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烏里單刀
據(jù)說,個人的理性行為往往會導致“集體的非理性”。這個觀點來自一個非常著名的博弈論模型——囚徒困境。
這個模型說的是:有兩個共謀犯罪的人被關(guān)入監(jiān)獄,不能互相溝通情況。如果兩個人都不揭發(fā)對方,則由于證據(jù)不確定,每個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發(fā),而另一人沉默,則揭發(fā)者因為立功而立即獲釋,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獄十年;若互相揭發(fā),則因證據(jù)確實,二者都判刑八年。由于囚徒無法信任對方,因此傾向于互相揭發(fā),而不是同守沉默。
因此,個人最佳選擇并非團體最佳選擇,或者說在一個群體中,個人做出理性選擇卻往往導致“集體的非理性”。
為了防止個人的理性損害集體利益,獲得集體的最優(yōu)選擇,必須要有一個具備強制力的組織出來干預,以便糾正“集體的非理性”,這個具備強制力的組織通常就是政府。
怎么糾正呢?既然是用囚徒困境模型得出的結(jié)論,我們不妨就用這個模型作為一個用政府的強制力去糾正“集體非理性”的假設的例子吧。
為了讓囚徒獲得對他們集體而言,而非對他們個人而言最好的選擇(被設定的最優(yōu)選擇),政府必須出手干預,確保他們同守沉默,互不揭發(fā)對方。
如何干預才能達到目的呢?分別派人通知囚徒二人是不夠的,因為不到最后一刻,誰都無法保證他們中的某個人不會臨時變卦,投機取巧以獲得立功而無罪釋放的機會。
要么分別派人用槍指著囚徒的腦袋,警告他們不得輕舉妄動,要么分別給他們綁上搖控炸彈,一旦不按政府的要求去做就引爆炸彈,把他們炸個稀巴爛。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保證囚徒個人的理性不會導致他們“集體的非理性”。
但一般來說,除了政府,把罪犯關(guān)進監(jiān)獄的,還能有誰?也就是說,實際上是政府制造了這個囚徒困境,然后由此得出“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結(jié)論,進而又推論出要由政府干預來糾正這種“集體非理性”。
因此這囚徒困境越看越像是政府自導自演以證明自己干預的合理性的一場戲!現(xiàn)實正是如此:“政府不解決問題,政府本身就是問題?!闭深A制造問題,然后把鍋甩給市場,進一步加強對市場的干預,然后又制造更多的問題……
此外,政府不是有干預的權(quán)力嗎?它完全可以無罪釋放這兩個囚徒,那么對囚徒二人來說,獲得無罪釋放就是比互不揭發(fā)而同坐一年牢的選擇更優(yōu)的最優(yōu)選擇。
這樣一來,因為政府的介入,原先囚徒困境中的“團體最優(yōu)選擇”就不是囚徒集體的最優(yōu)選擇,而是產(chǎn)生了一個新的團體最優(yōu)選擇。可是,囚徒困境本來就是政府制造的啊……
當然,這里不是說無罪釋放犯罪的歹徒是對的,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正是政府應當履行的責任。
私有產(chǎn)權(quán)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chǔ),不管個人還是集體,凡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破壞和平分工的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對市場的破壞和干預,是犯罪,理應予以堅決的制止。政府制止和懲治(真正的)犯罪行為不是對市場的干預,而是對市場的維護。
但囚徒困境的設計很雞賊,它用了罪犯的例子。被關(guān)進監(jiān)獄的兩個人被限制了自由,也就是被限制了實現(xiàn)自己目的的手段,并且通過干預制造了一個極有可能導致零和博弈的局面,然后又要求他們做出最符合他們集體利益的選擇。
這是一道預設了“標準答案”的應用題:在強加于人的約束條件下求利益最大化的解。標準答案就是所謂的團體最優(yōu)選擇,即同守沉默,互不揭發(fā),然后因證據(jù)不確定而各自坐牢一年。
最雞賊的是,它加了一個要命的約束條件:如果一方沉默而另一方揭發(fā),揭發(fā)者無罪釋放,沉默者將受十年牢獄之災。這種利用人的自利心設計的誘惑,擺明了就是要挑撥離間,使囚徒作出損人利己或互害的選擇嘛。
(忽略罪犯問題)我想弱弱地問一下:為什么要強加于人們這些約束條件?為什么要限制人們的自由?為什么要剝奪人們實現(xiàn)自己目的的手段?
如果不是這些強加于人的約束條件,人們本就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nèi)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每個人也都有機會去實現(xiàn)(自己認為的)最大化的利益。在社會里,自由的分工合作、自愿的生產(chǎn)與交易是互惠互利的正和博弈,而不是損人利己的零和博弈,也不是損人不利己的負和博弈。
一邊約束人的行動,限制人的自由,使人無法采取合適的手段來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一邊又惺惺作態(tài),假裝為了幫助人們實現(xiàn)最優(yōu)選擇而進一步干涉?zhèn)€人自由,強加給人們更多的約束條件。搞什么飛機啊,以毒攻毒嗎?
而且利益是主觀的,囚徒在困境中如何選擇,完全取決于他們各自的價值判斷。如果他們其中一人寧愿犧牲自己也絕不出賣同伴,以換取同伴的無罪釋放,第三者也不能站在自己的角度去判斷他的行為為不理性。
如果利益是主觀的,那么所謂的集體利益就無法加總,因為我們找不到任何一個客觀的尺度來度量。
理性亦是如此,它只是個人根據(jù)自己的主觀偏好選擇合適的手段去達成目的的一種能力。個人的理性不可能加總為“集體的理性”。我們也不能以結(jié)果論理性,因為人的知識有限,既不全知,也不全能。
但總有社會工程師企圖開啟上帝視角,扮演一個全知、全能的角色。他們假裝知道人們的最優(yōu)選擇,同時把人們當作提線木偶或機器人,狂妄地想要通過強制的干預使人們按照他們的主觀意圖而行動,以便達到他們臆想中的最優(yōu)解。
在人的行動領(lǐng)域,或者說社會科學領(lǐng)域,必須堅持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社會并不是一個實體,它是有意識有目的的個人行為的結(jié)果。在個人行動之外,社會無從存在。是個人構(gòu)成了社會,而不是社會成就了個人。
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夠在不干涉他人行動的前提下,隨心所欲地采取手段去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那么他的選擇自然是根據(jù)其理性作出的最優(yōu)選擇。
如果每個人都理性地作出了他的最優(yōu)選擇,則所有人都理性地作出了最優(yōu)選擇,那么誰又有什么理由說“個人最佳選擇并非團體最佳選擇”、“個人理性導致了集體非理性”呢?除非他盲目地堅持“有集體才有個人”、“沒有集體你什么都不是”等諸如此類的集體主義方法論。
我們可以對上面這些邏輯漏洞和矛盾置之不理,暫時承認囚徒困境反映出的“個人最佳選擇并非團體最佳選擇”,即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結(jié)論是正確的。那么政府干預可以糾正“集體非理性”嗎?
答案就算不是否定的,也非常值得懷疑。
政府是一個集體組織,它里面的成員也是一個一個的人,作為一個個的人,自然有著各自的小算盤。為了頂上烏紗和個人利益,這些官僚蠅營狗茍、欺上瞞下、貪污腐敗,嚴重損害著其集體的聲譽,破壞著其集體的統(tǒng)治基礎(chǔ)。根據(jù)囚徒困境理論,官僚的個體理性導致了他們的“集體非理性”。
如此,由“非理性”的政府來指導“非理性”的群眾的行動,無異于讓一個盲人去為另一個盲人帶路。這種用“集體非理性”來解決“集體非理性”的企圖,就像“想要拔著自己的頭發(fā)離開地球”一樣的愚蠢和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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