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時上的是白班,之后公司要將白班改為夜班。公司的理由是勞動合同約定了公司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進行調整,員工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服從公司安排。
那么,此時員工就一定要服從公司安排,不能拒絕嗎?如果員工拒絕的,公司能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來源
案號:(2022)魯03民終280號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13日,王某入職某環(huán)衛(wèi)公司,工作崗位為環(huán)衛(wèi)?!秳趧雍贤a充協(xié)議》約定,王某同意公司可根據(jù)業(yè)務需要、經(jīng)營狀況或王某的工作能力、業(yè)績等,對王某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進行調整。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條規(guī)定:員工有以下行為,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或不服從工作分配,未按要求完成。入職當日,王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簽字。
2021年3月11日,公司通知上夜班,在微信群中發(fā)送名單照片,包含王某。王某未上夜班。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由于王某不服從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公司決定于3月13日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汪正樓律師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單方變更的,須對其單方變更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已約定公司可以對王某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進行調整,但上班時間改為全部在夜間,明顯增加工作強度,事關勞動者的休息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在職工拒絕的情況下,應當在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彌補措施方面先行調整,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再進行解除。
根據(jù)公司提交的某市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方案,春夏秋三季均為日間、夜間工作相配合,仍有日間工作內容,并非全部改為夜間工作。公司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王某當前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已包括夜間工作。
綜上,公司在王某拒絕的第二天即決定解除并送達,沒有協(xié)商或彌補措施,缺乏合理性,屬違法解除。
判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約定具有用工自主權,但也應確保在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隨意加重勞動者的義務。
本案中,公司依據(jù)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雖具有用工自主權,但將王某上班時間全部改為夜間,確實增加了勞動者的工作強度,且并未提高相應的工資待遇。公司未舉證證明其變更王某工作時間為夜間具有合理性。
另根據(jù)某市城市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方案的內容,公司的工作仍有日間清掃內容,并非全部為夜間工作。在王某不能勝任夜間工作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可對其調整工作崗位,而不應直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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