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逾期未付應承擔利息嗎?
作者:第七師 曹欣蓉 鄭漢頡 發(fā)布時間:2016-04-25 18:28:21
打印 字號: 大 | 中 | 小 包工頭王某逾期多日未付勞務費,他應當承擔利息嗎?近日,奎屯墾區(qū)法院審理一起勞務糾紛案,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勞務費及利息。
原告李某是從甘肅來疆打工的外來務工人員,2015年5月中旬,李某帶領其工友,在被告王某承包的位于第七師130團工程項目工地施工,同年7月完工,經結算,被告王某應支付原告李某勞務工資七萬余元,而被告僅支付了五萬余元,還有兩萬元未支付。后經原告多次索要無果,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工資兩萬元及利息四百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不是自己故意不支付勞務費,是由于發(fā)包方遲遲未與被告結算工程款,需要等待發(fā)包方把工程款付完之后,被告才能把拖欠的兩萬元勞務費支付給原告。另外,這筆錢是工資,原告不應該索要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勞務的一方按照約定提供勞務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本案中,原告為被告承包的工程提供勞務,工程結束后,經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勞務工資欠款證明,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故原告主張與被告向其支付所欠勞務報酬兩萬元,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支付勞務報酬已構成違約,故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逾期支付勞務工資期間(2個月)的利息損失,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勞務費兩萬元,利息一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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