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0條第2款規(guī)定了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印章案件在主客觀方面的具體情況差別較大,在如何適用法律上歧見頗多,因而需要對該罪的司法適用作一探討。
正確把握構成要件
該罪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據(jù)此,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應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顒又刃蚣捌湫抛u。所謂印章,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一種特定的標志。它表明所屬主體的同一性,是主體的象征,人們通過印章可以識別不同的主體。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侵犯特定標志的犯罪,除了侵犯印章的犯罪,還有侵犯證件和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犯罪。在研究該罪的司法適用時,應當注意對該罪與相似犯罪進行比較研究,以保障該罪與相似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協(xié)調性、公正性、準確性。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必須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沒有制作印章權的人,未經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主管人員的授權、批準,而擅自制作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公司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單位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為圖工作方便,未經單位主管人員批準而擅自制作本單位印章,僅僅用于本單位合法的工作,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甚至事后得到單位認可的,則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偽造”,但不排除單位以工作上的錯誤追究其行政責任。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行為的人,即可構成該罪主體。
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犯罪。
定罪量刑要考慮具體情節(jié)
有人認為,該罪是實行犯,只要實施了偽造公司等單位印章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有失偏頗,并不符合我國的立法實際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
首先,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原則和精神貫穿和適用于刑法的全部內容,刑法分則任何條文的實施都要接受刑法總則的指導與約束,不能違背總則的規(guī)定精神。我國刑法第13條明文規(guī)定,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規(guī)定的精神理所當然地適用于刑法分則的所有條文,即便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罪,也不例外。
其次,我國立法機關在對偽造印章行為進行規(guī)制時已經考慮到這種行為不需要全部入罪。例如,偶爾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尚未使用即被查獲的,偶爾偽造印章用于合法行為的(如證明自己的真實身份外出打工),公司等單位職工使用偽造的本單位印章用于本單位正當經營活動的,偽造和使用公司等單位印章、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對這些偽造印章行為統(tǒng)統(tǒng)入罪,顯然不符合刑法作為保障法的宗旨。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明文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據(jù)此規(guī)定,對一般的偽造印章類行為,凡是情節(jié)、后果不嚴重的,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和謙抑性原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有關犯罪的司法解釋看,偽造特定標志的行為在定罪時是應該考慮情節(jié)的。如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或者“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方可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對妨害特定標志的行為不能無視具體情節(jié)一律定罪處罰,而必須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危害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方可定罪處罰。如果未達到定罪處罰所要求的“度”,就應該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綜上所述,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應該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分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行為出臺司法解釋之前,筆者建議,如果偽造印章的行為已經對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管理秩序和信譽造成較大的危害后果,或者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偽造多枚(3枚以上)印章的,或多次(3次以上)偽造印章的,或使用偽造的印章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可以定罪處罰。
(作者分別為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省瀘溪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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