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原則上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凈身出戶承諾或者離婚協議有效,承諾方不能在離婚后再起訴主張分割財產。
需要強調的是,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口頭承諾,或者被告有隱匿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不在上述范圍內。
看案例: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財產分割的方案,原告雖不認可該約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根據被告提交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知,雙方在簽署該協議之前就協議的內容進行了商討,對于分割的款項原告應當是知曉并同意的,該份離婚協議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相關約定,雙方亦應當依約履行?,F原告主張被告有隱匿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其未能就此舉證,且結合雙方提交的銀行、X1、XX等財產賬戶的查詢情況,亦未能體現被告有隱匿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現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雙方已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款、XXX、XX3等財產進行了分割且已履行完畢,故對于原告要求對被告名下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賬戶中的財產再次進行分割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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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0)京0105民初11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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