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XXX和王XXXXX結婚后,王XXXXX因工作關系一直在外地居住。因長期異地,感情逐漸變淡,何XXXXX欲離婚,但無法聯(lián)系到王XXXXX,便一直拖了2年。后來,何XXXXX和單位的同事張XXXXX產(chǎn)生感情,意欲結婚,但民政局告知因和王XXXXX依然存在婚姻關系,應該先辦理離婚登記再結婚,否則構成重婚罪。那么,針對王XXXXX下落不明的,何XXXXX應如何起訴離婚?
法律上規(guī)定有這3種處理方式:
一、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蹤后,再向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除了上述案例的在異地無法聯(lián)系的情況外,還有可能是因為發(fā)生意外后下落不明的,據(jù)此,另一方想解除夫妻關系的,可以申請宣告對方失蹤。 但注意,申請宣告失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被申請人下落不明必須持續(xù)滿2年;只能由與該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提出申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必須書面申請;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法院。 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方為失蹤后,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只是在財產(chǎn)上形成對失蹤人的一種保管以及失蹤人的相關權利義務得以實現(xiàn)或履行;而失蹤人有可能在宣告后又出現(xiàn)的情形,因此,被宣告失蹤一方的配偶欲解除婚姻關系的,還需到法院申請訴訟離婚,而法律規(guī)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當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蹤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對失蹤一方進行公告后缺席判決,《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被宣告失蹤后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一方死亡后,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對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也可申請宣告對方死亡,這樣的法律后果是婚姻關系在法院宣告之日起視為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xù),并且可以合法地繼承被宣告人的遺產(chǎn)。當然,如果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沒有死亡的,其繼承的遺產(chǎn)應當要返還,但其原有的婚姻關系是不能再恢復的,也就是說再婚人的婚姻關系仍然合法有效。
那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么呢?時間上有3種情形:被申請人下落不明實際持續(xù)4年;或者有發(fā)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的,如意外墜機、掉落懸崖;或發(fā)生意外后,有關機關可證明的自然人不可能再生存的,可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順序限制,但是,若有的提起宣告死亡的,有的提起宣告失蹤的,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應當宣告死亡;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最后離開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必須書面申請。
三、不愿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對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因申請宣告失蹤和死亡時間太長以及麻煩的,依據(jù)《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一方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對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jù),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4、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國內(nèi)案件的公告期為六十日,涉外案件為六個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提起離婚后,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一般根據(jù)以下兩種情況:(1)下落不明不足兩年;(2)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對于第一種情況,由法院查明事實后,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決定,一般來說被告不出庭,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訴訟后滿6個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基本都能判決離婚。對于第二種情況,法院可根據(jù)下落不明一方是否符合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條件、或者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等來判決,一般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因此,在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關系不會因為分居或者一方失蹤而自動解除,也意味著任何一方再結婚,就是可能觸犯重婚罪。所以應當按照法律程序,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才能重新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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