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在組織中的分配,對組織的運行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組織的決策的速度,準確性,以及這個組織所承受的風險等。
在一個企業(yè)組織中,權力一般是至上而下的分配的,每一個層級的管理人員和員工都有自己的權限。例如,在財政方面,當一個采購的金額小于1000元時,經(jīng)理簽字就可以進行采購,而當采購金額大于5000時,可能就需要總監(jiān)簽字才可以采購。當然,不同的企業(yè)會有不同的規(guī)定。
那些現(xiàn)在讓我們想象兩個場景:1.假設所有的采購,不管金額多少,都需要企業(yè)的總經(jīng)理最后簽字,才能生效;2.假設某個部門的采購,不管金額多少,只需要部門經(jīng)理簽字,就可以生效。
在第一個場景中,如果是小企業(yè)還好,但如果是中大型企業(yè)的話,總經(jīng)理最后肯定不堪重負,而且在簽字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他/她也很難判斷自己的決策到底是不是好的,同時下面的員工也會因為要等總經(jīng)理簽字,而不得不耗費較長的時間在等待上,也常常因此導致無法第一時間對緊急事件做出反應。另外,還有由于凡事要老板簽字,導致很多員工由于有一些畏懼心理,而放不開手腳去干一些對公司有利的事情。
在第二個場景中,如果部門經(jīng)理謹小慎微且一心一意為公司考慮,那還好,而如果經(jīng)理激進奔放,或者有私心,那么對公司就可能造成很嚴重的后果。所以,分權本身也是把風險分下去。類似的例子在企業(yè)中還有不少,例如企業(yè)應該給采購員多大的權力去分配采購份額以及決定從哪個供應商采購原材料。這里面還涉及到人員的腐敗問題,而這種腐敗本身就企業(yè)組織是不利的,它可能讓企業(yè)以更高的價格買到質(zhì)量更差的產(chǎn)品。所以在組織中,集權的代價可能是決策速度和準確度的下降,分權的代價可能是風險的下沉及更加不可控。
當然分權的問題不是這么簡單的。我們可以對分權進行分類,有一種分權,是在層級結構中的分權,權力是自上而下進行分配的,下級的權力來源于上級的授權和委托,權力就這樣一級一級地向下委托和授權,指導基層。而每個層級的人員都是對上級的代理人,是對上級人員負責和報告的,所謂的向上負責制。
這時候,權力自上而下,形成一條長長的委托-代理鏈條,而信息在這個鏈條雙向傳遞。由于上級人員往往不在事件的第一現(xiàn)場,所以同下級人員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下級人員可以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為自己謀私利,同樣信息在層級之中傳遞時,同樣由于每個傳遞的人有自身的利益,都有可能通過隱瞞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的方式,為自己謀私利。
例如,不少經(jīng)理可能會隱瞞本部門出現(xiàn)的一些嚴重失誤,以避免被老板責罵甚至開除;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也可能通過封鎖消息的方式,隱瞞當?shù)匾恍﹪乐氐氖鹿剩员苊鈦碜陨霞壍膯栘熒踔烈笃涿饴?。?/span>1957-1959三年區(qū)間,為了讓上級領導滿意,各級領導競爭性放衛(wèi)星,是一個典型的層級結構中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惡果例子。
這種層級結構還會出現(xiàn)很有趣的現(xiàn)象,就是中層和基層之間的合謀現(xiàn)象,為了應付上層的考核,不同層級之間的人員進行合謀。而由于這種合謀是不合法的,要維持這種合謀關系,只能通過上下級人員之間建立非正式的私人關系,而非官方關系,這就加劇了裙帶問題。
在這個委托-代理鏈條中,命令是自上而下傳遞的,命令在傳遞過程中,也容易被扭曲,這種扭曲可能是因為不理解上級的意圖,也可能是因為怕其下級任務完成不利,所以提前把命令中的任務進行加碼,于是命令在每個層級中不斷被加碼,到了基層可能就完全變樣了。這就有可能一刀切的政策到了基層后,雖然一開始初心是好的,結果到最后卻造成了嚴重的不可欲的后果。
權力有很多種分類方式,例如在國家權力中,可以分為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也可以分為軍權,財政權,人事權,行政權等;它可以是橫向的分權,也可以是縱向的分權。橫向分權,例如在美國聯(lián)邦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橫向地分配給總統(tǒng)及其下屬的聯(lián)邦行政機構,國會,以及聯(lián)邦法院。再例如,中國有很多部級單位,每個部分管不同的事務,有管環(huán)保的,有管財政的,有管外交的,等等。
而縱向分權,也有好幾種分權方式,有如中國自上而下的授權,Central Government到省,省到地區(qū),地區(qū)到市,市到縣,縣到鎮(zhèn),鎮(zhèn)到鄉(xiāng),鄉(xiāng)到村,一級一級地授權,下級向上級機構負責。也有如美國的自下而上的授權,每一層級的機構都對選出它們的選民負責,而不是對上級機構負責,郡,縣,市,州都對各自的選民負責,它們的權力是按照Constitution里的規(guī)定,在不同層級之間進行分配的,所以它們自治的成分更濃。
雖然,每一層級機構都對其選民負責,似乎看上去很美好,但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它也可能存在各種問題,例如由于存在“民主公地悲劇”,每個人都想達別人監(jiān)督GOV的便車,而自己不想出時間出力,最后導致無人監(jiān)督,或者只是少部分人監(jiān)督,而該地區(qū)結構只需要收買這小部分人就可以了,因此導致委托-代理失控,使得這種責任制失效,造成不欲的后果。具體可以參考美國的貝爾縣。
當然,橫向分權和縱向分權并非涇渭分明的,在我國就存在“條條和塊塊”的問題。例如地方政府的環(huán)???,到底是直接向上級的環(huán)保局負責呢,還是需要向地方政府的領導負責,這種權限又是如何分配的呢。下級的環(huán)??频娜耸聶啵ü賳T的升遷任免),考核權,財政權又是給誰呢,是給上級環(huán)保局還是給當?shù)卣I導,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
而不同的權力分配方式也會造成不同的后果。如果下級環(huán)保科需要對上級環(huán)保局負責,而環(huán)保科的人事任免權,財政權都被地方政府的領導所掌控,那么可以想見,上級環(huán)保局雖然空有領導的權力,實際上卻很難推動下級的行動的,下級升遷,考核,財政來源都跟他們上級部門沒關系,那為什么要聽他們的呢?
Central Government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也是一個很有趣的話題。當然,由于敏感問題,不敢聊太多。不過想要研究這種分權機制,可以看看人事權,行政權,財政權,考核權等權力是如何在地方政府和Central Government之間進行分配的。當然,最后所有的權力,都是以暴力為基礎的,也就是以軍權為基礎的。
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權力在地方和Central Government之間一直是動態(tài)的分配的,一旦地方政府權力過大時,就常常出現(xiàn)地方割據(jù)的情況。一般而言,古代中國不會讓地方官員同時掌握軍權,行政權,財政權和人事權的,為了避免地方割據(jù)分裂的情況,在傳統(tǒng)中國的郡縣制中,地方官員一般是異地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過后進行調(diào)動,避免其形成當?shù)氐膭萘?,以Central Government抗衡,甚至導致分裂和戰(zhàn)亂。
唐朝藩鎮(zhèn)割據(jù),就是由于當時Central Government財政出現(xiàn)問題,不得不給地方大員以更多的權力,讓其自己籌集資金,自己管理軍隊。而如果錢都不是你給的,軍隊也就慢慢變成自己的了,安史之亂也就是遲早之事。所以,很多時候,分權就是把風險分下去。
從系統(tǒng)的角度來看,像這種分權是可以自我加強的(正反饋)。一個組織系統(tǒng)中的分權,在一定范圍內(nèi),可以收放自如,維持系統(tǒng)權力的均衡穩(wěn)定,而超過了這個范圍,分出去的權力往往就無法收回了,過度的分權導致了正反饋循環(huán),多的權力導致更多的權力,直到整個權力系統(tǒng)崩潰,也就是王朝的崩潰分裂,戰(zhàn)亂的興起。
為什么美國式的縱向分權,到現(xiàn)在為止可以克服這種問題呢?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因為他們有基本的共識嗎,又或者這是他們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又或者由于他們的權力并不大,所以誘惑并不大?
而美國式的橫向分權本身,每個權力分支之間并非沒有糾葛的,不同的權力分支之間相互制約,不斷的拉扯和爭奪權力。總體而言,國會和總統(tǒng)這兩個權力分支在近一百年來,權力都是在擴張的。有人很奇怪,按理來說這兩個機構權力不可能同時擴張,只可能此消彼長的,但事實上,之所以它們的權力一起擴張,是因為聯(lián)邦政府的總權力在擴張。
總統(tǒng)可以否決國會的法案,國會可以通過2/3通過法案來否則總統(tǒng)的否決,最高院可以通過9大法官判決來否決總統(tǒng)的行政令,否決國會的法案,等等。
福山將美國這種體制稱之為否決制政府,否決制政府本身必然是保守的政府,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在于保守本身就是可欲的,保守本身可以讓政府政策更具有確定性,不容易朝令夕改,而不容易讓政府動不動想干大事,動不動想干大事的政府,容易壞事。古代主管國庫的官員常常不想把國庫充盈這件事讓大佬知道,因為怕大佬想干大事。
既然人是有限理性的,所以保守一點本身是好事,以其干錯失,不如什么事都別干。當然,代價是很多事務在不同分支之間不斷的被否決,無法推進,決策效率低下。,一些基礎設施建設議案,常常無法通過,導致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更新較慢。這些都是否決制政府,需要面對的困境。所以說,沒有完美的制度。
總而言之,權力的分配在組織結構中是至關重要的,它影響著組織如何運行,運行的效率,甚至決定著組織的適應性和存亡。
另外,正當防衛(wèi)權是一種分權,理解這一點對理解分權機制有幫助。本來國家是對暴力進行壟斷的,但由于當個人處于危險的緊急狀態(tài)時,當事人擁有更多的信息(我被侵犯了),更高的決策效率(是否反擊),此時為了更好的保護其公民,國家應該適當?shù)姆謾嘟o個體公民,以提高其防衛(wèi)效率,從而打破對暴力權的完全壟斷。但對于這種分權而言,國家是謹慎的,因為一旦分權過度,就會導致這種權力被濫用,所以這是一個度的問題。
另外外,為了限制自由裁量權,也就是為了限制權力,組織常常會形成一系列的規(guī)則來約束這些權力,規(guī)則定的越模糊,自由裁量權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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