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調崗/晉升,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不可以。
員工調崗時正好趕上《勞動合同》續(xù)訂,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二款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 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015年3月,王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王某的工作崗位為公司法務,試用期工資為每月30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每月4000元,公司為王某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勞動合同到期后,某公司與王某決定續(xù)訂1年的勞動合同。新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變?yōu)槿耸鹿芾?,合同期限?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35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每月4500元。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再與王某續(xù)訂勞動合同,王某以某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為由,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賠償金2000元。
勞動合同續(xù)訂時勞動者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化的,用人單位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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