要點和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引導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分歧,縮短距離,以期最后達成和解協(xié)議。
五、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當事人的言行,應尊重由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原則。如果調解成功,調解員應及時地制定調解書;如果失敗,調解員應及時地聲明調解程序的終止并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調解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對外透露任何有關案件實體和程序上的情況,包括案情、調解過程、調解商議、調解結果等情況。
七、學生與學生之間在校期間由所在班級的班主任調解,做到調解時心平氣和,使學生心服口服。
八、班主任盡可能了解本班學生的心理活動,出現問題及時發(fā)現,及時處理,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要和家長及時溝通,增進教師與家長之間的感情,一旦發(fā)生矛盾,平等對待、互相諒解,使問題迎刃而解。
九、不論教師與教師、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家長間出現矛盾,都要化解矛盾、互相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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