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0〕1號)、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實施意見(豫發(fā)〔2010〕1號)(以下稱中央和省委1號文件)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高度重視,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增加農村新的發(fā)展活力,加快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土地市場,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yè)改革和發(fā)展的重大舉措;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加快發(fā)展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保證;是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倡節(jié)約集約用地,推進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要體現。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對于有序推進和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作用重要,意義重大。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yè)部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為了貫徹落實中央1號文件,先后頒發(fā)了一系列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又批轉了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2011〕77號),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重要意義、組織領導、任務目標、目的要求、完成時限和經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為適應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需要,滿足廣大農民朋友更好的學習了解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和基本知識,省國土資源廳地籍管理處組織編寫了《河南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政策法規(guī)知識100問》。以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中央和省委1號文件以及配套文件為依據,針對當前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作以介紹。
由于時間倉促,編者水平有限,難免存在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編 者
2012年1月12日
目錄
一、概述5
二、土地登記15
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及土地登記代理26
四、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31
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54
七、土地權屬爭議與調處58
八、土地調查64
九、其他67
一、概述
1.你知道我省開展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由來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0〕1號,以下簡稱中央1號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的實施意見》(豫發(fā)〔2010〕1號,以下簡稱省委1號文件)要求,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yè)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fā)〔2011〕178號)統(tǒng)一部署,開展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
2.你清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范圍嗎?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fā)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要覆蓋到我省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3.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五項基本原則是什么?
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依法依規(guī)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有關內容和程序推進;二是便民高效原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要始終堅持將便民、利民、護民的要求貫穿工作全過程,提高登記發(fā)證效率;三是因地制宜原則。按照中央和省委1號文件的總體要求,各地可以依據《河南省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進一步細化調查,以滿足有效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土地管理基礎工作的需要;四是急需優(yōu)先原則。各地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應優(yōu)先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對被列入為綜合改革實驗區(qū)、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qū)以及城鄉(xiāng)結合部等范圍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以滿足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需要;五是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4.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有哪些具體要求?
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具體要求是:要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以土地權屬調查(核查)為先導,以先進、經濟的測繪技術為支撐,依照《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規(guī)程》、《河南省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實施細則》、《河南省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歸屬情況和村莊范圍內土地利用情況,制作完成的符合土地權屬管理和土地登記要求的地籍調查成果,包括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地籍圖等,為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奠定土地產權和土地利用基礎。同時根據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成果,采取“一次查清、分類處理”的原則,按照國家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土地登記辦法》開展土地登記,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數據庫及管理系統(tǒng)。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按照《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總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重大意義是什么?
2010年中央和省委1號文件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分別作了部署,由于這項工作的政策性和復雜性,為了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各級經過了充分的準備,目前條件已經成熟。所以,加快推進這項工作的落實既是當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務,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增加農村發(fā)展活力、促進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物權法》、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現實需要;是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jié)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對于深化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增加農村發(fā)展活力,促進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和城鄉(xiāng)土地統(tǒng)一市場建設,加快發(fā)展方式轉變和中源經濟區(qū)建設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6.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過程,不僅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更為重要的是對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wěn)定的產權關系的確認,通過過程與結果的綜合作用,一是可以起到進一步激發(fā)農民保護耕地、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二是有利于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存在的土地權屬糾紛,優(yōu)化農村社會管理環(huán)境和基礎,構建和諧社會;三是有利于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在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農業(yè)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四是有利于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五是有利于建設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土地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
7.實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的法定主體是誰,土地登記由誰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q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法定主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務院成立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領導小組,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農業(yè)部等部門成立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成立相應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qū)工作的組織實施。
8.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時間上有何規(guī)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2011〕77號)規(guī)定,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和需要,在內容和時限要求上我省統(tǒng)一劃分了兩個時段。即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
9.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宣傳應突出的主題是什么?
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宣傳應突出以下主題:搞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調查,依法開展登記,深化農村改革,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實現憑證用地管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建立城鄉(xiāng)土地統(tǒng)一市場,服務中原經濟區(qū)建設。
10.我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宣傳口號是什么?
n實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是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的重大進步
n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權益
n實行土地權屬登記,加強土地產權管理
n實施土地登記,明晰土地產權
n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重在維護農民合法利益,服務經濟建設
n讓每一塊集體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證”
n查清農村集體土地現狀,加強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促進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
n社會動員,全民參與,積極搞好農村集體土地調查
n積極維護農民土地產權權利,有恒產者有恒心
n開展集體土地登記,保護土地財產權益
n規(guī)范集體土地管理,構建和諧穩(wěn)定農村社會
n明晰土地產權,維護農民權益
n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n農村宅基地確權是黨和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大好事、大實事
n農村宅基地確權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的重要措施
n農民有了土地證,好比吃了定心丸
n依法明晰農村宅基地權屬,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管理
n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n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健全嚴格規(guī)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n規(guī)范農村住宅建設,禁止亂占濫用土地
n搞好宅基地登記發(fā)證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n開展農村宅基地登記發(fā)證工作,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
n禁止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頒發(fā)土地證
n搞好宅基地登記發(fā)證工作,促進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n平等保護華僑宅基地合法權益
n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依法無償取得的用益物權
n查清農村集體土地現狀,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營造農村和諧社會環(huán)境
n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n農村宅基地確權調查,人人有責
n嚴格土地登記,明確土地權屬
n憑證用地管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n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利國惠民
n產權要明晰,土地先登記
n土地生命線,產權是關鍵
n加強土地產權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n規(guī)范土地登記,保護土地財產
n國土資源是民生之本,產權制度是管理之基
n土地產權承千秋,保障權益興萬代
n明晰土地產權,共建和諧家園
二、土地登記
11.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等法律法規(guī)依據。
12.《土地登記辦法》實施后,原《土地登記規(guī)則》是否還有效?
《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實施后,原《土地登記規(guī)則》自動失效。
13.我國土地權利證書有哪幾種?分別由哪一級機關頒發(fā)?
目前,我國的土地權利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種,其中前三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
14.你了解什么是土地登記制度嗎?
簡單地說,土地登記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法定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礎的不動產,土地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基礎。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由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審批、注冊登記、確認、發(fā)放土地證書的法律制度。
15.土地登記的目的是什么?
土地登記是指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
歷史上實施的土地登記主要是為了課稅?,F代土地登記的根本目的在于確認土地權屬,賦予土地產權以法律效力,還權賦能,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土地市場交易秩序,為科學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提供基礎依據和基礎保障。
16.土地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登記內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冊內的土地登記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權屬性質和來源,土地權利主體所涉及的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客體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用途(地類)、價格、圖號、地號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等。
17.土地登記的機關是誰?
土地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記造冊和核發(fā)土地權利證書的權利;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登記和核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權利;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如各類開發(fā)區(qū),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不得頒發(fā)土地權利證書。
18.土地登記的單位是什么?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19.什么是宗地?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20.為什么要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哪些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土地登記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為了減少因登記產生的糾紛,減少登記錯誤,保證登記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需要土地登記從業(yè)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能和政策水平;二是順應國際通行做法。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對土地登記人員都有很高的要求,土地登記從業(yè)人員需要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才能從事土地登記工作。考慮到我國實際情況,《土地登記辦法》僅規(guī)定“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具體來說,就是在土地登記簿上簽署審查意見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根據2008年7月1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土地登記表格〉(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153號),在土地登記簿上簽署審查意見的“審查人”與“負責人”應當在簽字的同時填寫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號。而對其他從事土地登記輔助工作的人員,如對在窗口收件人員、具體制證發(fā)證人員等,目前都沒有要求必須持證上崗。
21.你了解土地登記的程序嗎?
不同類型的土地登記在登記的具體程序上是不盡相同,但總體上土地登記應該把握以下四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土地登記申請;二是土地權屬審核;三是注冊登記;四是核發(fā)證書,這四個方面是土地登記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驟。
22.你清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審查手續(xù)嗎?
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xù)。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23.土地登記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土地登記應遵循以下五項基本原則,一是依法的原則,土地登記必須依法進行;二是申請的原則,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一般應由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向土地登記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三是審查的原則,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的結果必須進行審查;四是公示的原則,將土地登記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和公開;五是屬地管轄的原則,在一個登記區(qū)內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關來登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登記,同時,同一個登記區(qū)內的土地登記資料,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保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分別保管。
2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fā)給誰?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fā)證給村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發(fā)證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fā)證給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土地證“是誰的就發(fā)給誰”。
25.你知道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嗎?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四是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等。
26.你清楚哪些土地登記申請按規(guī)定不予登記發(fā)證嗎?
申請土地登記發(fā)證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發(fā)證:一是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的;二是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三是申請的土地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四是無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五是違反規(guī)劃改變土地用途的;六是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登記的;七是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不予登記發(fā)證的,一般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發(fā)證的理由。
27.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如何辦理公證?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土地登記當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但是當事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對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不易查明的,需要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具體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后,才具有效力”。
28.土地登記出現錯登、漏登怎么辦?
土地登記后,發(fā)現錯登或者漏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更正登記,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根據錯、漏登記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補充地籍調查,填寫土地變更登記審批表,報原批準登記發(fā)證機關審批,更改或更換土地登記卡、簿,同時書面通知原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或注銷原土地證書手續(xù)。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29.土地權利證書丟失了能否補辦,怎樣辦理?
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fā)。補發(fā)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
30.土地權利人不提出申請,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依相對人申請啟動是《物權法》確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基本原則。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有利于督促當事人提高權利保護意識,節(jié)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因此,一方面縣級人民政要做好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宣傳工作;另一方面,國土資源部門要樹立為相對人主動服務的意識,通過職能部門積極、主動、有效的服務,促使相對人增強土地登記申請的積極性、自覺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的提高發(fā)證率。對于確實不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只登記、不發(fā)證”的辦法,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
31.擁有多宗或共有宗地的應如何登記?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如果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實地上難以劃清其各自的權屬范圍和界線,也可劃分為一宗地,稱為共用宗地,共用宗地可一卡多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32.注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哪幾種情況?
(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4)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5)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6)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7)當事人未按照第4、5和6條的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及土地登記代理
33.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能否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
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和程序準予查詢。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4.你清楚土地登記的資料包括哪些內容嗎,土地登記的查詢內容和范圍是怎樣規(guī)定的?
土地登記資料包括土地登記結果和原始登記資料兩部分。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
對土地登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guī)定查詢,土地登記的原始登記資料,依照下列規(guī)定查詢: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yè)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35.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提交哪些材料?
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文件。
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除提交上述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土地權利人應當提交其權利憑證;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
36.查詢人可以將土地登記資料帶走嗎,能否復制或摘抄?
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查詢機關設定的場所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的場所。
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者自行摘、抄錄土地登記資料。應查詢人要求,查詢機關可以為其摘錄或者復制有關的土地登記資料。
查詢機關摘錄或者復制的土地登記結果,查詢人請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核后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當加蓋查詢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詢結果證明復制無效。
37.土地登記資料查詢收費嗎?
根據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還是有償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收費依據按照財政部、原國家計委《關于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財規(guī)〔2000〕47號)有關收費規(guī)定,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38.查詢人違規(guī)查詢或違法使用查詢結果,有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查詢人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場所,對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拆頁,或者故意損壞查詢設備的,查詢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查詢,不予出具查詢結果證明;造成損失的,查詢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查詢人非法使用查詢結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9.什么是土地登記代理,土地登記代理的業(yè)務范圍有哪些?
土地登記代理是指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在受托權限內,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記代理、咨詢等中介服務,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經營活動。
土地登記代理的業(yè)務范圍包括:代理土地登記申請、指界、地籍調查、領取土地權利證書;收集、整理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等與土地登記有關的資料;幫助土地權利人辦理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相關手續(xù);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提供土地登記及相關業(yè)務咨詢等;還包括代理與土地登記業(yè)務相關的其他事項,如:代辦土地權利的取得或交易報批手續(xù)、相關稅費繳納、土地政策咨詢等。
40.你了解土地登記代理人是做什么的嗎,能否以個人名義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yè)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yè)資格證書》并經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后,才能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委托人具體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指界、地籍調查、領取土地證書、咨詢等業(yè)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只能受聘于一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并以機構的名義從事土地登記業(yè)務。
四、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
41.目前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哪些形式?哪些屬于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另一種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指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農民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42.你清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與其他相關證書的關系嗎?
土地權利證書與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等在內的其他相關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系。所謂“身份證”可以理解為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主題的界定和明確,也就是說這些土地是誰家的,土地的產權與權屬人的關系是什么!而“工作證”則是對這些土地目前的用途和現狀發(fā)放的一個憑證。即類似于“地役權”性質的一個憑證。
43.你了解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的歷史背景嗎?
(1)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該法開宗明義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土地是私有制和國家土地所有制。
(2)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初步確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
(3)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稱“六十條”),確立并鞏固了集體土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所有權制度。
(4)1982年12月,我國《憲法》確立了城市土地國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范圍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1982年5月4日全國人大第二十三次會議原則批準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對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的條件、審批權限、程序、補償辦法等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土地所有權的規(guī)定。
(5)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為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大作用。
(6)200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權利分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類型,進一步細化了農村土地權利體系,提升了農村土地權利的法律地位。
4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類型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xiāng)(鎮(zhèn))、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即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清楚無爭議)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fā)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發(fā)證到村農民集體。對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
45.你知道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所有權是如何劃分的嗎?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六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等,以下情況的土地可以確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
(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及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
(2)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h級以下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有電力通訊桿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xù)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等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3)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xù)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4)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yè)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內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5)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fā)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于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已經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了的,可按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綜上所述,確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必須有法律依據,基于確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適應推定制度(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蓖瑫r,根據民法理論中無主地屬于國有的規(guī)則,在無法確定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時,集體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集體不能證明該宗土地為集體所有,則推定該宗地屬于國家所有)。依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基本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法律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的或未規(guī)定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另外一種類型是未經國家征用的土地仍為集體所有。
46.你知道各農民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的原則嗎?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fā)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是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是由于土地開發(fā)、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yè)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三是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qū)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qū)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2)鄉(xiāng)(鎮(zhèn))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3)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辦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農民集體所有:一是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二是經縣、鄉(xiāng)(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三是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體企事業(yè)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4)1982年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事業(yè)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guī)定清查處理后,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單位繼續(xù)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集體所有。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事業(yè)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xiāng)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5)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使用本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xiāng)(鎮(zhèn))、村農民集體所有。
47.土改時發(fā)的土地證還有法律效力嗎?
20世紀50年代土改時期發(fā)給農民的土地證,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規(guī)定,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將所有征收來的土地分給農民,證明其土地所有權的憑證。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實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度,1962年,將包括農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內的全部農村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對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土改時的土地證雖然沒有收回,但實際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48.村委會有權拍賣集體土地嗎?
我國對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guī)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也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農村土地雖然屬于農民集體,但村委會只能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在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guī)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
49.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結果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結果應注意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登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是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二是集體土地的宗地劃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記辦法》關于宗地的定義;三是弄清楚集體土地宗地范圍內是否有國有土地;四是本集體土地宗地范圍內是否有其他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行政村范圍為單元);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有關內容的填寫要與土地登記簿(卡)相一致;六是要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發(fā)至所有權人。
50.我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面積是如何確定的,對圖件比例尺有何要求?
全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面積計算要求以圖上量算或實測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以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比例尺為1:10000。宗地圖比例尺可根據宗地大小適當選擇,但比例尺分母必須為100的整數倍。
51.你知道集體土地所有權都有哪些內容嗎?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所有者親自行使,也可以由所有者代表代為行使。其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處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收益權方面,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fā),若要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必須先經國家征收程序轉變?yōu)閲型恋睾笤儆蓢页鲎尳o開發(fā)商。這就使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商業(yè)性開發(fā)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在處分權方面,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若向非農業(yè)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須經人民政府審批等等,這些規(guī)定均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52.你清楚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對土地行使處分權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對土地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改變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土地權利進行交易)。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處分權受以下兩方面限制。
一是需要受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意志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真正主體是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不是他們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人。所以,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決定,要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在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所有權中,農民集體對土地實際已無直接的收益權,也無法直接行使處分權,故農民集體已無法對所有權主體代表行使權力予以限制。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fā),鄉(xiāng)(鎮(zhèn))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二是需要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須履行法定義務。例如,未經依法征收不得轉讓土地,不得將集體土地用于商業(yè)性房地產開發(fā),改變土地用途須依法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等等。
53.不同所有權的土地應分別由哪些人申請登記?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xù)時,由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五、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
54.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民生問題關聯密切,事關農村社會穩(wěn)定大局。同時,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又面臨著歷史遺留問題多,管理欠賬多,形成原因多以及使用情況和用地現狀錯綜復雜等一系列的實際情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要堅持依法確權、規(guī)范登記、有序推進,嚴格區(qū)分“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把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作為黨在新時期的一系列惠農政策之一來落實,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爭取最大程度的提高登記發(fā)證比例,確保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依法得到保護。
55.你了解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嗎?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
56.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1)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雖然超過規(guī)定的面積,但可維持現狀。今后拆遷、改建、翻建房屋時,要嚴格按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審批。
(2)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宅基地超面積的,要經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政策處理后,再行確權。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guī)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4)符合規(guī)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5)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6)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zhèn)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7)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guī)定確權登記發(fā)證。
(8)已經確權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按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
(9)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57.你知道目前我省宅基地使用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嗎?
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guī)定,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
(1)城鎮(zhèn)郊區(qū)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qū),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qū),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山區(qū)、丘陵區(qū)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適用本款(1)、(2)項的規(guī)定。
58.農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積的應當如何登記發(fā)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比绻爻瑯耍趯φ厣系姆课莶贿M行改動的情況下,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fā)布《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br> 59.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4)回鄉(xiāng)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響規(guī)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60.原宅基地使用人將其所使用或所有的宅基地出借給他人,現在能否收回該地的使用權?
對這個問題,要區(qū)分不同時期來處理。借用宅基地是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但對其中有的人借地建房、長期使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且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應承認建房人已因政府批準建房、發(fā)給房屋產權證而取得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如因出借人討還宅基地,要求對方拆房還地引起糾紛的,應參照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批復》處理,即該地使用權歸建屋人所有,原使用人失去使用權。在土地公有化之后,一方仍借地給他人蓋房的行為,違背了當時政策和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屬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行為,依法不予保護。
61.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權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62.對農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如何補償?
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xiāng)(鎮(zhèn))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qū)、市)及市、縣應從用于農業(yè)土地開發(fā)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63.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guī)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64.如何加強對宅基地的日常監(jiān)管?
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tài)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jiān)管,及時發(fā)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xiāng)結合部地區(qū)農村宅基地的監(jiān)督管理。要強化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fā)揮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65.城鎮(zhèn)居民能否到農村購置宅基地?
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
66.使用農村宅基地是否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也不得收取耕地開發(fā)費。
67.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與規(guī)劃區(qū)外的農民住宅有什么不同要求?
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qū),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zhèn)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guī)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住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68.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如何管理?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qū)、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xiāng)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h(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yōu)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69.你了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的工作流程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調查是在已有調查成果的基礎上,對村莊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權屬調查(核查),依據省統(tǒng)一布設的控制點,運用野外數字測量法、解析法等對調查成果進行實測,采用1:500比例尺,獲取村莊內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權屬、界址、用途、面積、分布及土地利用情況等信息;將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圍內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情況和權利歸屬;在查清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fā)證,并向使用權人發(fā)放土地證書。
70.此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發(fā)放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免費的嗎?
此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其中一個指導思想就是惠農、便農、利農,為了貫徹落實不增加農民負擔,宅基地使用權證是由政府統(tǒng)一購置,免費發(fā)放。
71.對農村存在的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如何處理?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guī)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與村鎮(zhèn)規(guī)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經有批準權的單位批準并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xù)后,準予進行登記發(fā)證。
72.“小產權房”可以發(fā)證嗎?
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fā)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民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fā)證。
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
7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7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何確權登記發(fā)證?
村委會辦公室、醫(yī)療教育衛(wèi)生文化等公益事業(yè)和公共設施用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fā)證。
7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結果要檢查什么?
一是檢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是否一致;二是檢查登記結果是否與土地利用批準文件確定的使用人一致;三是檢查宗地圖是否符合《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關于宗地圖繪制的規(guī)定:四是檢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關內容的填寫是否與土地登記簿(卡)一致。
76.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如何處理“合村并組”的情況?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fā)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77.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是否包括“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也可以發(fā)證?
在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中,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城鄉(xiāng)建設部、農業(yè)部等部門出臺的文件政策不僅都沒有涉及對“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可以發(fā)證的問題,同時,要求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fā)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一律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中進行登記發(fā)證,嚴禁將“小產權房”等違法建設用地通過登記合法化,凡是不依法依規(guī)進行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或登記發(fā)證不規(guī)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節(jié)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78.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原則是什么?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guī)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guī)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
79.轉讓土地的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80.你知道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七、土地權屬爭議與調處
81.什么叫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有哪些類型?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歸屬而發(fā)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也叫土地權屬糾紛。
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按權屬性質分為土地所有權爭議和土地使用權爭議。按爭議的主體可分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爭議、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
82.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有何區(qū)別?
土地權屬爭議與土地侵權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為上有著質的區(qū)別。前者指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登記,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提出主張,構成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政府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未經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于行政案件。
土地侵權是土地權屬明確、合法,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事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土地權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權是以土地確權為基礎的,只有在土地權屬依法確認的前提下,才會產生土地侵權的問題,權屬不清,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還存在爭議,就不能構成土地侵權。
83.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誰負責調處?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行政區(qū)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84.如何申請?zhí)幚硗恋丶m紛案件?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土地糾紛的機關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農村責任田劃分,宅基地的規(guī)劃及調整和邊界劃分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部門處理的爭議,而不應屬于法院管轄。遇有此類情況,可向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解決。
法院受理的土地糾紛有兩類:一類是行政案件,另一類是民事案件。
屬于行政案件的幾種情況是:一是因土地權屬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爭議,可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二是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以后,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準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屬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糾紛:一是土地使用權糾紛;二是土地所有權糾紛;三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合同糾紛;四是土地出售、交換、出租抵押合同糾紛。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都屬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疇,應到法院民事審判庭起訴。
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在發(fā)生土地糾紛以后,應及時搜尋、保存證據,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和各類合同書等。另外,還應提供歷史上對發(fā)生爭議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況。涉及侵權的,還應提交侵權人的具體侵權行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證據。如果發(fā)生的糾紛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則還應提交該部門的處理意見。
85.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權屬調處的程序包括以下七個步驟,申請→受理→調查→調節(jié)處理→處理決定送達→執(zhí)行→立卷歸檔。
86.你清楚哪些案件不能作為土地爭議受理嗎?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qū)域邊界爭議案件;
?。?)土地違法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87.你知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權屬爭議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都包括哪些內容嗎?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3)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等依據;
(4)擬定的處理結論。
88.你清楚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嗎?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89.你清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后,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嗎?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后,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
八、土地調查
90.土地調查的目的是什么?
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guī)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91.你清楚土地調查的內容嗎?
(1)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2)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3)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92.你了解土地調查都有哪幾類調查嗎?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93.土地調查采用什么樣的土地分類標準?
土地調查采用全國統(tǒng)一的土地分類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0010—2007),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地類,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94.你清楚土地變更調查的統(tǒng)一時點嗎?
土地變更調查中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應當以全國土地調查和上一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為基礎,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利用狀況變化情況,更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件和土地利用數據庫,逐級匯總上報各類土地利用變化數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統(tǒng)一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
95.你理解什么是土地專項調查嗎?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包括耕地后備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tài)遙感監(jiān)測和勘測定界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調查就是土地專項調查的一種。
96.土地專項調查是如何組織實施的?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調查成果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全國性的土地專項調查,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
97.從事土地調查的人員有什么要求?
從事土地調查的技術人員必須是經過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統(tǒng)一培訓和考試,并取得《土地調查資格證書》的人員。
九、其他
98.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2)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4)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5)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7)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8)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違法行為;
(9)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11)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而不劃入的違法行為;
(1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違法行為;
(13)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違法行為;
(14)不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非法轉讓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15)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的違法行為;
(16)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17)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99.土地違法行為應承擔哪些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4)罰款;
(5)行政處分;
(6)承擔刑事責任。
對以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0.通過法院裁決或者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權利是否可以不辦理登記?如果再轉讓給第三人時,能否直接變更到第三人名下?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fā)生效力;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此可以不辦理登記。但對這類土地權利再次進行轉讓申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先將土地登記到法院裁決的當事人或者繼承人名下之后,再過戶登記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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