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罪與其他上游犯罪的共犯應如何區(qū)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幫助行為構成幫信罪,還是構成其他上游犯罪的共犯,主要區(qū)別在于幫助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上游犯罪具體犯的什么罪。
如果知道,應認定為共犯,如果不知道具體犯什么罪,應認定為幫信罪。在提供銀行卡的犯罪中,行為是構成幫信罪還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可以從兩個方面認定
一是從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的錢款并沒有直接進入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而是經過其他賬戶轉賬后再轉入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幫信罪的主觀明知是一種概括性明知,只要概括明知可能用于上游犯罪即可,提供的銀行卡具體是用在既遂前還是既遂后,是用來幫信還是洗錢,都在故意內容范圍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體明知,提供的銀行卡是用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幫助轉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說,幫助行為發(fā)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前,認定為幫信罪;幫助行為發(fā)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2022年3月22日印發(fā)的《關于“斷卡”行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2年會議紀要》)第五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xiàn)的,可以詐騙論處。
在刑事量刑上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詐騙罪差別巨大,如果能夠認定為幫信罪在刑罰上相對較輕,對行為更有利,具體應當如何定性可以委托律師會見、閱卷后及時與辦案機關溝通,這樣才能精準量刑、罰當其罪。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