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講究“男有室、女有家”,才能人心安然,社會安泰。而且人口多是太平盛世的標配,各朝各代無不以增加人口為追求。在安邦興國的需要下,早婚早育便成為一種共識,我國古代也因此成為標準的“早婚社會”。
例如,漢昭帝8歲繼承皇位時,與時年6歲的上官氏成婚,他們在人生的兒童期就完成了婚姻大事。早在戰(zhàn)國時,便有“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的說法。齊、越等國規(guī)定“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秦漢魏晉時期的男女婚嫁,基本沿襲這個年齡標準。
魏晉之后,這一標準開始降低,男子基本上一出兒童期就要完婚,而女子則普遍需要從女童轉(zhuǎn)變?yōu)橐鸦榕?/p>
北朝北周規(guī)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唐代規(guī)定“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宋代規(guī)定“男子十五歲而娶,女子十三歲而嫁”。明代規(guī)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聽嫁娶。”清朝規(guī)定“男子十六歲而娶,女子十四歲而嫁”。
古代關(guān)于男女婚嫁年齡的規(guī)定,先是取孔子“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造人之道”的觀點,明清時期則依據(jù)司馬光《書儀》中“婚齡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的說法而定。
但之所以說我國古代是“早婚社會”,是因為歷代對于婚嫁年齡的規(guī)定,比之《周禮》和《谷梁傳》的倡導都大大提前了。《周禮》說“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豆攘簜鳌氛f“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可見,古代男婚的年齡普遍被提前了十五歲,女嫁的年齡也被提前了六七歲。不僅如此,歷代為確保男女早日婚配,甚至制定法令,強力撮合“大齡”單身男女成婚。
例如,唐朝貞觀初年對于“無家者,州縣以禮聘娶”。西晉武帝則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就是說父母如果沒有能力將女兒嫁出去,地方長官將接管父母之命,給他們的女兒配婚。
在一些朝代如果“超齡”而未婚嫁,還將面臨沉重的經(jīng)濟處罰。漢朝惠帝時就規(guī)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所謂“五算”,就是要繳納五倍的人頭稅。
更有甚者,若不按時結(jié)婚,將觸犯法律面臨牢獄之災(zāi)。越王勾踐為雪恥而推行“十五生聚,十年教訓”的政策,男子超過20歲、女子超過17歲而沒有婚嫁的,他們父母將被治罪。南朝宋規(guī)定“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背^十五歲仍未出嫁的女子不僅自身有罪,她的家人也要跟著坐牢。
當然,在解決婚嫁問題的粗暴手段之外,也有溫情的一面。早在周代之時,為方便單身男女交往,政府每年會為他們舉辦一次聯(lián)誼會?!爸写褐?,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這就是所謂的“仲春會”,但它要求適婚男女必須參加,否則同樣會撕掉溫情的面罩,對不解風情的男女使出霹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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