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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小妾究竟能不能被扶正?

平兒

疑問

前日在網(wǎng)上遇到相互抬杠的,是關(guān)于在舊社會小妾究竟能不能扶正的問題。

一方是禮法派,堅持“禮無二嫡”,堅持原配權(quán)力高于一切,小妾絕對不允許扶正,就是死了續(xù)娶他人,也輪不著小妾;

另一方是實例派,上到皇家,康熙皇帝的第二位皇后孝昭仁皇后鈕祜祿氏,原本是側(cè)妃,是妾室,但是在元配孝誠仁皇后赫舍里氏去世后,成為皇后,甚至還補辦了“納采、大徵如大婚禮”(《清史稿》),而且孝昭仁皇后還是庶出,她的生母是遏必隆側(cè)室舒舒覺羅氏,而不是嫡妻;中到官員,《紅樓夢》中的嬌杏原本是甄士隱家中的奴婢,嫁給了當時已經(jīng)是從四品知府的賈雨村為妾,賈雨村正室死去之后,就將嬌杏扶為正室;下到普通百姓,《金瓶梅》中李瓶兒先在梁中書府中做妾,后來經(jīng)人撮合,居然就嫁給了花子虛做正妻。

李瓶兒

這雙方的理由都很充分,看來在古代,小妾扶正這個問題比較復(fù)雜,不是“可以”和“不可以”這種二選一的方式就能回答的。在各個朝代小妾扶正情況也是不同的,有禮法、律法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差異。

一夫一妻媵妾時代,妻亡媵替,小妾永遠沒有機會

殷商時期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并不是從一開始就有的,在商朝早期婚姻制度還保留有群婚制的影子,與之相關(guān)的宗法制度也沒有完全建立。王位繼承上,有相當一部分是兄終弟及。殷商30王,僅傳17世,14世是兄弟相傳,4世是叔侄相傳,“父傳子家天下”的理念還不是很嚴格。但到了商朝晚期,宗法制度開始固定在父子相傳上了,一個王有多個兒子,究竟讓那個兒子繼承王位的問題就很令人頭疼,以母親的地位來分別嫡庶的方法就誕生了。

妾字最初指的是罪女,身份低賤

這個時候側(cè)室(妾在此時的意思還是罪女,與后世不同)能不能扶正呢?

《呂氏春秋·當務(wù) 》中記載了一個典型的例子。紂王的母親生了三個孩子,老大微子啟,老二仲衍,老三就是(紂王的名字)。應(yīng)該如何確定繼承人呢?就是依據(jù)的嫡庶關(guān)系。

同一個母親生的孩子還有嫡庶?是的。

紂王的母親原是帝乙的側(cè)室(小妾),她當側(cè)室(小妾)時生下了微子啟、仲衍。之后,側(cè)室(小妾)扶正,成為帝乙的王后,生下了受。她在做側(cè)室(妾)時,生的微子啟、仲衍就是庶子,而當了正室之后生的就是嫡子,因此最終繼承了王位,成為了殷商的最后一位王--紂王,紂王就是小而嫡的例子。這個記錄主要為了說明嫡庶的分別方式,但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出:在商朝晚期,形成了正妻側(cè)室(妾)有別的制度,而且側(cè)室(妾)可以扶正成正室,紂王的母親就是從側(cè)室扶正的。

羋月就是媵妾

西周時期

周朝是中國古代禮法定型的時代,尤其是婚姻這種重要的制度,要求的就很嚴格。“禮無二嫡”的觀念也是這個時候確立的,元配的地位在配偶中是最高的,一個家庭中只能有一個妻子,這位妻子生下的兒子才是嫡子。

禮法中是這樣規(guī)定的,但是人不能不死啊,萬一原配死了,那么由誰來主內(nèi)呢?誰來參加祖先的祭祀呢?如果找新人替上,不熟悉家中的情況,也不好管理。也不能從出身卑賤的小妾中選,畢竟有門第之見,正妻的出身不能太差。

于是周朝就有了媵妾制度,,媵妾是女子出嫁為正妻的時候,一同嫁到夫家的女子。這種媵妾一般分為三種,一種是親姐妹同嫁,第二種是堂姐妹同嫁,最低的是丫鬟陪嫁。不管是哪一種,媵妾都是女方的自家人,是一條心的。萬一正室無福,中間亡故了,自己的姐妹頂替上,既能維持兩個家族的姻親關(guān)系不斷,也能善待正室留下的孩子。就是正室不倒,自己家的姐妹,關(guān)系也好處理。媵妾的身份比妾室要高,因此也被稱為貴妾。她們可以隨正室出席正式場合,在正室亡故后,可以被扶正為正妻,死后可以與丈夫、原配合葬。出身卑賤的妾室,是沒有機會被扶正的。

假如正室沒有兒子,她可以收養(yǎng)其他庶子,作為繼承人,但是只要正室在,庶子的母親媵妾的身份也不會改變。

周朝一直到春秋,媵妾制度在貴族中間非常流行,《詩經(jīng)·大雅·韓奕 》中記載: “韓侯娶妻 … … 諸娣從之?!?/strong>這里面的諸娣就是陪嫁的媵妾。但是這種情況在戰(zhàn)國時期漸漸消失,到了漢代,媵妾合一,媵妾制度消失,取而代之的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了。

棄夫人劇照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禮樂崩壞,小妾扶正的例子屢有發(fā)生。

春秋戰(zhàn)國時期,天子勢衰,禮法漸漸崩壞,諸侯開始按照自己的個人想法行事,就出現(xiàn)了一些違背禮法的行為。其中將自己喜愛的姬妾扶正,或者立她們所生的庶子為太子的事情,時有發(fā)生。

《左傳》記載:“宋有生女子赤而毛,棄之堤下,宋平公母共姬之御者見而收之,因名曰棄。長而美好,納之平公,生子曰佐。后宋臣伊戾讒太子痤而殺之。先是,大夫華元出奔晉,華弱奔魯,華臣奔陳,華合比奔衛(wèi)?!?/p>

這段《左傳》中記載的故事就是講棄夫人的故事。棄夫人原來是一個紅毛怪嬰,生下后被拋棄在河堤上。宋平公母親的司機(御者)發(fā)現(xiàn)后,收養(yǎng)了她,取名。棄長大后,紅毛褪去,生的花容月貌,司機就把她給了宋平公做小妾。棄不是媵妾,只是身份卑下的賤妾,但是由于深得平公喜愛,并且生下了公子佐。宋平公原來有正室夫人嫡出的太子痤,宋平公二十九年因為大臣伊戾的讒言,殺了太子痤,立了小妾棄所生的公子佐為太子,棄也成為正室夫人。宋平公“以妾為妻”的做法不合禮法,為國人所詬病,但是又有什么辦法呢?有沒有人來制裁他,太子佐后來就成為了宋元公

正是因為春秋時期,出現(xiàn)了這么多違背禮法的事,諸侯會盟企圖重新恢復(fù)西周時期的社會秩序,特地將“無以妾為妻”作為會盟的約定之一。但是沒有統(tǒng)一穩(wěn)定的社會局面,這樣的會盟約定沒有監(jiān)督執(zhí)行者,也只不過流于形式罷了,非禮的男女關(guān)系和婚姻,在貴族中時常發(fā)生。上梁不正下梁歪,平民中也不鮮見,只是違背禮法,在人們的議論中,這些行為還是為人所不齒的。

秦始皇

結(jié)束春秋戰(zhàn)國紛亂局勢的秦始皇,他自己的身世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史記·呂不韋列傳》中記載:秦昭王太子死,以次子安國君為太子,安國君的母親唐太后就是姬妾,安國君是庶子,這種情況是沒有嫡子了,以庶長子為繼承者,還是按照禮法實行的。安國君的正夫人,也就是嫡妻是華陽夫人,一直沒有孩子。雖然受到安國君的寵愛,也有憂患意識,她隨時可能失寵被廢,這種事在戰(zhàn)國時期,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事。因此呂不韋看透了她的心事,因此去游說她收養(yǎng)小妾所生的庶子子楚。子楚即非嫡子,又非庶長,只是被華陽夫人收養(yǎng),成為名義上的嫡子而已,他的親生母親夏姬在子楚立為太子之后,地位也沒有發(fā)生改變。直到子楚繼位后,才被尊為太后,也不及華陽太后尊貴。

呂不韋:“吾聞之,以色事人者,色衰而愛弛。今夫人事太子,甚愛而無子,不以此時蚤自結(jié)於諸子中賢孝者,舉立以為適而子之,夫在則重尊,夫百歲之后,所子者為王,終不失勢,此所謂一言而萬世之利也。不以繁華時樹本,即色衰愛弛后,雖欲開一語,尚可得乎?今子楚賢,而自知中男也,次不得為適,其母又不得幸,自附夫人,夫人誠以此時拔以為適,夫人則竟世有寵於秦矣。.”(《史記》)

子楚的夫人原來只是一個邯鄲歌姬,并非明媒正娶,因為生了嬴政,就從賤妾直接立為了夫人,子楚成為秦莊襄王的時候,她就成了王后。這些都是不合禮法的,但是在戰(zhàn)國時代,就這樣存在著。

想以妾代妻位的戚夫人下場很慘

秦漢之后,媵妾歸一,只余妻妾,妾室代妻時有發(fā)生

經(jīng)歷了春秋戰(zhàn)國五百多年的動蕩,華夏歸于一統(tǒng),尤其是漢朝建立之后,采用叔孫通的建議恢復(fù)禮法,并且制定《九章律》作為依據(jù),對于“亂妻妾位”明確禁止,并且有強有力的朝廷機構(gòu)來維護漢律的執(zhí)行。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形成的習俗一時不太容易糾正,在西漢時期有人因為“亂妻妾位”受到制裁了,但是西漢時期,婚姻理念還是比較自由的,漢武帝的母親王娡曾經(jīng)還嫁過金王孫,生下一女,也不妨礙她成為皇后。

母憑子貴,王娡卻成功了

我們看看漢朝皇后列表,皇帝自己也多有廢后事,廢后之后,從皇后下面的妾室中晉一位為皇后。只要正室去世或者被廢、被休、求去,丈夫就可以立繼室,以承宗廟。這個繼室可以是妾室中選,也可以另娶。

西漢皇帝中,多有廢除皇后,立小妾為正室的例子;到了東漢時期,東漢初年漢光武帝的第一位皇后郭圣通也被廢,貴人陰麗華被封為皇后。漢和帝也曾經(jīng)廢后,立妾室鄧綏為皇后。漢桓帝、漢章帝、漢獻帝都曾廢后再立側(cè)室。

西漢皇后列表

漢朝文獻中,休妻之時多有記載。漢樂府詩《孔雀東南飛》中記載了東漢末年焦仲卿和劉蘭芝的婚姻問題。焦母逼焦仲卿休妻,因為焦仲卿沒有妾室,焦母打算給他另娶秦羅敷為妻。

《孔雀東南飛》:“阿母謂府吏:“何乃太區(qū)區(qū)!此婦無禮節(jié),舉動自專由。吾意久懷忿,汝豈得自由!東家有賢女,自名秦羅敷,可憐體無比,阿母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

《漢書》中記載的朱買臣和妻子的婚姻狀況,是朱買臣的妻子嫌棄朱買臣四十好幾了,家中依然貧窮,自己求去。

在研究漢朝婚姻史的文章中,常常引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小妾嚴禁代妻的例子,就是孔鄉(xiāng)侯傅晏,因“以妾為妻”被“奪爵流放、免國”,法度嚴苛如斯,國丈尚不可免,何況其他。

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一回事,這是斷章取義的。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

西漢元壽二年(漢成帝劉驁最后一個年號),孔鄉(xiāng)侯傅晏由于以妾為妻,“亂妻妾之位”,被奪爵流放,孔鄉(xiāng)侯國被免為縣。

此時是公元前7年,是西漢末年,離王莽代漢只有13年。傅晏是漢哀帝傅皇后的父親,也是漢哀帝祖母傅氏的堂侄子,漢哀帝的堂叔。綏和二年時,劉欣繼位,傅氏被立為皇后,封了傅晏為孔鄉(xiāng)侯。元壽二年,漢哀帝去世,王莽和太皇太后王政君一同鏟除了傅氏家族的勢力,廢掉漢哀帝傅皇后,甚至把傅昭儀的墳?zāi)雇诹酥匦掳苍?。傅宴以妾為妻不是一日兩日了,他此時已經(jīng)倒臺,用什么罪名都可以了,之所以以妾為妻,多是出于傅昭儀以孫子繼承皇位,封為皇太太后,漢元帝正妻王政君多年以來受到壓制的一種報復(fù),而并非漢代沒有妾代妻室的事情發(fā)生。

但是,休妻不是隨便就可以休的。漢朝已經(jīng)形成了“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理由: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但是又有三不去來維護妻子的利益:“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七出三不去的理念形成之后,被各朝代所沿用,一直到封建社會結(jié)束。皇帝廢后也不能說廢即廢,也要根據(jù)這個理念。

雖然有“三不去”的保障條款,但是在一個男權(quán)社會,正妻除了自己強大的母族作為保障,其他的條款約束力實在不大。

衣冠南渡

兩晉時期,時局動蕩,禮有二嫡,只分先后,不分貴賤

兩晉時代,婚姻制度基本上還是繼承前朝,但是到了西晉末年,時局動蕩。以前雖然有代妻之事發(fā)生,但是“禮不二嫡”的原則基本上是堅持的,一個人要扶正小妾,就要先把原來的妻子休棄。家中的妻妾雖多,始終是有一位妻子的。但到了晉朝,出現(xiàn)了二妻的現(xiàn)象。但禮法對人的影響依舊很深,誰家出現(xiàn)了這種“亂妻妾位”的事情,人們對他的評價是很低的。

《晉書·武帝紀》記載:泰始十年閏正月丁亥詔曰: “嫡庶之別,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皆內(nèi)寵,登妃后之職,亂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嫡正?!?/p>

泰始年是晉朝第一位皇帝的年號,他取得天下后,要建立新秩序,婚姻制度是最基本的社會制度。詔書中說的“近世以來,多皆內(nèi)寵,登妃后之職,亂尊卑之序”,正是對東漢后期至三國時期,婚姻制度混亂情況的總結(jié)。建立新朝,要向大家強調(diào)守規(guī)則,其中一條就是“不得登用妾媵以為嫡正”。

這是禮法中的規(guī)定,但是還是缺乏約束力,而且對于正妻的保護條款遇到與其他情況矛盾時,就要讓步。

司馬炎

同樣是晉武帝時期,就發(fā)生了一個與詔令相矛盾的事。西晉開國元勛賈充的原配李婉,是三國曹魏中書令李豐的女兒,因為李豐和曹芳司馬師失敗被殺,李婉被判流放到樂浪郡,只能與賈充離婚。李婉在流放之前有兩個女兒賈褒、賈濬,她們是姓賈的,而且出嫁了,不在流放之列。賈褒嫁給了晉武帝司馬炎的親弟弟司馬攸為正妃。不久以后,李婉遇赦歸來,她現(xiàn)在已經(jīng)和賈充離婚,并且在離婚期間,賈充已經(jīng)娶了城陽太受守的女兒郭槐為妻,李婉父母兄弟已經(jīng)被滅三族,現(xiàn)在就無家可歸了。

因為“禮無二嫡”的指導(dǎo)思想,她女兒賈褒自然向著自己生母,想讓父親休掉郭槐,與母親復(fù)婚,給母親一個歸宿。賈充的母親柳氏也堅持禮法“原配至上”,逼賈充迎回李婉。但是郭槐為人十分強硬,賈充非常畏懼郭槐,不敢休妻,賈充只好請示晉武帝。晉武帝在禮法和實用性上,選擇了實用性,準許賈充置左右夫人,承認二妻的存在,(“武帝特聽置左右夫人“)。后世每每突破“禮無二嫡”的界限時,總會援引此例。

為了避免兩人發(fā)生沖突,賈充迎回李婉后也不敢讓她回家,只是在永年里建了別居,讓李婉居住。郭槐因為自己是繼室,在氣勢上感覺矮了一些,從來不去拜訪李婉。后來郭槐的女兒賈南風嫁給了皇太子司馬衷,她覺得自己腰桿硬了,盛裝打扮,前去李婉處。因為郭槐是太子妃之母,李婉要出迎,但是郭槐見了李婉,一則是被李婉的氣質(zhì)所折服,二則根深蒂固的大小觀念,郭槐還是不自覺地給李婉行禮了。

郭槐的墓志銘

按照禮法,在賈充和李婉去世之后,二人要合葬的,但由于賈南風維護自己母親的體面,不允許二人合葬,直到賈南風被殺之后,賈充還是與李婉合葬了,這是禮法對于人的影響。而郭槐死后,也是與賈充合葬,她的墓志銘上寫著:“春秋六十,元康六年,薨于第寢。附葬于皇夫之兆。禮制依于武公?!?/p>

這個事開了頭了,后面就有樣學(xué)樣,西晉末時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東晉陳詵,先娶李氏,被人掠去,又娶嚴氏。后來李氏被人救了,又回來找陳詵,“詵籍注領(lǐng)二妻”,公然在戶口登記冊上注明是有兩位妻子的。

到了東晉元帝時,人們開始接受二嫡:“今二妻之人,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后為秩,順序義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眾,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一開始的時候,突破禮法,立二嫡是無奈之舉,但是一旦突破之后,就開了方便之門,二嫡之事,一直到唐朝還依然興盛。但是二嫡歸二嫡,是先后娶的妻子,并非由小妾直接升成,小妾要想升為正室,還是要在正室被休或者去世之后。東晉皇帝的皇后都是嫡妻,只有三位是妾室,但生前并未當過皇后,只是自己的孩子繼承皇位后追封的。

北魏孝文帝塑像

南北朝時期,鮮卑風俗的傳入,嫡庶之別加深,妻死當需另娶,扶妾為正的事情少有發(fā)生。

到了南北朝時期,鮮卑等民族南下,這些北方民族的婚戀觀更加自由。

北方民族婦女有較強的生產(chǎn)能力,有獨立的財產(chǎn),不僅能主持家庭生產(chǎn),還能走出家門,參加社會活動,接觸社會上各個階層的人物,在家庭生活中處于主導(dǎo)地位。在早期,鮮卑等民族的婚俗中還存在夫從妻居的現(xiàn)象,這樣就無從談起納妾之事了。

在與中原地區(qū)較往的過程中,雙方相互影響,風俗漸漸改變,但是女子彪悍獨立的情形不改。婦女改嫁的現(xiàn)象普遍,上自妃嬪、公主,下到平民百姓,夫亡再嫁,不以為恥。

在北朝,關(guān)于妻妾的問題,出現(xiàn)了兩個凸出的特點:

一、出現(xiàn)大量的并嫡現(xiàn)象;

二、正妻與小妾之間的差異變的更大了,小妾的地位比以往更低,而且小妾所生的庶子幾同奴婢。

之所以出現(xiàn)這兩種現(xiàn)象,原因都是由于婦女的地位高和門閥制度的興起。假如男子因為經(jīng)濟或政治目的,娶了兩家勢力強大的女子,按照漢族的禮法,后娶者就要做妾,但是由于后娶者及其家族力量強大,可以給自己爭取地位,這樣男方就要做出讓步,實行并嫡。

《魏書·李洪之傳》:初,洪之微時,妻張氏助洪之經(jīng)營資產(chǎn),自貧至貴,多所補益,有男女幾十人。洪之后得劉氏,劉芳從妹。洪之欽重,而疏薄張氏,為兩宅別居,偏厚劉室。由是二妻妒競,互相訟詛,兩宅母子,往來如仇。及蒞西州,以劉自隨。

清河崔僧淵,“元妻房氏,生二子,伯驎、伯驥。后薄房氏,更納平原杜氏?!?/p>

按照漢族禮法,庶子雖然是妾室所生,但是他們是老爺?shù)膬鹤?,認嫡母為母親,庶子的地位要比自己的生母要高,有對家庭財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但是在北朝,由于正妻的地位高,對家庭有管理權(quán),小妾多是買來,母族沒有勢力,她們所生的孩子地位很低,與奴婢無異,甚至不如奴婢,經(jīng)常受到正妻及嫡子的虐待。一旦正室亡故,丈夫不會把小妾扶正,而是另娶?!额伿霞矣?xùn)》卷一《后娶》記載中:“河北鄙于側(cè)出,不予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strong>

《文苑英華》卷六--七載褚遂良《請千牛不簡嫡庶表》稱:“永嘉以來,王途不競,在乎河北,風俗頓乖,以嫡待庶若奴,妻遇妾如婢?!?/p>

在男主人去世之后,女主人如果年輕,便會再嫁,如果孩子已經(jīng)成年,也會有娶年輕庶母的情形發(fā)生。

這一時期偶有扶正妾室的事情發(fā)生,但是幾率比前朝低了很多。

北魏高陽王元雍,因為“多幸妓侍”,厭離妻子崔氏,幽禁崔氏,不久崔氏暴斃。時人紛紛議論是元雍毆殺妻子,但他也沒有把妾室扶正。

東魏咸陽郡公孫騰納了貧寒女子賈氏為妾,在正妻袁氏死后,孫騰因為賈氏有子,就把她扶為正妻,并且向朝廷給她討了丹陽郡君的封號。這種事在西漢是一件尋常的事,在北朝竟然成了一件要記在史書中,進行嘲諷的例子??梢娫诒背瘯r期,以致在《北齊書》成書的唐朝,人們對于“以妾為妻”的觀點變得更加嚴苛了。

《北齊書·卷十八·列傳第十》:初,博陵崔孝芬取貧家子賈氏以為養(yǎng)女,孝芬死,其妻元更適鄭伯猷,攜賈于鄭氏。賈有姿色,騰納之,始以為妾。其妻袁氏死,騰以賈有子,正以為妻,詔封丹陽郡君,復(fù)請以袁氏爵回授其女。違禮肆情,多此類也。

歷史上,太平嫁給薛紹的時候,并沒有李慧娘,也不存在賜死的事

唐朝,妻妾分別開始有了法律的保障,依然有并嫡現(xiàn)象,扶正小妾偶有發(fā)生,但是依然不合禮法,要受人非議

眾所周知,唐朝是一個婦女地位空前提高的朝代,結(jié)婚、離婚、再醮的程度相當自由。但是就是在唐朝,也只是正妻的地位有所提高而已,小妾的地位依然很低。并且法律嚴格規(guī)定嫡、庶之別,正妻、媵、妾、婢不得輕易改變身份。

《唐律疏議·戶婚律》第178條規(guī)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若婢有子及經(jīng)放為良者,聽為妾。 ”

按唐律,五品官以上可以有貴妾,稱為媵;以下迄于庶人,只能娶妾;妾下面還有婢。妾的地位稍微高一些,必須是從良人中納之?!短坡墒枳h》中做了解釋:

問曰:放客女及婢為良,卻留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為之。據(jù)戶令“自贖免賤,本主不留為部曲者,任其所樂”,況放客女及婢,本主

留為妾者,依律無罪。準‘自贖免賤’者例,得留為妾。

按照《唐律》,客女(風塵女)和婢女是賤民,不能直接成為妾,違反者會被判流刑。但是有兩種例外,一種是她們已經(jīng)生下孩子,另外是走了登記成良民的程序,客女、婢女與妾之間是可以有條件流動的。作為貴妾的媵可以在妻子亡故,或者被休之后,成為繼室,像是武則天曾為高宗昭儀,在王皇后被廢之后,成為皇后。皇帝后宮有品秩的后宮,就是貴妾,她們在某些條件之下,是有機會成為皇后的。

杜佑編纂通典

但是,妾雖然為良人,想要逾越身份,成為正妻,也是非常艱難的。即便是正妻亡故,丈夫愛惜,也不能輕易升為正妻。唐德宗宰相杜佑一生“治行無缺”,于國家忠心耿耿,是少有的賢相,但是就是晚年時,原配梁氏亡故,他將嬖妾李氏扶為正室,并且還給她請了封,為密國夫人。杜佑自己也沒有多,就這么一妻一妾,梁氏生了三個兒子,李氏給他生了兩個兒子,老年之后,為了給李氏一個名分,升她為正妻,這是有情有義了。但是,違背當時的禮法,《舊唐書》、《新唐書》都拿出來說事兒,評論他晚年以妾為夫人,是晚節(jié)不保,白壁有瑕。可見唐朝是一個對小妾極不友好的朝代,小妾想在正室亡故后扶正,是難上加難的。

《舊唐書》:佑性敦厚強力,尤精吏職,雖外示寬和,而持身有術(shù)。為政弘易,不尚皦察,掌計治民,物便而濟,馭戎應(yīng)變,即非所長。性嗜學(xué),該涉古今,以富國安人之術(shù)為己任。佑承蔭入仕,讞獄受知,博古該今,輸忠效用;位居極品,榮逮子孫,操修之報,不亦宜哉!及其賓僚紊法,嬖妾受封,事重因循,難乎語于正矣!

《新唐書》:(杜佑)為人平易遜順,與物不違忤,人皆愛重之,方漢胡廣,然練達文采不及也。朱坡樊川,頗治亭觀林苾,鑿山股泉,與賓客置酒為樂。子弟皆奉朝請,貴盛為一時冠。天性精于吏職,為治不皦察,數(shù)斡計賦,相民利病而上下之,議者稱佑治行無缺。惟晚年以妾為夫人,有所蔽云。耽、佑、楚皆惇儒,大衣高冠,雍容廟堂,道古今,處成務(wù),可也;以大節(jié)責之,蓋〈石昬〉中而玉表歟!悰、綯世當國,亦無足譏。

在唐朝,小妾唯一可以揚眉吐氣的機會就是自己生下兒子,并且兒子有出息,做到了五品以上的官,還得正妻已經(jīng)沒有了,才能母憑子貴得以封誥。想著依靠丈夫得封,有唐一代,不過兩三例爾,實在是指望不上的。

《舊唐書》記載:“凡庶子, 有五品以上官, 皆封嫡母, 無嫡母, 封所生母”。

章獻皇后是個特例

宋朝承唐制,禁止以妾為妻,但是實際情況比唐朝要寬松。

宋朝律法的規(guī)定和唐朝的規(guī)定差不多。都規(guī)定了客女和婢,有子及經(jīng)放良可以升為妾,但是妾不能升為妻。只是實際上,妻亡、休之后,把妾室升為妻室的例子比唐朝多了起來。

《宋刑統(tǒng)戶婚》“婚嫁妄冒”條中規(guī)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疏曰:妻者妻也,秦晉為匹。妾通買賣,等數(shù)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便虧夫婦之正道,贖人倫之彝則,顛倒冠履,紊亂禮經(jīng),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又云,若婢有子,及經(jīng)放為良者,聽為妾。

問曰:若用為妻,復(fù)有何罪?

答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婢雖經(jīng)放為良,豈堪承嫡之重。律既止聽為妾,即是不許為妻,不可處以婢為妻之科,須徒以妾為妻之坐。

雖然法律規(guī)定不準以妾為妻,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鎮(zhèn)恭懿王趙元偓的孫子趙宗景正室去世了,他想著把小妾作為自己的繼室,那要如何做才能規(guī)避律法呢?他是有辦法的,他先將小妾運出府外,找一個成分好的朋友認作女兒,這樣小妾身份就洗白成良家女了,然后再用三媒六聘娶進門,堂而皇之地成為了繼室。但是后來事發(fā),被“坐奪開府”,因為是宗親,后來又免除處罰。

另外,許王趙元僖“豐肥,舌短寡言,娶功臣李謙溥侄女。而王不喜之。嬖惑侍妾張氏,號張梳頭,陰有廢嫡立為夫人之約”,但是沒等趙元僖實現(xiàn)自己的諾言,就突發(fā)疾病死亡,張氏平日里在許王府多做僭越之事,為宋太宗所知曉,派昭宣使王繼恩驗問,隨即下令絞死了張氏。

這兩例是妾室升妻失敗的例子。宋真宗皇后劉娥原是宋真宗府中歌姬,而且她在入府之前還曾經(jīng)嫁過人。真宗繼位之時,已經(jīng)有了章穆郭皇后,她連名分都沒有,后來也能成為皇后,可是殊例。

沈義倫畫像

宋朝同唐朝規(guī)定雖然類似,但是執(zhí)行起來卻相差很多。宋朝與士大夫共治,即便有些官員將小妾扶為正室,也不會認真追究,這樣使宋朝“以妾為妻”的現(xiàn)象就多了起來。

宋太宗時宰相沈義倫,原有正室閻氏,還有一個小妾田氏,正室閻氏無子,小妾田氏生下了沈義倫唯一的兒子沈繼宗。在閻氏去世之后,沈義倫就把小妾田氏扶正為正室,但是沈義倫并沒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宋朝的輿論環(huán)境也比唐朝寬松的多,正史也沒有因為這個事說他什么。他這個庶子生的的女兒還成了宋真宗貴妃。參照杜佑的例子,我們就可以有明顯的感受。

在妾室取得封號方面,她們同唐朝的妾室一樣,在自己的兒子當上五品以上的官時,可以獲得封誥。并且宋朝的小妾還能依憑丈夫的地位獲得封誥。這一點比唐朝寬松的多了。

大將劉光世請封其三妾為孺人,得到皇帝的批準;

權(quán)臣韓佗胃四寵妾皆受封為郡國夫人;

太宗時,宰相沈倫,以妾田氏為魯國夫人。

忽必烈

元朝并行兩種婚姻制度,妾室扶正約束變松,甚至出現(xiàn)多妻多妾

元朝時,兩種婚姻制度并行,一種是漢人依然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另外,其他民族按照本民族的固有傳統(tǒng),保持一夫多妻制。

在元朝初期,蒙古人的多妻制影響到漢人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現(xiàn)一夫多妻多妾的現(xiàn)象,例如當時的漢人官員王善有八妻十二妾,賈德有十妻三妾。這樣的話,朝廷封贈制度就無法正常實行了,為了規(guī)范這種行為,至元年間朝廷重申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中書省發(fā)布條律:“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strong>

至元十月,戶部定擬:“有妻更娶妻者,除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以前,準已婚為定,據(jù)已后更娶妻者,若委自愿,聽改為妾。今后依已降條畫,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有妻又“求娶妾者,許。”只是要求其“明立婚書求娶。”

按照這一條律,漢人是延續(xù)了之前的傳統(tǒng),是不允許重婚的。條律規(guī)定,在至元八年之前娶的多妻??梢跃S持多妻的狀態(tài),也證實了元初漢人中出現(xiàn)的多妻現(xiàn)象比較普遍。在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至至元十年之間娶的多妻,有兩種選擇,或者自降身份,甘愿為妾,或者離婚再嫁,可以自由選擇,不住維持多妻的狀態(tài),也不準模仿蒙古人次妻的方式。在朝廷封贈中,妾室是不能靠轉(zhuǎn)正獲得封贈的。

《元律》:“后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段,繼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贈之限?!馄尬且远Y娶到正室,并不是側(cè)室,嬸妾奸婚娟優(yōu)違法成親,中間亦無詐冒違礙等。”

元文宗

這里有一個例子說明:浙東廉訪使脫脫赤顏是蒙古人,他的生母何氏(漢人)是其父親的小妾,在其父親去世之后,按照成吉思汗的《大扎撒》:“父親死后,兒子除了不能處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對父親的其他妻子或可以與之結(jié)婚,或者可以將她嫁與別人”,其嫡兄收繼了庶母何氏為妻,并且向朝廷隱瞞何氏曾經(jīng)為妾的經(jīng)歷,為其向朝廷討到了溫國夫人的封號,最后導(dǎo)致脫脫赤顏被罷職,何氏的封號也被追回。

這一個短短的事例中,反映了元朝中后期在婚姻方面的多種特點。蒙古人的收繼婚的形式依然存在,兒子可以在父親去世后,收繼除自己生母以外的庶母,兄弟之間也可以收繼自己的寡嫂、寡弟妹。民族間通婚也是很常見的事情,何氏本身是漢人,嫁給了脫脫赤顏的父親,后又嫁給其子。但是其曾經(jīng)為妾的經(jīng)歷,在封贈制度中,是被禁止依靠丈夫獲得封贈的,這一點又是漢人的傳統(tǒng)習俗。

御史陳良在彈劾本中的用詞并不十分強硬:“請黜罷憲職,追還贈恩為宜”,說明這種法令對于蒙古人的約束還不十分強烈。脫脫赤顏最后被罷職的主要原因,應(yīng)該是“阿附權(quán)奸倒剌沙”。按照脫脫赤顏的年紀,他的母親起碼四五十歲了,他的長兄口味再重也不至于娶年紀這么大的庶母,何氏應(yīng)該在生下脫脫赤顏不久,就被嫡長子收繼,那個時候她還年輕貌美,此時脫脫赤顏已經(jīng)長大成人,時間過去很久了,中間都沒有人管這個事。此時已經(jīng)是至順二年,也就是公元1330年了,倒剌沙在1328年“兩都之戰(zhàn)中被殺死。假如其他人不追究,這種事也不會被扒出來,這次只是援引條律,對于脫脫赤顏攀附倒剌沙的一次清算罷了。

《元史》:(元文宗至順二年)乙卯,監(jiān)察御史陳良劾浙東廉訪使脫脫赤顏阿附權(quán)奸倒剌沙,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欺誑朝廷,封溫國夫人,請黜罷憲職,追還贈恩為宜。御史臺臣以聞,從之。

由于存在兩種婚姻制度,此時還存在大量的民族間的通婚,以妾為妻合法與非法就很難界定,執(zhí)行起來更不容易,只有在涉及封贈、產(chǎn)生糾紛的時候,才會依照條律,認真處理,多數(shù)時候,還是默認。

例如忽必烈時,江淮大都督李檀(漢人)娶宗王塔察兒之妹為次妻,按照漢人的制度,她就是小妾,按照蒙古人的制度,她就是次妻,這個事就不好弄。因為她是宗王妹(成吉思汗弟弟鐵木格斡赤斤的嫡孫女),實際處理的時候,只能按照次妻來看了,不可能是妾室。

臺灣學(xué)者洪金富在元代文獻中做了一個統(tǒng)計:元代漢人娶蒙古人30例,娶色目人30例,娶契丹人9例,娶女真人60例,娶渤海、高麗人10例,通計139例,漢人嫁蒙古,52例,嫁色目人110例,嫁契丹人35例,嫁女真人46例,嫁渤海人4例,共計247例。漢人嫁娶非漢人總數(shù)是386例。

這僅僅是文獻記載的,現(xiàn)實中沒有記載的,恐怕會更多。這樣一來,妾和次妻就更難界定了,所以元朝小妾扶正就有些濫觴,這也為明朝律法的改變,提供了現(xiàn)實基礎(chǔ)。

《大明律·戶律·婚姻》對妻妾問題做了規(guī)定

明朝《大明律》中的兩個字,給了小妾扶正的依據(jù)

明朝“妻妾亂位”的規(guī)定就與唐宋大不相同了,原來的徒刑改成了杖刑;在以妾為妻前面加了兩個字:妻在,雖然就是兩個字的改變,意思大不相同,妻妾的界限在法律上變得可以有條件的逾越了。

《大明律》:凡以妻為妾者, 杖一百 。妻在 , 以妾為妻者 , 杖九十, 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離異 。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 方許娶妾 。違者, 笞四十。所生之子則 “無貳體”。

在《明律》中,對于有妻更娶的禁止,直接否定了并嫡的情況。但是正妻亡故、被休之后,是可以另娶繼室或者把小妾扶正為繼室的。明代小說《金瓶梅》中,龐春梅嫁給周守備之后,生下一個兒子,結(jié)果就被扶正成了守備夫人。

一品誥命

關(guān)于小妾可不可以“封贈”的問題。

因為宋朝的時候,有小妾依靠丈夫討得封號的前例。明朝一開國的時候,就有人給自己的小妾討封號。洪武十六年,廣東都指揮狄崇、王臻把自己的小妾扶為繼室,于是向朝廷討封號。這一時期正是明朝制定禮制的時期,于是朱元璋就讓大臣們討論這件事,禮部尚書任昂等人堅持不給封誥,于是朱元璋就讓任昂和翰林院制定“嫡妾封贈例”:

“例所封妻 ,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 、娼優(yōu) 、婢妾, 并不許申請(封贈)。”(《萬歷會典》記載洪武二十六年頒發(fā)的詔令)。洪武十六年發(fā)過不準扶妾為妻的詔令:“凡正妻在日 ,所娶側(cè)室皆謂之妾 ;正妻歿 ,諸妾不許再立為妻。若以禮聘良家女為妻 ,許受封贈?!钡笃谟羞^修改,包括《大明律》也有過多次修改,我們以時間晚者為準。有一些文章只取其中一條兩條,就得出結(jié)論,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從這個詔令的情況來看,明朝以再醮 、娼優(yōu) 、婢妾為妻子的情況是存在的,朝廷對于這種情況已經(jīng)采取了默認的態(tài)度,但是一旦涉及封贈問題,朝廷還是比較嚴格的,不允許這些出身的女子申請封贈。

嚴世蕃畫像

隆慶年間,南京掌中軍都督府事魏國公徐鵬舉的原配張氏去世,因為張氏沒有生兒子,徐鵬舉就把小妾鄭氏扶為正室。扶正妾室的話,別人也不會追究他的責任,偏偏他還要給他老婆討封。他知道朝廷的制度,直接上疏是不行的,于是他賄賂嚴世蕃,把這個事給辦下來了,鄭氏被封為魏國夫人。后來嚴世蕃勢敗,朝廷追查起來,追奪了鄭氏的誥命。但這個案例中,只是追究違例申請誥命的罪過,并沒有說徐鵬舉以妾為妻是有罪的。

在明朝,小妾依靠丈夫得到封贈就成為不可能的了。但是她們依然有得到封贈的機會,就是靠自己的兒子。在明朝,嫡母、繼母、所生的庶母都有機會獲得封贈,但是制度也多次變動過。

明朝初年,朱元璋以翰林學(xué)士劉三吾奏言:“宋制 ,母以子貴,,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贈 ”,特發(fā)詔令,庶母也按照宋代之制加以封贈:“凡諸子應(yīng)封父母 、嫡母在, 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 ?!?/strong>

弘治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于己者,,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如系生母, 止照子官

品 ?!?/p>

隆慶元年題準:“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準追贈 ?!?/p>

二年題準:“三母不得并封。今后封贈,止許嫡母一人 ,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p>

成化年間,刑部右侍郎林鶚的生母程氏就是小妾出身,正室性格悍妒,程氏懷孕時,正室給程氏多次服用打胎藥,所幸沒有流產(chǎn)。待林鶚出生后,林鶚的父親怕正室謀害林鶚,把他寄養(yǎng)在朋友家中。等到林鶚到了右侍郎,就為生母程氏請了誥命,程氏就成了三品的淑人。

另外關(guān)于母妻封贈問題,明朝也做了調(diào)整,庶子的地位比妾室出身的母親要高,庶子的妻子是正室,她有可能因為丈夫的官位,輕易獲得誥命。但是明朝“封贈例”添了一條:“所生母未封,不得先封其妻”。在庶子的家庭范圍內(nèi),維護了生母作為婆婆的尊嚴,不至于出現(xiàn)兒媳婦有誥命,婆婆要拜見兒媳的這種情況。這也是對孝道的維護。

這張族譜的祖先有兩位誥命夫人

清朝妾扶正為妻的現(xiàn)象普遍,也得到了社會的默認,但是禮法的約束始終存在

清朝律法關(guān)于妻妾的規(guī)定和明朝差不多。

《大清律例》:“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p>

在明朝中后期出現(xiàn)了大量小妾被扶為正妻的實例,到了清朝,小妾扶正的事情也成了一種不符合禮法,但是如果做了,別人也不會追究的事。但是小妾扶正是要在正妻去世之后,一般扶正的小妾還要有兒子。在清朝初年成書的《紅樓夢》中,就會出現(xiàn)嬌杏這種由奴婢成為妾室,再成為正室的情況。到了清朝末年,甚至大理院判例也承認了小妾扶正的合法性。

為了維護禮法的嚴肅性,不至于讓男人輕易地扶正小妾,宗族之內(nèi)也要經(jīng)過一致討論、同意,方能將小妾扶為正室。一旦小妾扶為正室,死后就可以葬入祖墳,牌位要入家廟,所以要進行集體決議。

山東嘉祥、東阿等縣的習慣:“正室無子,側(cè)室生子而正室身故者,得以側(cè)室為正室。但須得親族同意,或由其子于嫡母故后,得親族同意,尊生母為父之正室?!?/p>

尹繼善畫像

關(guān)于小妾封贈的規(guī)定,清朝與明朝基本相同,小妾的誥命獲得還是得靠自己的兒子。雍正年間有一則趣聞:

尹繼善(滿人,章佳氏),庶出,生母徐氏為內(nèi)閣學(xué)士尹泰小妾。尹繼善官至從一品總督了,其生母徐氏依舊“青衣侍屏偃”。此時(雍正十年冬)他的嫡母已經(jīng)“妻憑夫貴”,獲得了從二品誥命夫人的封號。雍正皇帝詢問了他家中的情況,認為尹泰之所以能夠官運亨通,成為內(nèi)閣學(xué)士,也是沾了尹繼善的光,他老婆得到了誥命,尹繼善的生母卻依然是個和婢女差不多的小妾,這太不合理了。

清朝封贈例:父官高於子者,嫡母從父官,生母從子官;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按照清朝封贈例,尹繼善的品秩要高于其父尹泰,那么其嫡母應(yīng)該從子官,封為從一品夫人。但是為了表示對于尹繼善的抬舉,他嫡母的封贈沒有動。雍正皇帝在了解尹繼善情況的第二天,就令人帶了詔書和誥命服飾來到了尹泰府上,直接封了徐氏為從一品誥命夫人。

“翌日,命內(nèi)監(jiān)宮娥四人捧翟茀翠衣至相國第(即尹泰家),扶夫人(徐氏)榻上,代為櫛沐袨服襐飾,花釵燦然,八旗命婦皆嚴妝來圍夫人,而賀者相踵也。頃之,滿漢內(nèi)閣學(xué)士捧璽書高呼入曰;有詔!相國與夫人跪,乃宣讀曰:大學(xué)士尹泰非籍其子繼善之賢,不得入相,非側(cè)室徐氏,繼善何由生?著敕封徐氏為一品夫人,尹泰先肅謝夫人,再如詔行禮。宣畢,四宮娥擁夫人南面坐,四內(nèi)監(jiān)引相國拜夫人,夫人驚,踧踖欲起,四宮娥強按之不得動,既乃重行夫婦合巹結(jié)褵之儀,內(nèi)府梨園亦至。管弦鏗鏘,肴烝紛羅,諸命婦各持觴為相國夫人壽酒,罷,大歡笑去?!?/p>

清乾隆之后,允許“一子兼承兩房之嗣”,這種情況可以兩娶,不適用于“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離異歸宗”這一條款。但是在律法上,后取之妻還是被認為是小妾,如果后娶之女不想當這個小妾,可以主動提出離婚,但是如果兩廂情愿,就默認,不會判其離異。

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止宜別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 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應(yīng)認為是妾,惟訂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愿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yīng)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妾室扶正沒有那么簡單

結(jié)論

自一夫一妻多妾制誕生以來,“”禮無二嫡“”禮法的約束始終存在,以妾為妻是一件不合禮法的事,在任何封建王朝都是被人們所非議的,在宗法社會,嫡妻在禮法上的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但是非議的程度,按照各個朝代文化背景的差異有所不同。在明清時期,人們似乎更加實際,在正妻亡故之后,對于已經(jīng)生子的小妾,開始有條件的開放政策。例如可以記入族譜,在經(jīng)過宗族投票一致通過后,可以扶正為正室。這跟宋朝之后,小妾可以憑借兒子的官位獲得封贈,有著密切的關(guān)系。

在律法上,在初期,小妾扶正的問題主要依靠禮法來約束,沒有正式寫入律法。隨著門閥制度的形成,為了維護門閥之間的婚姻穩(wěn)定性,小妾禁止扶正開始寫入律法。但是隨著門閥士族的衰退、不同婚姻理念的沖擊,律法中的條款也開始變動,對小妾扶正的禁止也開始松動起來。在執(zhí)行上,更具有靈活性,一些官員可以憑借自己的地位和權(quán)勢,違例獲得小妾的封贈。但在禮法和律法的雙重約束下,使人們不能輕易將小妾扶為正室。

邢夫人比王夫人的品秩高

《紅樓夢》中賈赦和賈珍都是有官位的,在妻子亡故之后,他們并沒有將小妾扶為正室,而是續(xù)娶了家境一般,卻出身良好的邢夫人和尤氏為繼室。邢夫人和尤氏也憑借丈夫的官職獲得了一品夫人和三品淑人的誥命。

賈璉捐了一個同知的官位,他的正室王熙鳳就應(yīng)該是六品安人的敕命。如果王熙鳳死了,平兒被扶正,因為平兒出身是妾室,根據(jù)當時的制度,她是無法獲得安人的敕命的,賈璉在官場上往來關(guān)系就變得很不方便。別人的正妻都有誥命,可以出席一些重大的場合,就比如說元妃省親、宮里的老王妃薨后的吊唁、其他外命婦的往來拜訪,這些事情都需要有誥命、敕命身份的正室去參加。平兒扶正后,請不下封號來,這些事情都不能做,扶正的意義就減弱了很多。

四位外命婦

開頭中,我們提到了孝昭仁皇后的事例,一方面是皇家層面,皇帝側(cè)妃,哪一個出身都高貴的很,不同普通人家的妾室,不受律法限制,孝昭仁皇后去世后,康熙皇帝還扶正了孝懿仁皇后章佳氏,章佳氏是佟國維之女,身份尊貴,自然也不在賤妾之列;在禮法方面,皇家也做了妥協(xié),皇帝在冊封孝昭仁皇后時,補上了結(jié)婚大禮,孝昭仁皇后就算是繼室了。

嬌杏可以扶正,但是不會有誥命

我們提到賈雨村的小妾嬌杏,有人根據(jù)賈雨村從四品的官職,推斷出嬌杏做了從四品的恭人,但是在清朝,這是不可能的。嬌杏在賈雨村家被賈雨村扶正為正室,如果賈雨村和嬌杏能白頭到老,嬌杏可以與賈雨村合葬,牌位進賈家宗廟,這是他自己家的事。但是在朝廷那邊,嬌杏的正室身份是不被承認的,她曾經(jīng)是賈雨村的妾室,就不可能依據(jù)賈雨村的官職授予誥命,《紅樓夢》中也沒有提到嬌杏是有誥命的,這就是當時的現(xiàn)狀,也是朝廷層面對于禮法的維護。除非賈雨村通過瞞報、隱匿的方式,欺瞞朝廷,為嬌杏請的誥命,但是一旦被人告發(fā),所有的事情都要歸零,瞞報者還要受到制裁。

花子虛的例子就是無官平民的例子,反正這輩子都不會有封贈,只要家長族中同意,就可以以妾為妻。

所以,即便是朝廷會默認小妾扶正之事,官員也不會在年輕時扶正小妾。只有在退休之后,兒孫輩已經(jīng)踏上仕途,小妾有可能“母憑子貴”,正妻又去世了,才會考慮扶正小妾。至于沒有功名的平頭百姓,這種約束就少的多,在經(jīng)父母、宗族同意后,即可完成扶正的程序。

妻妾制度的結(jié)束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guī)定了實行一夫一妻制,但是當時的情況,是根本不能貫徹實行的,所以民國時期,還存在大量的納妾現(xiàn)象。一直到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頒布,才正式結(jié)束了妻妾制度,持續(xù)了幾千年的妻妾之爭,才正式結(jié)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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