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繼續(xù)和大家談論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次主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里可是有很多干貨,我將會結合實務操作和大家分享這道大餐。
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類案件仲裁程序前置,也就是說去法院起訴前需要先在勞動仲裁進行審判。這里就遇到了第一個問題,該向哪里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呢?
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去勞動合同履行地。這里對勞動者有一個訴訟技巧,很多勞動者因為業(yè)務需要或者辦公方便,在家里辦公或者開辟業(yè)務團隊在自家當地辦公,但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在異地,這個時候勞動者為了訴訟方便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提起勞動仲裁,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供在當地繳納社保證明,以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仲裁委立案。
在確定仲裁委之后便是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一般勞動者可以根據訴求的需要提供勞動合同,考勤打卡記錄等。對于用人單位則可以提供相關的管理制度以及該制度指定的民主決議程序或者勞動者了解并知曉該制度的相關證明。一般仲裁委都會有制式的勞動仲裁申請書模板,大家只要根據仲裁員的指示進行填寫就可以了。
實務干貨:小劉在A公司做出納,后來A公司分立成兩個新的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小劉被分到了離家較遠而且據大家說共工作環(huán)境很差的B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小劉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進行續(xù)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僅計算了小劉在B公司工作的年限,小劉氣憤不過,提起了勞動仲裁。
生活中很多公司會為了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員工進行買斷,然后調整到其他公司,這種做法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的規(guī)定,即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本條列舉了具體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在該單位工作年限也持續(xù)算,也就是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要將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年限相加。
今天就到這里,謝謝大家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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