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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7個無罪判例看職務侵占罪無罪裁判要旨及判點|刑事律師必看

自2016年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案件解釋》)以來,國家對于貪污賄賂、妨害企業(yè)與公司管理、侵犯財產(chǎn)類犯罪等問題的關注度日益增加?!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訂,為包括職務侵占罪在內的相關罪名增補了“數(shù)額特別巨大”這一量刑檔次。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二)》,也對職務侵占等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即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即予立案追訴。

在此背景下,本期文章對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裁判情況進行研究,并重點關注無罪判決情況,歸納該罪的無罪裁判要旨及有效無罪辯點,以期為各位律師同仁辦理職務侵占案件提供參考。

職務侵占罪司法裁判基本情況

(一)審結案件數(shù)量

據(jù)統(tǒng)計,自2014年[1]至2021年間,職務侵占罪審結案件數(shù)量整體保持在較高水平。其中,2015年職務侵占罪審結案件數(shù)量最多,有10228件,之后總體呈下降趨勢。

(二)不起訴情況

截至2022年9月9日,筆者共檢索到職務侵占罪起訴書26408份,不起訴決定書3775份,整體不起訴率為14.3%。具體來看,2014年至2016年不起訴率逐年上升,至2016年為12.4%,2017年不起訴率有短暫下降,之后又呈逐年上升趨勢,至2021年達到20.6%。另外,根據(jù)檢察機關公布的主要辦案數(shù)據(jù),2019-2021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整體不起訴率分別為9.5%[2]、13.7%[3]、16.6%[4]。由此可以看出,近年來,職務侵占罪的不起訴率明顯高于刑事案件的整體不起訴率。

另外,筆者從不起訴案件中歸納職務侵占罪無罪辯點如下:

(三)追訴標準與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職務侵占罪的基礎法定刑及刑罰檔次進行了修改。調整后的刑罰檔次配置與貪污賄賂罪的規(guī)定基本平衡。職務侵占罪原來的第一檔刑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xiàn)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二檔原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xiàn)修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增設第三檔法定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外,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修訂后的《追訴標準(二)》,自5月15日起施行。新標準明確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將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由原先的6萬元下調為3萬元,采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則未變,仍為參照受賄罪、貪污罪“數(shù)額巨大”標準的五倍執(zhí)行,即為100萬元。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法》職務侵占罪條文雖然新增了第三檔法定刑,但相關司法解釋卻遲遲未出臺,這導致司法實踐對“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不一。筆者認為,在現(xiàn)有司法解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沿用《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的邏輯,對于職務侵占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5]的標準,至少應當“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的五倍執(zhí)行”,即為1500萬元以上。

職務侵占罪無罪判決基本情況

(一)無罪判決率

據(jù)筆者統(tǒng)計,自2014年至2021年,我國職務侵占罪整體的無罪判決率為0.18%。按年份來看,2017年無罪案件數(shù)量最多,有27件,該年無罪判決率也最高,為0.32%;2021年無罪案件數(shù)僅為1,該年無罪判決率也最低,為0.03%。

由下圖可以看出,自2014年至2021年,職務侵占罪無罪案件數(shù)量的變化趨勢與無罪判決率的變化趨勢是一致的,均為在2017年之前整體呈上升趨勢,而2017年之后則呈逐年下降趨勢。

(二)審結級別

從審理級別來看,在職務侵占罪無罪案件中,一審無罪案件數(shù)量占比超過全部無罪案件的一半;約30%的無罪判決在二審階段作出;另外有16.8%的無罪判決在再審階段作出。

(三)無罪理由

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符合犯罪構成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統(tǒng)計顯示,有超過1/3的案件從行為人不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便利、未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等客觀構成要件切入,最終達到了無罪結果;也有7.6%的案件從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故意的主觀構成要件入手,形成了有效的無罪辯護。

同時,因“涉案行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訴條件”而不認定職務侵占罪的案件也有14個,占比超過1/10。在該無罪理由中,有部分案件因為二審或再審期間入罪標準發(fā)生變化,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予以改判。另外,也有61個案件,占比接近全部無罪案件的一半,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判無罪,體現(xiàn)了法官對“疑罪從無”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的貫徹。

裁判要旨及無罪辯點

根據(jù)我國刑法、刑訴法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對職務侵占罪進行無罪辯護,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切入,一是結合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涉案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追訴標準,主張涉案行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據(jù)刑訴法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主張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構成犯罪。

(一)涉案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1.不符合犯罪構成主體要件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系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財產(chǎn)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是如果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則成立貪污罪。

另外,“公司”、“企業(yè)”的組織形式較多,“其他單位”的范圍更為寬泛,實踐中對于某涉案主體,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一人公司的人員等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主體存在諸多爭議,這就為刑事律師爭取無罪辯護留下了空間。

無罪辯點一:涉案單位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行為人因此不符合職務侵占罪主體要件

(1)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

【相關案件1】徐某職務侵占案——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2014)臨刑初字第33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案發(fā)時,撫州金巢區(qū)皇家至尊娛樂中心系籌建中的個體工商戶,后注冊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戶(此時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構成該罪的主體應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娛樂中心是個體工商戶,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和企業(y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沒有對“其他單位”作出明確的定義,不應隨意對法律進行擴大解釋,故娛樂中心也不屬于“其他單位”。

(2)個人合伙不屬于職務侵占罪中的“單位”

【相關案件】王某2職務侵占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20刑再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中,雖然興寧市金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設立時的企業(yè)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外部運作上表現(xiàn)為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但其內部又以個人合伙關系運營,生效裁判文書已經(jīng)認定石某與王某2之間存在個人合伙關系,故王某2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資格。

【相關案件2】尹某等行賄案——(2014)青刑二終字第94號判決書

無罪辯點二:行為人非涉案單位工作人員,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1)名為員工實為掛靠的,不能認定為涉案單位的工作人員

【相關案件1】何某某職務侵占案——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2013)花刑重字第0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所在的中房遵義名城裝飾公司,名為集體企業(yè),實為掛靠在集體企業(yè)名下的個人企業(yè),被告人何某某雖名為中房遵義公司任命為中房遵義名城裝飾公司總經(jīng)理,但實際上其并非中房遵義公司人員,其實際上與作為集體企業(yè)的中房遵義公司并無實際聯(lián)系,亦無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相關案件2】董某某職務侵占案——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縣)人民法院(2016)陜0116刑初第310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被告人董某某以陜西三某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名義與陜西鑫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其公司承包陜西鑫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寧陜縣棚戶區(qū)改造工程”,經(jīng)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向陜西鑫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故兩公司之間實質屬掛靠關系,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jīng)營關系,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職務侵占罪主體的規(guī)定。

【相關案件3】全小東等職務侵占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刑終600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薛某職務侵占案——河北省武強縣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52號判決書

(2)存在買賣合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涉案單位的工作人員

【相關案件】朱健生職務侵占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蚌刑終字第190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原判認定朱健生是總公司安徽分公司銷售負責人的證據(jù)不足。理由如下:從朱健生與安徽分公司的關系看,朱健生與分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協(xié)議,安徽分公司也不給朱健生發(fā)工資,朱健生與李曉康口頭約定:朱健生從安徽分公司拿貨銷售,貨款回籠后,朱健生按安徽分公司從總公司的進價加30%予以回款。從此約定看,朱健生與安徽分公司實質上是合同買賣關系,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朱健生是安徽分公司的職員。

【相關案件2】 張某甲職務侵占案——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秦刑終字第37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從上訴人張某甲與如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內容看,張某甲以其技術和銷售渠道資源為基礎,為如源公司提供生產(chǎn)、銷售服務,如源公司用產(chǎn)品銷售利潤提成款給付服務費用,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另一方面張某甲自己也生產(chǎn)銷售速凍蔬菜類食品,如源公司為張某甲個人加工相關產(chǎn)品提供場地服務,更加體現(xiàn)二者之間的地位平等性;如源公司對張某甲自帶的四個工人無管理權,張某甲不享受如源公司的社會福利待遇,也充分說明如源公司與張某甲之間無隸屬關系。判斷張某甲與如源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合作還是隸屬,應考察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實質要件,而不能局限于形式要件,張某甲在公司生產(chǎn)、銷售上有著充分的自主空間,如源公司員工雖稱張某甲為副總經(jīng)理,并不能否定雙方合作的性質。

(3)非法私自設立的“分公司”雇員,不能認定為涉案單位的工作人員

【相關案件】賀造麗職務侵占案——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2016)黔2726刑再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被告人賀造麗在'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獨山分公司’經(jīng)營部擔任銷售員期間,利用擔任銷售員的職務便利,在收取婁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訂貨款共計人民幣37.3614萬元后,僅上繳貨款人民幣10.9691萬元,將余款人民幣26.3923萬元據(jù)為已有”數(shù)額認定的事實雖然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是“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在貴州省獨山縣設立分公司,“廣州立白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獨山分公司”系獨山縣經(jīng)銷商肖某某自行設立,公章系肖某某私刻、偽造,所以原審被告人賀造麗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資格。

無罪辯點三: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相關案件1】李平職務侵占案——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2010)羅刑初字第184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從現(xiàn)有證據(jù)分析,賽德公司及劉學×均未提供有效書面證據(jù)證明其是威達公司實際出資人,故當丁德×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被告人李平之后,威達公司實際成為被告人李平占全部股份的一人公司,被告人李平將威達公司房產(chǎn)轉移到其個人名下的行為,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職務侵占。

? 2.不符合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職務侵占罪客觀構成要件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shù)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一方面,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所具有的自我決定或者處置單位財物的權力、職權,而不是利用工作機會。另一方面,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因此,涉案財物的權屬、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是否實施非法占有行為損害了公司的財產(chǎn)利益等,均系職務侵占罪無罪辯護重點。

無罪辯點四:行為人未侵犯單位的財產(chǎn)權

(1)行為人所占有的財產(chǎn)不屬于本單位財物

【相關案件】李某、孫某祥職務侵占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終13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1,000,040元工程進度款支付給省水總公司大林江項目部后,就不屬于大林江公司所有,李某收取孫某祥從省水總公司大林江項目部支取的55萬元不能認為侵占了大林江公司的財產(chǎn)。

【相關案件2】徐惠群職務侵占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終字第90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3】李某某職務侵占案——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15號判決書

(2)公司財產(chǎn)與股東股權系不同性質的財產(chǎn)權利,行為人變賣公司股權的行為,雖侵犯了相關股東的權益,但未侵犯公司財產(chǎn)權

【相關案件1】馬立新職務侵占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5刑終305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馬立新私自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因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ǎn),享有法人財產(chǎn)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chǎn)與私人財產(chǎn)不能混同,兩者各有其主,公司財產(chǎn)和股東股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財產(chǎn)權利,前者屬于公司,而后者屬于個人,盡管股權反映了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和資產(chǎn)收益等權利,但股權變動或轉讓不會導致公司的整體財產(chǎn)發(fā)生變化。

在本案,盡管上訴人馬立新在近十年中數(shù)次變更登記,更改法定代表人、股東構成、股東股權份額、企業(yè)類型并將公司股權轉讓于他人,但是長江公司的財產(chǎn)并未因此而發(fā)生變化。馬立新違反約定擅自將公司股權賣給他人,隱瞞變賣款項的數(shù)額,雖侵犯了相關股東的權益,但未侵犯公司的財產(chǎn)權,據(jù)此不能認定馬立新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相關案件2】熊緒軍、熊緒剛職務侵占案——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2019)鄂0116刑初33號判決書

(3)承包人在依照承包合同足額上繳承包費的情況下,對承包經(jīng)營所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收益具有所有權,此部分經(jīng)營收益不屬于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

【相關案件】周某某職務侵占案——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泰中刑再初字第000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死”承包雖然不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據(jù)此來判斷承包經(jīng)營形式下相關財產(chǎn)的利益歸屬。在這一法律關系下,原有的企業(yè)財產(chǎn),所有權屬于發(fā)包方。承包經(jīng)營所形成的財產(chǎn)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額上繳了承包費的前提下,就應當歸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這部分財產(chǎn),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發(fā)包方的知情權,沒有侵害發(fā)包方的財產(chǎn)權益,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無罪辯點五:行為人并未利用職務便利

【相關案件1】顏某職務侵占案——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再初字第000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雖為農(nóng)機站工作人員及加油站站長,但同時其也是加油站的實際承包人吳某的丈夫,泰興市河失鎮(zhèn)人民政府與顏某商談轉讓加油站及簽訂轉讓協(xié)議過程中,農(nóng)機站站長燕某多次參與。在2004年5月28日與泰興市河失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顏某和吳某作為乙方代表共同簽字,可以認為顏某是作為實際承包人吳某丈夫的身份參與談判并簽字的。……泰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顏某利用職務便利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

【相關案件2】馬川軍職務侵占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刑終230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關于職務便利的問題。第一,經(jīng)陳某2與尹某簽字確認的移交清單中同時記載有《中經(jīng)導報廣告合同》和公司公章,在案的言辭證據(jù)對于廣告合同中禾谷公司的公章由誰加蓋相互矛盾,而作為關鍵證人李某的證言也未能搜集,故不足以認定該合同中禾谷公司公章系馬川軍指使陳某2所加蓋?!谌?,馬川軍、陳某2雖系夫妻關系,但二人的言辭證據(jù)并不能證實陳某2將禾谷公司的公章、支票、密碼器等物品交由馬川軍使用,故不能因陳某2持有上述物品而認定馬川軍對禾谷公司具有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無罪辯點六:行為人并未實施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的非法占有行為

(1)行為人未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財產(chǎn),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相關案件1】吳某某職務侵占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筑刑二終字第4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上訴人吳某某在購買謳歌轎車后,雖落戶在自己名下,但將該車的購買、上牌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的票據(jù)交回公司做帳,并在公司帳上有資產(chǎn)折舊,財會記賬憑證中也將該車記為公司的固定資產(chǎn),且供電設備公司為方便車輛管理使用將公司車輛落戶在個人名下已有先例。上訴人吳某某從轉款購車、報銷入賬相關費用,到車輛的使用,均處于公開狀態(tài)。因此,上訴人吳某某并沒有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的手段侵占公司財產(chǎn),故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相關案件2】蘇榮達職務侵占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陽縣人民法(2019)桂1021刑初9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兩個股東,即被告人***達和吳某產(chǎn)生矛盾及公司注銷后,隆林機電物流市場仍在經(jīng)營運轉,仍需要有權利人收取商鋪租金和進行管理,故被告人***達在收取承租戶的租金后,按之前雙方認可的做法將租金存入自己的個人賬戶并無不當,并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占全某公司及隆林機電物流市場的財產(chǎn)。同時,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達對收取的、存在自己賬戶上的租金實施了轉移,藏匿、使用、處分、揮霍等非法占有行為。

【相關案件3】王利民職務侵占案——海南省??谑行氯A區(qū)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36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宋某某職務侵占案——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2018)遼0902刑初65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5】侯林職務侵占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8刑再1號判決書

(2)涉案款項始終處于單位實際占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相關案件1】樓恒偉等職務侵占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終146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關于涉案款項不記賬并經(jīng)循環(huán)倒賬,其性質是否發(fā)生改變。經(jīng)查,雖然涉案款項以往來款名義回到萬全公司,并被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但該款項為萬全公司實際占有和控制,仍屬于該公司的財產(chǎn)。前述記賬行為并不能直接改變涉案款項的所有權

【相關案件2】艾思遠職務侵占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nóng)區(qū)人民法院(2017)寧0205刑初121號判決書

(3)行為人有權對單位財產(chǎn)進行處置(全部股東權益人、夫妻共同持股等)的情況下,支配自有財產(chǎn)進行經(jīng)營活動,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相關案件1】洪濤職務侵占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廈刑初字第5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中,香港普益公司是香港宏雅集團和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全部股東權益人,分別持有其100%的股份,而被告人洪濤于當時則是香港普益公司的全部股東權益人,也是廈門宏都大飯店的全部股東權益人,因此,其在自己公司內部調動資金,是其支配自有財產(chǎn)進行的經(jīng)營活動,并未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chǎn),故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征。

【相關案件2】張某職務侵占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刑再4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鴻威公司是由張勝和其妻茍某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設立的,張勝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實際經(jīng)營和管理,股東只有張勝和茍某夫妻二人,雖然關某1與永順公司曾與鴻威公司及張勝之間有來往,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關某1和永順公司系鴻威公司股東。基于張勝與茍某的特殊關系,張勝在鴻威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貨款收回后未上賬而予以支配,從形式上看其行為侵占了鴻威公司的財產(chǎn),但張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鴻威公司的財產(chǎn)進行處置,且張勝將該款用于償還成立鴻威公司時所借的欠款,亦經(jīng)茍某認可,故此行為本質上并沒有損害鴻威公司的利益。

【相關案件3】鐘某、尹某、代某3職務侵占案——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刑初112號判決書

(4)涉案行為雖違反了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但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財物,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相關案件1】王某職務侵占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鄭刑再終字第9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經(jīng)王某之手支付給工程隊施工人楊某1施工款共計540300元,王某個人和經(jīng)王某之手借給村委的款項為450951元,其間差額部分89349元與原判認定的王某領取而未入賬的補償款85620.94元大致相符,可以說明王某已將上述未入賬的款項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了楊某1。綜上,王某從鐵生溝煤礦領取補償款后將部分補償款未入賬即支取工程款的行為雖然違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但其并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行為。

【相關案件2】王某某職務侵占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承刑終字第0028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王某某所領取的工資總額未超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標準。僅僅是領款方式、賬務處理違反財經(jīng)制度。原判決未認定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相關案件3】陳鴻燕職務侵占案——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26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朱征明職務侵占案——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法院 (原)(2005)廬刑初字第23號判決書

無罪辯點七:行為人未實施指使、幫助或直接參與的共同犯罪行為

【相關案件】薛某乙等職務侵占案——山西省呂梁地區(q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11刑終36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薛某甲職務侵占24.5萬元系其個人行為,無證據(jù)能夠反映薛某乙在該過程中有指使、幫助或直接參與實施的行為,故一審判決對薛某乙作無罪處理并無不當。

無罪辯點八:系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不構成刑事法律關系中的犯罪行為

【相關案件1】徐某某職務侵占案——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廣刑終字第40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某雖為建設村七組組長,但墊資修橋的行為客觀真實,應得到補償。上訴人徐某某在領取橋梁補償款時,按程序進行了公示并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明確了其為橋梁修建人,雖然其未在村民代表會上詳細說明發(fā)放補償款的具體對象及金額,在偵查期間徐某某也曾認可建橋費為22819.25元,其應否領取8.5萬元建橋款存疑,但不改變其與組上僅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性質。

【相關案件2】孟某職務侵占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再字第001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將預先核準名稱的東杭礦業(yè)有限公司及采礦權轉讓給牛某,是東杭礦業(yè)有限公司出資人權益的轉讓,轉讓后,490萬元轉讓款已與預先核準名稱的東杭礦業(yè)有限公司脫離關系,與2005年10月14日牛某正式注冊的東杭礦業(yè)有限公司更沒有關系,轉讓權益的所得款屬于出資自然人的財產(chǎn),孟某、張某1每人應分得多少,是孟某、張某1等合伙人根據(jù)出資、約定及所起作用而產(chǎn)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關案件3】周某甲職務侵占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宜刑終字第3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實質上是股東間因退股和財產(chǎn)分割引起的民事糾紛,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xié)商、第三方調解或者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原判未考慮本案股東間發(fā)生劇烈沖突及召開退股會、簽訂退股協(xié)議等事由,將上訴人周某甲占有正原公司柳工GLC842型裝載機的行為與占有白巖青石廠的行為分割開,將前者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將后者認定為民事糾紛,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相關案件4】曹素霞、陳紅志職務侵占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qū)(縣)人民法院(2017)豫1103刑初158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通過庭審查明,涉案的200萬元借款已經(jīng)過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認定,且經(jīng)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裁定書認定,訴爭借款的真實性及借款用于償還好面子公司外欠賬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事實清楚。陳紅志與曹素霞沒有惡意串通借款200萬元,侵占好面子公司財產(chǎn),其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案例5】王軍克、王艦克職務侵占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2019)新0106刑初67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6】冉某職務侵占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刑再26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7】張某2、田啟建職務侵占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刑再14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8】王強職務侵占案——江蘇省鹽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991刑初10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9】羅某某、魏某某職務侵占案——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6刑初2557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10】吳乃信職務侵占案——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304刑初145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11】叢培有職務侵占案——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5刑初4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12】朱某甲職務侵占案——黑龍江省依蘭縣人民法院(2015)依刑重字第1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13】陳某某職務侵占案——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374號判決書

? 3.不符合犯罪構成主觀要件

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因此,如果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則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無罪辯點九: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主觀故意

【相關案件1】寧某職務侵占罪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1)寧刑再終字第4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原審上訴人寧靈生作為和成公司的股東,在參與和成公司資產(chǎn)轉讓時,將和成公司轉讓款134萬元打入其個人賬戶,并對部分轉讓款私自處分的事實存在。根據(jù)本案證人何某甲的證言、原審上訴人寧靈生的供述、告知書及郵件等證據(jù)可以證實,原審上訴人寧靈生在取得和成公司134萬元轉讓款后,曾將該情況發(fā)函告知股東何某甲,并與其他股東在一起算過賬,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有隱瞞和成公司已轉讓和逃避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行為,不能確認原審上訴人寧靈生具有非法侵占和成公司轉讓款的主觀故意。

【相關案件2】韓某職務侵占案——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5刑終19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上訴人韓某以某公司的名義從某超市借款33萬元并出具借據(jù)后,轉讓后的某公司對于韓某從某超市借款33萬及某公司與某超市核銷33萬的事實均已記賬,借款之后的錢款指向明確,即由韓某實際占有控制,但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其采取非法手段進行掩蓋,使借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反映或拒不歸還,意圖非法占有,而僅憑未及時入賬的行為不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相關案件3】劉興遠職務侵占案——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 (2017)冀0208刑初13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雖然被告人劉興遠在擔任唐山市豐潤區(qū)鑫盛軋鋼廠銷售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出售的鋼材款截留,但是從被告人劉興遠收取貨款后主動與周某聯(lián)系,并說明了截留貨款的理由,能夠證明其主觀上并沒有將本單位貨款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其截留本單位貨款的目的是為了要回本人股金及親屬的集資款本息,并不是為了非法侵占自訴人財產(chǎn)。

【相關案件4】王銀祥職務侵占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吉刑再4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5】郭子洪職務侵占案——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2017)吉0332刑初121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6】張某職務侵占案——黑龍江省青岡縣人民法院(2016)黑1223刑初1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7】馬某職務侵占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刑初69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8】劉新軍職務侵占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305刑初1547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9】姜某某職務侵占案——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2015)寶刑初字第00391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10】黃新峰職務侵占案——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91號判決書

(二)涉案行為存在出罪事由,不符合法定追訴條件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單位人員侵占公司財物的數(shù)額未達到定罪起刑點,自然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實踐中也時常會發(fā)生在案件二審或再審期間,因相關規(guī)定的修改導致入罪標準發(fā)生變化,從而依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改判無罪的情況。另外,根據(jù)《刑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p>

無罪辯點十:涉案數(shù)額未達到定罪起點數(shù)額

【相關案件1】蘇某職務侵占案——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3刑再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依法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該條并無“數(shù)額加情節(jié)”的具體規(guī)定。因該《解釋》第一條受賄罪、貪污罪的犯罪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是3萬元,相對應的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起點應當為6萬元。本案中,原審被告人蘇某犯罪數(shù)額為22500元,其犯罪數(shù)額沒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相關案件2】馬彥飛職務侵占案——香格里拉縣人民法院(2017)云3401刑再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馬彥飛在昆明金硅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期間利用職務以公司名義收取維護費21000元后占為己有,雖是事實,但所侵占的金額尚未達到刑法所追究的立案標準,對馬彥飛科以刑罰屬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相關案件3】解啟好、石春勝、郭西杰等職務侵占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2018)皖1502刑初38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方仁武、左罌職務侵占案——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法院(2017)黔0203刑初75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5】黃小平職務侵占案——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2017)贛0521刑初10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6】撫寧縣杜莊鎮(zhèn)現(xiàn)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杜莊鎮(zhèn)王莊村村民委員會等職務侵占案——河北省撫寧縣人民法院(2015)撫刑初字第53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7】宋某某等職務侵占案——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09)井刑初字第00095-3號判決書

無罪辯點十一:二審或再審期間入罪標準發(fā)生變化,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予以改判

【相關案件】張某某等職務侵占案——青海省海東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16)青02刑終19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原審被告人崔某某、崔某甲、朱某、王某某及上訴人張某某共同侵占由其看守的公司財物,價值20658.4元,依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但在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職務侵占罪的起點數(shù)額作出新的規(guī)定。依照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上訴人張某某及原審被告人崔某某、崔某甲、朱某、王某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相關案件2】孫茂仁、楊守俊職務侵占案——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2016)川1923刑再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在判決宣告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對職務侵占罪中“數(shù)額較大”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原審被告人孫茂仁、楊守俊的職務侵占數(shù)額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應依法宣告審被告人孫茂仁、楊守俊無罪。

【相關案件3】桂某某、強某等職務侵占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02刑終151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段計平等職務侵占案——山西省忻州地區(q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9刑終12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5】劉某、樊某等職務侵占罪案——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6刑終132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6】趙云等職務侵占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03刑終151號判決書

無罪辯點十二: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案件】陶某甲職務侵占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終字第78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陶某甲侵占村集體土地的行為發(fā)生在1994年,偵查機關及公訴機關至2012年才對其進行追訴,超過了追訴時效期限,依法應當宣告無罪。

(三)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裁判規(guī)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要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綜合全案證據(jù),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法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無罪辯點十三:只有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不能認定為有罪

【相關案件】劉某某職務侵占案——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指控其以李XX、李X1名義多分土地除劉某某供述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無罪辯點十四:據(jù)以定案的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

【相關案件1】孟麗平職務侵占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1刑再8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孟麗平否認在雷某公司上班,且孟麗平始終不供認其為雷某公司員工,卷內沒有孟麗平受聘于雷某公司的聘書或協(xié)議,亦沒有孟麗平在雷某公司領取工資簽名、工作中的簽字等書證予以佐證。雖然雷某公司提供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工資支付明細表,但該明細表中只有“孟麗平”名章,無孟麗平本人簽字,且為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明孟麗平為雷某公司營業(yè)員的證據(jù),故原審認定被告人孟麗平為雷某公司營業(yè)員、雷某公司北京分店負責人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相關案件2】張某3職務侵占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刑終529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經(jīng)查,雖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證實張瑛琦、薄建強、李某2三方約定共同投資經(jīng)營國峰灰石礦及股權轉讓情況,但三人對于實際投入資金情況、如何分配利潤等事項供證不一,對于三方何時約定退股以及具體退股情況亦供證不一,尚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張瑛琦將該礦承包給他人時,該礦歸張瑛琦、薄建強、李某2三人共同所有。故指控張瑛琦犯職務侵占罪不能成立。

【相關案件3】徐明、李銀花職務侵占案——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縣)人民法院(2019)陜0116刑初343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中,自訴人西安匯水茂商貿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犯職務侵占罪,根據(jù)其提交的證據(jù)及調取的詢問筆錄,西安匯水茂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來無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公司賬務,且藺某、徐某均在詢問筆錄中表示手中的票據(jù)多有遺失,并不齊全,公司收入及支出以現(xiàn)金形式往來,未經(jīng)過公司賬戶,亦無財務賬冊,故自訴人西安匯水茂商貿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犯職務侵占罪缺乏證據(jù)支持。

因據(jù)以定案的事實沒有證據(jù)證明而判決無罪的案件較多,故以下案件采用表格形式列明:

無罪辯點十五: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未經(jīng)法定程序取得

【相關案件】計建奎職務侵占案——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刑終18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一審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計建奎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主要證據(jù)之一,即張家口誠信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審查意見書》,因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認定計建奎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使用。

【相關案件2】付建明職務侵占案——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刑初字第733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案中,自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因違反程序,本院不予采信,自訴人控訴被告人侵占公司財物4118033.20元,又當庭變更被告人侵占的金額,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

無罪辯點十六:在案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無法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相關案件1】張某3職務侵占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刑終529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張某3、薄某、李某2及相關證人對入股、退股情況均有多次證言,但在一些具體情節(jié)上前后矛盾?,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入股與退股的實際具體情況。

【相關案件2】邱漢強職務侵占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二終字第51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本案關鍵證人唐某乙、陸某乙證言前后矛盾,且與邱某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依據(jù)不足,本案證據(jù)未能相互印證,不足以證實邱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廣薈商貿公司貨款的事實。

【相關案件3】楊政委、王學職務侵占案——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2019)粵0783刑初84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4】任偉民職務侵占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12刑終154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5】楊某甲等職務侵占案——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信刑終字第00299號判決書

【相關案件6】高西伶職務侵占案——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10)靈刑初字第200號判決書

無罪辯點十七: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的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相關案件1】高某2職務侵占案——青海省海東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18)青02刑再2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原審被告人高慧忠利用執(zhí)行董事的職務身份指使他人購買蟲草,并虛構工程項目用材料款發(fā)票報賬,將買得的蟲草存放在共用辦公室的辦公桌抽屜內,尚未進行有效處置,其非法占有該財物的主觀故意不明,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排除其用于公司活動的合理懷疑,無法認定職務侵占犯罪構成所要達到的主客觀條件。

【相關案件2】 歐某職務侵占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瓊96刑再1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綜觀全案,北坡供銷社商住房項目開發(f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歐陽亞麗投入平整土地、修路、建圍墻等的費用和出售土地所得金額以及其在商住房開發(fā)中是否獲利的事實沒有查清。

因所認定的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而判決無罪的案件較多,故以下案件采用表格形式列明:

結語

綜上,刑事律師為被控職務侵占罪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應緊扣犯罪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控方的入罪證據(jù)。當事人的身份是否適格,涉案財物的權屬是否清晰,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犯罪數(shù)額是否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在案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等都是辯護重點。另外從不起訴案件的情況來看,對于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案件,應當提醒當事人家屬及時退贓退賠,取得被害單位諒解,爭取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1] 本文歸納的無罪辯點基于已公開的所有職務侵占罪裁判文書。但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前的數(shù)據(jù)可能存在較大誤差,因此在統(tǒng)計相關數(shù)據(jù)時均從2014年開始。

[2]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shù)據(jù)》,指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1818808人,同比上升7.4%;不起訴190258人,同比上升35.3%,不起訴率9.5%,同比增加1.8個百分點。

[3]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shù)據(jù)》,指出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決定起訴1572971人,同比下降13.5%;決定不起訴249312人,同比上升31%,不起訴率13.7%,同比增加4.2個百分點。

[4]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shù)據(jù)》,指出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決定起訴174.9萬人,同比上升11.2%;決定不起訴34.8萬人,同比上升39.4%,不起訴率16.6%。 

[5]《貪污賄賂案件解釋》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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