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跟隨包工頭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卻被包工頭辭退并拖欠工資。索要工資時,能否要求發(fā)包方支付拖欠工資或者承擔連帶責任?近日,銅山法院受理的這起案件經徐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因勞動者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故法院未支持其相關訴請。
案情簡介:
農民工起訴包工頭和發(fā)包公司討要工錢
東興公司承建南豐公司鋼結構基礎工程。2016年1月28日,東興公司與王某簽訂分包合同,將該工程轉包給王某,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李某經由朋友介紹跟隨被告王某到該工程提供勞務,其聽從王某指揮,與東興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從東興公司領取過工資,對東興公司的情況均不知曉,沒過多久李某被王某辭退。后因王某未支付勞動報酬,李某于2017年1月將東興公司和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資24000元及從2016年9月19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雙倍銀行貸款利息。
法院判決:
包工頭應該支付拖欠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東興公司應否為原告李某的工資承擔支付義務。
原告李某與被告東興公司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過程中受被告王某指揮,也是由被告王某錄用和辭退,其對于被告東興公司的情況并不知曉,結合東興公司與王某的分包合同,可以認定原告李某系向被告王某個人提供勞務,其與東興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的相對性,原告應向被告王某主張權利。原告如突破合同相對性向東興公司主張權利,需具有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身份,但原告僅是在工地負責技術的個人,并非實際施工人,因此其向被告東興公司主張權利于法無據。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勞務費24000元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東興公司將工程非法轉包給不具備承包工程資質的個人王某,系非法分包。上訴人給東興公司創(chuàng)造了利潤與價值,不能因上訴人是技術員,就判令上訴人與東興公司沒有關系。東興公司作為第一承包人,應當監(jiān)督王某發(fā)放工人工資。故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東興公司承擔支付上訴人工資的連帶責任,王某承擔直接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系由王某招用在工地上從事技術指導工作,并與王某商談勞務報酬,由其予以辭退并出具工資拖欠單據,故應認定李某系與王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與東興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及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當由王某向李某承擔拖欠工資的給付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只有實際施工人身份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利
據承辦法官介紹,當前,建筑業(yè)已成為吸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主要行業(yè)之一,廣大農民工進入建筑業(yè),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就業(yè)結構調整,增加了農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領域存在勞動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勞務用工行為不規(guī)范等問題,造成當前一些建筑業(yè)企業(yè)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建筑業(yè)轉包、分包現(xiàn)象比較普遍,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導致農民工維權更是難上加難。
為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最高院提出了“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yè)、施工企業(yè)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區(qū)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業(yè)等法定概念。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fā)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督忉尅肥┬惺嗄陙恚摋l規(guī)定對保護農民工權益切實起到積極作用,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勞務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具體而言,實際施工人包括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實際施工人相對于名義承包人而存在。二是實際施工人是施工任務的實際承擔者。即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施工內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完成。三是實際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發(fā)包合同的約定。
本案中,從隸屬關系上看,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招用在工地上從事技術指導工作的人員,系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的臨時聘用人員,而實際施工人則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僅為完成特定施工項目而彼此協(xié)作;其次,從對外履職上看,原告李某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均以被告王某的名義對外履行事務,而實際施工人則以本人的名義對外施行事務;再次,從合同效力上看,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承包人內部對于該項目的一種責任議定,屬有效合同,而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大多屬無效合同。
綜上,原告李某實質上是一種類似工程項目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故無權要求被告東興公司直接支付拖欠工資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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