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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先秦儒家基于“性善論”強調(diào)個體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意志不可剝奪,個人在精神上不必屈從于政治權威,個人自主決定自己的言行出處,并有先秦儒家基于“性善論”強調(diào)個體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意志不可剝奪,個人在精神上不必屈從于政治權威,個人自主決定自己的言行出處,并有權獲得相應的個人利益。
同時個人需對自己的道德行為及其后果負責,對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職責負責,對有相互關系的他人負責。
我們可以把這些思想稱之為“儒家個人主義”。
先秦儒家的“個人主義”精神對于塑造當代中國人的獨立個體人格,建立與市場經(jīng)濟相適應的民主與法制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和促進作用。
先秦儒家;個人主義;集體主義;儒家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在我們過去相當長時期的意識形態(tài)話語中,一直是一個帶有貶義的詞,幾乎和“自私自利”是同義語。
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往往將“個人”與“集體”置于絕對對立的地位,“個人主義”也被視為與“集體主義”水火不相容。
徹底批判一切形式和任何意義上的“個人主義”似乎是維護“集體主義”的必要前提。
對個人權利的任意剝奪也往往似乎帶有毋庸質(zhì)疑的合法性。
這就為少數(shù)掌握政治權力和物質(zhì)資源的特權階層,假借抽象的“集體”、“國家”的名義,肆無忌憚而且冠冕堂皇地侵害、剝奪公民個人的經(jīng)濟和政治權利,創(chuàng)造了便利條件。
公民個人的財產(chǎn)、自由與人格尊嚴,很難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改革開放以后,經(jīng)過艱難的探索與實踐,中國終于走上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社會的道路。
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私有財產(chǎn)和個人權利開始受到重視,一系列新的立法,使個人權利以及作為其具體體現(xiàn)的私有財產(chǎn)在法律和制度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保護。
公民個人的政治、言論、行動和隱私的權利,也得到越來越多的保護和尊重。
而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里,人們也開始對“個人主義”問題重新加以思考和探討,澄清過去對“個人主義”的一些誤解。
實際上市場經(jīng)濟和“個人主義”精神是密切相關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個人主義不僅是理解新自由主義經(jīng)濟學的關鍵概念,同時也是構筑斯密以來市場機制的經(jīng)濟學家的思想基石。
”
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社會,非常需要一種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負責任的個人主義精神,和具有道德感和責任感的個人主義品質(zhì)。
而這樣一種負責任的個人主義精神,其實在中國先秦儒家思想中本來也是存在的。
說先秦儒家思想中也有個人主義精神,并提出“儒家個人主義”這個概念,或許會使人覺得比較奇怪。
因為人們通常認為儒家只是提倡家族主義、群體主義,缺乏個人主義的傳統(tǒng)。
梁漱溟先生在《中國文化要義》一書中就曾經(jīng)指出:“中國文化最大的偏失,就在于個人永不被發(fā)現(xiàn)這一點上。
一個人簡直沒有站在自己立場說話機會,多少感情要求被壓抑,被抹殺。
”就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文化發(fā)展的狀況來考察,梁先生所言大體可以說是事實,而且隨著封建社會專制制度的日益完善與強化,這種個人關注缺失的傾向還有日趨嚴重之勢。
究其原因,則十分復雜,其中儒家思想中的某些因素,特別是后來的程朱理學傳統(tǒng),恐怕的確有一些責任。
但是,如果把一種文化現(xiàn)象的根源僅僅歸咎于一種歷史上曾經(jīng)存在的學術思想,而忽略整個社會文化系統(tǒng)中各個方面的客觀綜合因素,則很可能得出片面的和簡單化的結論。
全面探討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個人關注缺失的綜合原因,將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任務,非本文所能完成。
本文的目的只是想說明,就儒家思想傳統(tǒng)本身而言,其實也是包含著內(nèi)在矛盾和多樣性。
在不同時代儒家人物的思想中,特別是在先秦時期原生態(tài)的儒家思想中,“個人”并非不被發(fā)現(xiàn)不被關注,恰恰相反,先秦以孔孟為代表的早期儒學,在表達熱切的社會關注的同時,也表達著強烈的個人關注,甚至可以說形成了一種具有鮮明儒家色彩的個人主義傳統(tǒng)。
對個人道德主體地位和個人精神自由以及特立獨行的個人社會存在方式的重視,是先秦儒家學說不可忽視的重要內(nèi)容,我們可以稱之為“儒家個人主義”。
這種儒家個人主義在后代隨著封建專制的加強,不斷受到封建王權和政治體制的限制和打壓,以至于日益衰微消亡。
而在筆者認為,回到先秦儒學,重新發(fā)掘和闡釋先秦儒學中的“儒家個人主義”思想的積極合理因素,對建立現(xiàn)代市民社會、培育公民的民主自由、自主獨立意識,建立基于明確個人責任和權利關系的、民主和法制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根據(jù)先秦儒學經(jīng)典著作中涉及個人的地位、價值、利益等問題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把先秦“儒家個人主義”對于個人之獨立性的強調(diào)和重視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基于“性善論”的人性平等觀
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構成人的現(xiàn)實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從本質(zhì)和結果來看,其實都是不平等的。
迄今為止還沒有一種現(xiàn)實的政治經(jīng)濟制度徹底解決了人與人在政治上經(jīng)濟上的不平等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強調(diào)所有人在人性上平等的思想,往往就代表著維護個人獨立價值和權力的文化心理訴求。
早期儒家的“性善論”其實就包含著人性平等的要素。
孟子認為人性本善,天賦予人以“天爵”,即人皆有之的“四端”或“良知”“良能”,也即“善”的本心本性。
人人身上皆有天然尊貴的“天爵”,這既可以說是天命之性,也可以說是天賦予每個人依照天性而存在于世的權力。
所以孟子說:“舜,人也;我亦人也”;“人皆可以為堯舜”。
在孟子看來,人人都有的“天爵”,比只有少數(shù)人才有的“人爵”要尊貴得多。
所以每個個體都應當受到尊敬。
曾子也表達過同樣的意思:“晉楚之富,不可及也。
彼以其富,我以吾仁;彼以其爵,我以吾義。
吾何慊乎哉?”“富”與“爵”,體現(xiàn)著現(xiàn)實社會人與人之間難以避免的經(jīng)濟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仁義之“天爵”卻是每個人都能夠擁有和保持的,其價值也是“富”與“爵”所不可替代的。
因此所有人在天命之性和道德良知上是平等的,無貴賤之分。
二、個人尊嚴和自由意志不可剝奪。
正是基于人性平等、人皆有“良知良能”的思想,先秦儒家比較強調(diào)個體人格的尊嚴與個人意志的自由,認為個體的人格尊嚴和主體獨立意志不受侵犯,不容褻瀆。
在先秦儒家看來,盡管有的人會因為客觀條件和外在境域的影響而“失其本心”,但從人性皆善的普遍意義上來說,每個人都有與天命相通的良知良能,只要反求諸己,是能夠對事情作出正確判斷的,也是有權力對事情發(fā)表自己的意見的。
因此,每個人依據(jù)自己的良知良能和本心本性作出道德是非判斷和選擇,乃是個人天然的權利,是任何他人和組織都無權加以剝奪的。
這就是儒家所謂“匹夫不可奪志”。
孔子說:“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奪也!”這里所謂匹夫之志,就是指的個體的獨立意志。
這種獨立意志是人的尊嚴和精神自由的體現(xiàn),是不容被剝奪的。
先秦儒家所贊賞的“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孟子所提倡的“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獨行其道”的“大丈夫”精神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著對個人獨立意志與尊嚴的強調(diào)。
而在《禮記儒行》篇,孔子列數(shù)儒者的種種品行,主要內(nèi)容也就是突出了“自立”、“特立”、“特立獨行”的精神。
這實際上包含著對個人精神自由和獨立意志的肯定。
三、個人不必在精神上屈從于政治權威。
先秦儒家雖然強調(diào)社會政治秩序的重要,但并未將個人完全視為政治秩序與政治權威的奴仆和附庸,尤其是在精神和思想層面。
人間的一切政治權威,用孟子的話來說都只不過是所謂“人爵”,而“人爵”是低于“天爵”的。
個人可以依據(jù)自己的“良知”“良能”作出道德判斷與行為選擇,不必對世俗的政治權威——“人爵”卑躬屈膝,頂禮膜拜,惟命是從。
面對政治權威,個人可以“說大人則藐之,勿視其巍巍然”。
先秦儒家并不主張個人對君主和政治權威的絕對服從和無條件忠誠。
君子首先應當聽從天道和良知的召喚,而不是聽從君主的召喚。
首先應當與天道和良知保持一致,而不是與君主保持一致。
君子要么“以道殉身”,要么“以身殉道”,但絕不會“以道殉乎人”。
違背自己的道德良心去阿附君主或政治權威,在儒家看來則既非“忠”也非“誠”。
堅持道德理想和政治原則對君主進行諍諫,是儒家贊賞的臣道。
當然,儒家通常也不鼓動個體對政治權威的積極對抗,更不主張公然地“犯上作亂”。
即使是在天下無道的暴政局面下,儒家也往往只是表現(xiàn)為消極抵抗的不服從,即所謂“無道則隱”,護守自我,不屈從于政治權威的壓力而為之效力。
也就是像《中庸》里所說:“國無道,其默足以容。
”所謂“其默足以容”,就是以消極沉默的方式,護守個人精神和肉體的獨立存在,不同流合污,更不為虎作倀。
但這其實仍然可以看作是儒家保持個體相對于政治權威的獨立性的一種特別方式。
四、道德實踐取決于個人道德自覺
先秦儒家強調(diào)“為己之學”,孔子說:“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
”強調(diào)“為己之學”,“為仁由己”,在一定程度上正表明儒家之學是以個人為出發(fā)點,也是以個人為歸宿,最終是要讓每個人自主地發(fā)展為“成人”。
因此道德的實踐說到底是個人的自我完善,有點類似于西方基督教的自我救贖。
故道德實踐需以個人的道德自覺即“自得”為基礎。
孟子曰:“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之也。
自得之,則居之安;居之安,則資之深;資之深,則取之左右逢其原,故君子欲其自得之也。
”先秦儒家強調(diào)在自我體悟、反求諸己的基礎上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把道德標準強加于人。
例如孔子對于宰我不愿行“三年之喪”,雖然很不以為然,但卻并沒有強迫宰我一定要守三年之喪,而是說:“女安則為之”,“今女安,則為之”。
可見在孔子看來,即便有通行的道德規(guī)范,但個人的道德行為,最終還是由他自己選擇,取決于他自己內(nèi)心的“安”與不“安”,也即取決于個人的道德自覺和自律,別人無法強迫,也不可以強迫。
五、個人言行出處獨立自主。
《孟子》書中的《公孫丑上》、《萬章下》、《告子下》談到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四個人對待出仕的不同態(tài)度。
什么情況下去做官,什么情況下不做官或者辭職,這四個人的態(tài)度大不一樣:伯夷是“治則進,亂則退”;伊尹是“治亦進,亂亦進”;柳下惠是“不羞汙君,不辭小官”;孔子是“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處而處,可以仕而仕”。
孟子雖然對孔子評價最高,稱他為“圣之時者”,但也不否認其他幾位也是圣人,是仁者。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都是根據(jù)自己個人的獨立判斷,自主決定自己的言行出處,自主選擇自己的位置,每個人都凸顯了自己鮮明的個性。
這樣一種獨立自主有個性的人生,正是孟子所贊賞的。
孟子認為君子在仕途上應當有自己的立場,鄙視那種總是遵循“以順為正”的“妾婦之道”。他認為君子應當堅持自己的立場和理想,不必在乎別人怎么看,不必害怕別人不理解,“人知之亦囂囂;人不知亦囂囂。”怎樣才算是“囂囂”?孟子說“尊德樂義,則可以囂囂矣。故士窮不失義,達不離道。窮不失義,故士得己焉;達不離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脩身見於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士不論得志還是不得志,首先要“得己”,堅守自己所理解到的“義”。這些思想顯然有助于鼓勵一種有原則的個人主義處世態(tài)度。
六、個人可以要求與自己承擔的義務相稱的權利。
先秦儒家并不否認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孔子說:“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荀子也說:“好利惡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可見儒家其實也承認對于個人利益的追求乃是人的本性的一個方面。孔子曾說自己不是“匏瓜”,“焉能系而不食”,說自己要“待價而沽”,又說“富而可求也,雖執(zhí)鞭之士,吾亦為之。”這都說明孔子認為個人憑借自身的價值和付出,以交換獲得相稱的利益回報,乃是理所當然的?!抖Y記》里說:“忠信重祿,所以勸士也”;“臣下竭力盡能以立功於國。君必報之以爵祿。”可見儒家也主張以增加個人利益作為手段來激勵個人。“學干祿”甚至是孔子對弟子進行教育的一項內(nèi)容。只不過儒家強調(diào)尋求個人利益要“以其道得之”,也就是不能違背禮與義,用的話來說,就是個人的求利行為必須不違背法律,手段光明正大、誠實不欺,并且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孟子曾將君子的腦力勞動同梓匠輪輿的勞作進行比較,指出他們都屬于“食功”,即按其勞動成果大小而獲取相應的物質(zhì)報酬,認為這是無可非議的。儒家認為“無益而食厚祿,竊也。”一個人如果沒有做出有益的工作,卻享有厚祿,那就無異于偷竊。但是如果一個人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有很大的功勞,卻甘于接受與其貢獻和功勞不相稱的低報酬,儒家認為也是不值得稱道的??鬃泳驮f:“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祿”,但也“不以大言受小祿。”可見只要所得之利與自己所付出的貢獻大小相符,則雖接受“大祿”也是可以的。而在荀子看來,儒家之“禮”的內(nèi)容,也包括要使“位必稱祿,祿必稱用”,也就是個人所得報酬要與他所擔任的職位和功績相稱。
儒家個人主義雖然重視個人的地位和權利,同時也十分重視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可以說是一種負責任的個人主義。后儒所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著這種負責任的個人主義精神。天下的興亡、社會的發(fā)展,實際上是所有個人行為之合力的結果,跟每個人都有關系,所以每個人都必須承擔其責任和后果。個人的權利是和個人所承擔的責任相對應的,個人的利益,也是由每個人通過行使個人權利、承擔個人責任而掙得的。在行使個人權力、承擔個人責任的過程中,大家自然需要為了基于各自的利益的共同利益互相合作、互相幫助。而所謂互相合作、互相幫助應當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并且以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為原則。這就使得“儒家個人主義”有別于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的利己主義,也有別于楊朱、莊周式的消極逃避、不負責任的個人主義,或自我封閉“各人自掃門前雪”的自了漢主義。“儒家個人主義”對個人責任的強調(diào)體現(xiàn)于三個層面:即個人需對自己的道德行為及其后果負責,個人需對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職責負責,個人與個人之間需互相負責。
一、個人需對自己的道德實踐和行為選擇及其后果負責。
完整意義上的個人主義,應當包括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個人作為具有道德理性的行為主體,他有作出行為選擇的能力,同時他也就相應地必須對自己作出的選擇負責,對這種選擇給自己乃至社會群體帶來的結果負責。把社會、群體的責任分割落實到個人,而不是集中在少數(shù)當權者手中,這其實也是個人主義的重要內(nèi)容。個人負責任的能力其實是跟個人所擁有的權力密切相關的。因此,落實個人責任的同時,相應地也就應當落實了個人的權力。這一點,在以前被我們當作批判對象的“個人主義”的內(nèi)涵中,實際上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而儒家的個人主義,實際上特別強調(diào)這一點。先秦儒家強調(diào)道德主體的自覺和自律,“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儒家雖然致力于仁義道德的教化,但并非采取強制的手段叫人實行仁義道德。孔子說:“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實踐仁義,那是每個人自己的事,只有當其出于個人的自覺選擇時,才有意義。一個人如果拒絕實踐“仁義”,那也是他自己的事。例如上文所引《論語》中宰我對“三年之喪”提出質(zhì)疑,孔子沒有強迫宰我一定要實行,表明道德行為的選擇,最終還是由個人自主決定,別人無法強加。但一旦作出選擇,則自己就必須承擔這種選擇的后果,包括自己心理上的“安”或“不安”,以及承受別人對自己的指責。不論是選擇了仁還是不仁,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在很多情況下,堅守仁德的人往往未必會得到社會或他人的理解和正面的回報。即便如此,那也就如孔子所說的:“求仁而得仁,又何怨?”所以君子不怨天,不尤人,一切行為自己負責,一切后果自己承擔。
二、個人需對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職責及其承諾負責。
個人本來是自由的、獨立的,但是如果一個人有了某種承諾或者約定,比如受命擔任某個職務,那他就必須對之負責。這也是儒家個人主義的一項內(nèi)容。曾子居武城,子思居于衛(wèi),同樣是遇到有“寇”來侵擾。曾子只顧自己逃走,還囑咐留守的人替他看房子。而子思卻堅持留下來守城。孟子認為他們倆都沒錯,而且“易地皆然”。這是因為子思是有職務的,留守是他的職責;而曾子只是老師,不擔任職務,沒有留守的職責。孟子說:“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既然擔任了某個職位,也就如同簽訂了契約,有“守”有“責”,就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職責。當然,任何一種承諾或職責的約定,都涉及承諾者和被承諾者,職責的授予者和接受者雙方,雙方必須互相承諾。如其中一方違背,則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取消承諾解除職責。所以孟子曰:“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君臣之間“非義不合”,“忠君”應當建立在臣對君的道德認可的基礎上,并且以臣所承擔的職責義務為限度?!睹献与x婁下》討論什么情況下臣子“為舊君有服”,以及“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一段論述,都說明臣對君盡忠的職責是有前提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先秦儒家的確非常重視“忠”與“誠”的品格,“忠”是“中”立于“心”,“誠”是不欺的天道。“忠”與“誠”說到底,一是不能違背天地良心,二是要忠于職守,但卻未必意味著忠于君主個人,這就是所謂“從道不從君”。正因為如此,敢于獨立發(fā)表自己的意見,糾正君主的錯誤,敢于“格君心之非”,在早期儒家看來,乃是為臣之“忠”的應有之義。
三、個人與個人之間需互相負責
先秦儒家個人主義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在確認個人主體地位的同時,又十分重視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絕對孤立封閉的自我中心主義???、孟既沒有把人看成是無差別的集體中的分子,也沒有把人看成是相互完全沒有關系的個體;既不承認有所謂超越每個人的抽象的集體利益,也不承認有絕對孤立封閉的個人利益。儒家認識到,現(xiàn)實的個人利益,其實總是存在于一定社會關系中的。而在中國古代,最基本最自然也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就是家庭關系。完全脫離他人、脫離家庭、脫離社會的個人利益,只會是個悖論。儒家要求人們以忠恕之道或絜矩之道來正確處理自我與他人的關系。所謂“忠恕”“絜矩”其實也就是要求個人與個人之間要根據(jù)相互結成的社會關系互相負責、互相承諾,例如“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夫敬婦順”,“朋友有信”、“富無驕”、“貧無諂”等。而其最概括的表述,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可以說是儒家個人主義最基本的道德原則,也是儒家個人主義的理想:即承認他人跟自己一樣都是獨立的個體的人,每個人都不強迫他人的意志,故每個人自己的意志也不被強迫;每個人都不損害他人,故每個人也不受損害。更積極一步,則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每個人都從自己“欲立”“欲達”愿望出發(fā),與他人合作,互相幫助,互相負責,在幫助別人“立”與“達”的過程中,更有效地成就自己的“立”與“達”。這種相互負責的關系既沒有片面要求個人犧牲自我,或絕對服從某個虛幻的集體,同時也不容許個人不顧他人為所欲為、不負責任。早期儒家關于個人與群體關系的觀念與楊朱、墨翟的學說形成了對照。揚朱的“為我”將個人從群體與社會分離隔絕,陷于自我封閉;墨家的“兼愛”蔑視個體的權利,要求絕對無私,完全利他,徹底奉獻。這兩者在孟子看來都是走極端。儒家認為離開了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和每一個具體的家庭,就沒有社會,也就沒有群體。所以儒家并不要求人們完全拋棄個人的私人生活去為群體、社會、國家做貢獻。相反,儒家甚至認為基于個人心性需求的私人生活、家庭生活的完善,乃是社會國家穩(wěn)定完善的基礎。所以儒家始終把家庭私情置于很重要的地位,雖提倡天下為公,但并不主張徹底大公無私。
如果說西方的個人主義比較多地強調(diào)個人的不可被他人侵犯的權利,那么先秦儒家的個人主義則比較多地強調(diào)個人在一定的關系中對于他人應承擔的義務。但這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西方的個人主義也并不否認個人應當參與公共事務,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而先秦儒家也認為個人之身心其實乃是家國天下之本,并沒有以群體的價值和利益取代個人的價值和利益。西方文化傳統(tǒng)中的“個人主義”的具體內(nèi)涵“可以粗線條地歸納為表現(xiàn)在哲學上的人本主義、政治上的民主主義、經(jīng)濟上的自由主義以及文化上的要求個性獨立的自我意識等層面的內(nèi)容。”這些基本價值,從根本上來說跟先秦儒家的學說并沒有不可調(diào)和的沖突??偟膩碚f,先秦儒家的個人主義可以說是一種正面的、積極的、健康的個人主義精神。
可惜的是,隨著后代封建宗法制和封建專制政治制度的日趨強化和完善,先秦儒家那種個人主義傳統(tǒng)在后代似乎也日趨衰落,個人的權利越來越受到忽視,與此同時,個人也越來越罕有愿以社群、國家之公共事務為己任者。在后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社會的官場上,像孟子所說的那種能夠堅持自己的獨立人格和立場的“大丈夫”越來越少,多的卻是為了保住烏紗帽只會屈從于政治權威的“妾婦”。而這些“妾婦”們又反過來進一步強化了封建專制獨裁制度,形成惡性循環(huán)?;氐较惹厝寮?,重新認識、發(fā)掘并弘揚先秦儒家那種剛健篤實、特立獨行、積極負責的個人主義傳統(tǒng),重塑中國國民自立于社會,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獨立個體人格,對于建設當代中國與市場經(jīng)濟相適應的民主法制的市民社會,應該是有啟發(fā)意義和促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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