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曉霞 張樹 發(fā)布時間:2013-09-27 10:16:03 無息借款到期賴著不還,出借人索要逾期利息獲法院支持。近日,陽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判決被告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借款3萬元,同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給付王某逾期利息。 2012年3月10日,被告徐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約定于2013年1月1日還清,并出具了借條,沒有約定利息。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徐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同時按銀行同期貸款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徐某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內(nèi)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逯永霞 文章出處:河北法院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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