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渦陽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明知搞不定法官,還以疏通關系為由索取委托人“打點費”搏勝訴概率,從而涉嫌詐騙的刑事案件。渦陽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決原安徽安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起訴書、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2015年11月,常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渦陽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以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常某某經(jīng)人介紹,委托律師宋某某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在交談中,常某某告訴宋某某盡量要將這起抗訴案件在二審中維持原判,并叮囑宋某某該花的錢一定要花。二審開庭前,宋某某輾轉打聽本案二審法官信息,但碰了一鼻子灰,被告知本案的承辦法官什么也不收。二審開庭后,宋某某在明知承辦法官什么也不收的情況下,還向常某某索取10萬元的打點費。2016年2月,亳州中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某和其辯護律師均稱,常某某支付給宋某某的10萬元系風險代理費,如果官司打贏了就轉化為律師費,如果官司打不贏則原路退還給他。在雙方商談委托時,常某某主動告訴宋某某該花錢的地方一定要花,足以見這10萬元是常某某自愿給付的,并非基于錯誤的認識給付。
同時,宋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自2016年2月前案塵埃落定后,常某某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很滿意,幾年來也從來沒有要求宋某某返還所謂的“被騙財物”,足以說明本案宋某某向常某某索要10萬元“打點費”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否則常某某不會幾年都不追究此事。
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被害人是否要求返還被騙財物不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要素,即便本案被害人不報案,也不影響宋某某詐騙罪的認定。其次,被告人和辯護人都主張該筆10萬元的費用是風險代理收費,但根據(jù)雙方委托洽談的內容,宋某某僅對常某某說該筆費用是“打點費”,且未走律師公賬,因此對該主張不予采納。最后,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可以找關系的真相,騙取常某某財物,依法應構成詐騙罪。
實踐中,“搏概率”是一些刑辯律師常用的收費伎倆。即在申請取保候審、批準逮捕、移送法院、宣判前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以需要協(xié)調為由收取嫌疑人家屬一定的法律服務費用,并與其口頭約定好,如果出現(xiàn)取保候審成功、不予批捕等結果,則已收取的法律服務費用不退還。而所謂的協(xié)調就是一些律師加收費用的幌子。對于他們而言,如果僥幸目的達成則白賺一筆,如果希望破滅,自己則可將辦不成的鍋甩到別人身上,大不了退錢了事,也沒有任何損失,如此進退自如。
老實說,關于本案是否應被認定為詐騙罪筆者認為尚有商榷的空間。首先,判決書直接認定宋某某虛構了找關系的事實有點不嚴謹,因為從判決認定的事實看,宋某某在該案判決前確實去試圖找了關系,但開庭后到宣判前這一階段是否又試圖找了關系,并未進一步查明,而開庭后到宣判前這段時間的情況對于認定宋某某是否虛構了相關事實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常某某是否真正陷入了錯誤認識,也值得進一步討論。據(jù)判決書披露,常某某之所以選擇宋某某擔任其二審辯護人,是因為其經(jīng)人介紹后知曉宋某某有親戚在亳州中院工作。“上面有人”信念支撐下,在宋某某向其索要“打點費”時,常某某是否真正陷入了錯誤認識,也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最后,常某某受有損失嗎?刑法中所有的財產(chǎn)犯罪都需要被害人受有損失才行,但前案維持的裁定符合常某某預期,從常某某自身來講,其一定是覺得賺了,而非虧了,所以常某某是否受有損失,還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再者說,拿錢托人辦事,請托人都有一定的心里預期,即便是事情沒辦成,花出去的錢也可能要不回來了。在事前已有這種預期下,即便是請托人花出去的錢最后追不回來,這部分錢是請托人事前自愿處分了?還是也要算作他的損失?
但不管如何,宋某某構成詐騙罪似乎已是板上釘釘?shù)氖虑榱恕?/span>司法判決選擇一種不是必然錯誤的觀點,我們雖然對此提出問題,但也應對司法權威有著最起碼的信仰。因為世界上很多事情沒有非黑即白、涇渭分明的說法,在罪與非罪的認定上也是如此,雖然我們一直在試圖司法的精準化,但人類的局限讓我們不得不容忍誤差。
實質上,渦陽法院的這份判決警示性意義巨大。長期以來,違規(guī)接案、收費在律師行業(yè)司空見慣,刑事辯護領域更是如此。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可以很方便地利用自己的信息獲取優(yōu)勢在家屬和司法機關之間斡旋,進而獲得更多昧良心甚至非法的利益。以往,刑辯律師的這些行為,大多數(shù)是被行業(yè)處分,上升到刑事處罰這個高度的少之又少。該案的發(fā)生,又為刑事律師如何進行風險把控上了生動的一課。
至此,本案的諸多爭議暫告一段落。玩火的反被火燒,以詐騙犯的名義聊過余生,想必是這位前律師宋某某不得不面對的現(xiàn)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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