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為堅持和完善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充分發(fā)揮黨組織班子的集體智慧,提高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水平,確保各項重大決策科學、準確。特制定本規(guī)則。
一、議事決策原則
1.堅持集體領導。凡屬機關支部重大問題(重大決策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以及上級機關規(guī)定應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決定問題,必須經過民主討論作出決定。
2.堅持民主集中制。黨支部委員會議事決策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四個服從的原則。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綱領、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定、指示,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議事決策內容
1.研究貫徹黨的重要方針、政策和上級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決定的實施意見,檢查落實情況。
2.研究解決辦公室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或重要活動。
3.研究決定支部內部機構設置、崗位管理等改革事項。
4.討論審定支部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實施方案。
5.聽取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工會等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有關重要問題。
6.討論黨員發(fā)展規(guī)劃、推薦市級優(yōu)秀黨員、黨代表。
7.其他需提交支部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問題。
三、議事決策形式和程序
1.支部議事決策形式以召開支部委員會為主,必要時可召開支委擴大會。
2.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
3.支部委員會議題由支部書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支部委員可提出議題,由黨支部書記審定。
4.支部委員會召開的日期、會議議題由辦公室提前3天通知與會人員。
5.支部委員會(或支委擴大會)由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支部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支部副書記或其它支部委員召集并主持。
6.支部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支部委員或應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一般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7.凡提交支部委員會討論的重大議題,一般應先由黨小組長或分管委員審定后列入會議議程。與會人員應預先對所議問題進行了解和研究,做好充分準備。
8.支部委員會在討論議題時,一般先由分管該事項的委員匯報有關情況和建議方案;與會成員應充分發(fā)表意見;會議支持人在充分發(fā)揚民主的基礎上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定方案或意見,提交會議表決。如出現(xiàn)意見嚴重分歧,所議又屬非緊急問題,可暫緩作出決定,責成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調研,在以后的支部委員會上再作討論決定。
9.對應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出席、列席支部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10.支部委員會會務工作由組織委員負責承辦。有關提交會議討論的內容資料,應提前3天送組織委員,并分送各位委員及列席人員。會議宣傳委員負責記錄,并做好協(xié)調、督辦工作。
四、議事決策事項實施
1.支部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支部委員會的決議,按照分工對決定的實行負責部署落實,并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2.在實施決策過程中,責任人、責任部門應及時掌握實施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確保決策實施。
3.支部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責任人、責任部門,應及時向支部書記或分管支委報告決策的執(zhí)行情況。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決策難以執(zhí)行時,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反饋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或變更意見,提交支部委員會重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